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議「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我有幾個問
題想要釐清,細節部分,等進入逐條時再來討論。首先要釐清的是,特管辦法在今年 9 月份由
FDA 公告,是不是?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特管辦法是醫事司公告的。
吳委員玉琴:好,醫事司公告的。請問,特管辦法和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兩者間的差異性是什麼
?
陳部長時中:基本上,前者是技術,後者是藥品、製劑。
吳委員玉琴:所以是分兩個法管理,可是他們也有重疊的地方,屆時是由你們判定應該屬於哪一個
管理嗎?
陳部長時中:沒有!要看他們的申請,如果要走特管辦法,就到醫事司申請。
吳委員玉琴:那是歸特管?還是再生醫療?
陳部長時中:兩者申請窗口不同,如果是走藥品……
吳委員玉琴:他們自己決定嗎?
陳部長時中:研究者或廠商如果決定走人體試驗,即走再生醫療條例,就需要查驗、登記;如果要
走特管辦法,就跟醫事司申請,由相關委員會來審查。
吳委員玉琴:醫事司公告的特管辦法,目前有 6 項細胞治療技術,未來會不會再擴大?
陳部長時中:會。
吳委員玉琴:等於未來廠商有兩條路可以申請,由他們自己申請要走特管或再生醫療製劑,是這樣
的意思嗎?
陳部長時中:是,但是在我們的特管辦法中,比較趨向自體細胞,風險相對低,安全性可以期待,
也有一定的案件數,就可以申請,所以他的門檻相對比再生醫療製劑低很多。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石司長說明。
石司長崇良:主席、各位委員。補充說明,簡單講,就是特管辦法是由醫療機構提供病人治療需要
的一些細胞治療技術,而再生醫療製劑則是由藥廠研發再生醫療產品,所以兩者是不一樣的。
吳委員玉琴:這兩個法規的罰則也不太一樣,特管是針對違法醫療法第六十二條,處 5 萬元到 25
萬元,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則規定違反者處 3 萬元到 200 萬元,所以罰則是比較重
的。剛剛這樣聽起來,好像特管部分是比較簡單,或者說是……
石司長崇良:應該是說特管的範圍比較小,是由醫療機構對他自己所診治的病人提供服務,可是再
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的對象是藥廠,所以會供應到很多的機構。
吳委員玉琴:特管辦法是在今天這個條例之前通過,如果這個條例通過,特管辦法有沒有要再做進
一步檢視?還是你們認為這兩者就是平行,不會互相……
石司長崇良:我們是參考日本立法例,他們是雙軌並進。
吳委員玉琴:所以不會有互斥或架空……
石司長崇良:有一些是要互相連結。
吳委員玉琴:我是擔心未來會不會有架空整個再生醫療條例的情形,因為特管比較寬鬆,罰則也比
較輕。
石司長崇良:特管辦法不會比較寬鬆,他還需要審查,以現在情形來講,只開放 6 個項目和 19 個
適應症。
吳委員玉琴:你剛剛也說未來會繼續開放啊!
石司長崇良:未來要新增的話,也要經過科學實證的驗證,才有可能再新增。
吳委員玉琴:另外,這個再生醫療製劑,未來會不會有藥品專利連結的問題?這個有適用藥品專利
連結嗎?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秀梅: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還要再討論,因為我們現在對生物藥品方面,在專利連結部分
其實並未放進去。
吳委員玉琴:沒有放進來,因為它可能是新藥,可能沒有專利連結,譬如啟動侵權、停止發放許可
的機制,是不是比較……
吳署長秀梅:對!因為它就是一個比較新……
吳委員玉琴:新藥嘛!這部分請你們再去釐清。根據我的理解,因為是新藥,類生物的藥品是滿新
的,不會是之前我們在談專利連結中所謂侵權及暫停發放許可證的情形。
第三點我要詢問的是,本法跟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有關捐贈的釐清,器官移植條例對於捐贈應
該是無償的概念吧,是不是?
石司長崇良: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是直接使用,這跟再生醫療製劑所獲取的細胞會作為未來製造再生
醫療製劑的原料,兩者的概念是有些差異的。
吳委員玉琴:就是因為概念有點差異,因為從人體器官移植,捐贈部分可以理解是比較偏向無償的
,可是我們現在談的是製劑,是需要生產或販售,那麼用「捐贈」這個名詞是不是適合?我認
為這個概念應該要再釐清。在釐清的過程中,其實我也查了一下,人工生殖法有所謂組織或細
胞提供者,我覺得你們可能要把這些名詞再定義清楚一點,免得大家以為捐贈就是無償,可是
後面在製劑之後,如果要再使用捐贈的細胞等等,是有獲利的,而獲利部分我比較關注的是,
這些獲利有沒有相對利益的回饋機制?
陳部長時中:原來寫捐贈,但其實是無償,這在實務上是不太可行,事實上這些事情地下化情形不
少,所以我們現在考慮使用「提供者」,後續再衍生一定的處理機制。
吳委員玉琴:利益回饋機制有被思考進來嗎?
陳部長時中:當然!當然!本來是走無償概念,現在是從知情同意、合意的方向來考量。
吳委員玉琴:所以知情同意的部分,包括相關利益的回饋都應該要一併思考。
陳部長時中:是。
吳委員玉琴:另外,再生醫療細胞捐贈者或提供者的招募,可以廣告嗎?這符合藥事法規定嗎?
吳署長秀梅:就這部分,相關提供者的廣告,不得涉及誇大不實。
吳委員玉琴:還是可以廣告,但是不能誇大不實?
吳署長秀梅:是。所以未來對這部分我們會有相關規範。
吳委員玉琴:未來如果我要徵求提供細胞者,是可以廣告?
陳部長時中:提供細胞、提供原料。
吳委員玉琴:就是可以廣告,但不能不實,這部分也要經過你們把關,是不是?
陳部長時中:是。
吳委員玉琴:我想後續還是會牽扯到利益回饋問題,應該要有一個全盤規劃或知情告知,這部分一
定要守住,免得捐贈者不知道自己捐贈的細胞到哪裡去了,或是永遠被研究者一直使用中,他
都不知道,這部分我們一起來努力,因為藥事法並沒有清楚的涵蓋,所以我想在這個法的訂定
過程中,可能要有相關文字出來。
另外,第八條針對「危及生命」部分,說明欄提到是考量病人生命之危急性、失能之嚴重度
、治療方式之替代性等,表示這應該是緊急需要,所以提供一個暫時性的許可,可是為什麼要
把「預防」放進來?這是我不解的地方。這應該是治療部分,涉及緊急、危急生命,才予以暫
時許可,你突然又來個預防,而預防是個不可預期的情況……
吳署長秀梅:其實是可以預期會有變化,甚至是快速惡化。有些基因的缺陷……
吳委員玉琴:那也是治療啊!那你要怎麼定義治療跟預防?
吳署長秀梅:他還沒有發病啊!假設一個基因缺陷,可能很快時間就會突變,譬如小孩生出來後,
可能半年之內就會有一些嚴重的變化出來,因為現在基因檢測已經非常普遍,也是不難的技術
,如果我們知道有這樣的藥品可以提早預防他繼續惡化……
吳委員玉琴:今天如果是製劑就沒有問題,但他是暫時許可,之前你們的流程是短期的,或在一半
過程中,發生緊急狀況,所以提供他暫時許可,因此在我的概念裡,這個時候把「預防」放進
來是怪怪的,製劑當然是可以預防,已經完成了,做為未來的預防那沒有問題,但第八條講的
是暫時性許可,怎麼會把預防放進來,我覺得有點疑慮。
至於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對於得依風險程度,公告使用該製劑之醫療機構範圍及醫師資格
部分,我是支持的,因為我覺得對醫師端及病人端,都應該要有一定的保護。我想這個製劑是
非常新,風險性也比較高,因此應該要有一定範圍的規範,這點本席是支持的。
陳部長時中:有關預防部分,其實是有很多相關人士提出的意見,我們想像未來的醫療,在預防醫
學上,將來應該可以預測到非常準確,而且會有時間的急迫性產生,所以這部分才把預防的部
分納入,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如果沒有急迫性,在委員會也不會被通過,我們還是有把關機制,要 conditional
approval,所以還是要經過委員會的審查。當然,並不是說有預防效果,就一定要讓它通過,是
因為這個預防有產生急迫效果時,我們才會讓它通過。
吳委員玉琴:這樣到時候又是你們的個別認定,是不是?
陳部長時中:這裡面個別認定的部分很多啦!
吳委員玉琴:好,我們逐條時再一一討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