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顧主委,今天謝謝主席安排有關老人和
身心障礙的安養信託,以及逆向抵押貸款的議題,本席也非常關注這個議題。確實在老人、身
心障礙者的信託裡面,信託法已經實施超過 20 年了,可是要把財產拿出來交給信託業,由銀行
來管理,對國人來講確實比較陌生的制度。這幾年金管會這邊、信託公會那邊一直很努力,在
進行中的措施,我看到你們的報告裡面說,你們為了要辦理這個信託,高齡者、身心障礙者信
託的評鑑與獎勵措施,有實施 5 年的獎勵措施,所以受益人數也大幅增加,剛剛看到金管會的
報告,我看是有些成效。顧主委,這部分可不可以再持續進行相關的獎勵措施?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所以我們評鑑跟獎勵措施一定會持續進行,另外最主要還要再
積極進一步發展一些適合客戶需求的,就是要結合安養照顧跟醫療服務。
吳委員玉琴:這個部分早上有幾位委員也提到,特別針對老人或身心障礙安養信託裡面,像剛剛提
到一些手續費、管理費,其實會是長者或身心障礙朋友信託的障礙,如果他很有錢,當然沒有
什麼問題,可是就我們的經驗裡面,過去民間團體在接受信託監察人的角色時,其實都是非常
弱勢的,而且都是社會局轉介過來的,沒有家屬或家屬不適當,所以特別透過民間團體來做監
察人的角色。這個部分有沒有可能對於弱勢者,銀行端特別是公股銀行,能夠在管理費跟所謂
的手續費上再做一些減免或是更降低?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金管的立場,我想我們可以跟衛福部進一步協商,就是怎麼來定義弱勢這一塊
,因為剛剛理事長也提到說,如果他有很多的資產,他如果要做信託,你還要給他減免,這沒
有符合社會公平。
吳委員玉琴:我舉一個例子,老盟第一個信託的案子是這樣子,長者自己在賣燒餅,有一天倒下來
、失能了,可是他身上有錢,他有四百多萬元,可是沒有能力自己管理了,這個時候銀行就勸
他要信託,所以很好的他就信託了,就交給我們來幫忙管理,可是這位長者以後要住機構,他
不知道他會活多久,他有一些焦慮。其實長輩是有一些焦慮的,這個焦慮是不知道自己可以活
多久,錢到底夠不夠用,當然銀行是很善意地幫他做了一些信託的規畫,我是覺得這個地方是
不是在對弱勢,那個弱勢是說沒有家屬,也可能是像榮民,很多榮民也是我們信託監察人的對
象群,這些人可能他們未來的情境都會有這個問題,是不是去界定一些對象群?
顧主任委員立雄:剛剛吳委員提到的,就是我們現在在推監護支援信託的那個失能者,然後他進到
這一個監護來,他有一定的一些資產來進行信託,怎麼確保他這個信託能夠合乎他的利益?這
個部分我們在跟日本銀行交流的過程當中,因為日本現在也是監護支援信託以後信託人數就大
幅增加,最主要是失能者以後由專家監護,他們也提到日本銀行都願意善盡社會責任,將管理
費某種程度的調低,不以利潤作為完全的導向,我覺得我們可以來……
吳委員玉琴:我希望金管會可以督促特別是公股銀行一起來協助,剛剛你提到的是監護制度的支援
信託,這個我也非常關注,我們在 96 年修正老福法的時候,我在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就一直強
調,有關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後這些長者的錢,因為失智症的長者普通應該都會進入到輔助
宣告,因為他可能還沒有到無意思表示能力或不能接受意思表示,還有部分能力可以做一些決
策,但是需要輔助,特別是一些大的財產管理部分,這個部分我不知道主委是不是要再跟司法
院溝通?為了保障老人的財產安全,怎麼樣協助、監督或派任比較專業的監護人來協助這些長
者管理他的錢財?因為我們不希望他的錢財被繼承,或變成他的子女管理之後他的錢就不見了
。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跟司法院在協商修改家事事件法,讓家事法院的法官有更大的被授權,監護
支援信託大致上就是兩個階段,一個是先由專家進去做好信託的規畫,這個信託規畫大致上會
要求,在下一個階段交給親屬擔任監護人的時候,要符合那個信託的計畫,不可以背逆,比如
說他有 1,000 萬日幣,可能每年撥給他一定的金額,然後他要善盡照顧長者的責任,才可以領到
下一年的錢。
吳委員玉琴:可能要請主委特別注意一下,因為我們現在碰到的案例是這樣的,如果當他的家屬取
得他的監護權或輔助人的資格之後,他會去取消或終止這個信託,或是解任信託監察人,這個
部分怎麼透過未來的包括契約的訂定或範本的訂定?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部分我們已經跟信託公司研議了,就是有關信託的當下,因為他還在輔助宣
告中,有信託的能力,在信託的當下,他要拋棄受益人的處分權,這個就交給銀行,如果他有
跟銀行約定的話。
吳委員玉琴:他意識清楚的時候是 OK 的,可是他已經被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之後呢?
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他已經失能、已經進入監護宣告了,這個部分就要靠剛剛我講的監護支援信
託來處理,這個講的是指在他意識還清楚的時候,可以要求拋棄受益人對這一個信託財產的處
分權,然後交給專業的受託機構來處理,如果他信賴這個受託機構的話。另外在結合法務部在
修改的信託議定監護,議定監護的制度是一開始就先指定好。
吳委員玉琴:可以指定,沒有錯。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幾個都要搭配。
吳委員玉琴:議定監護我有提出修法,這個部分我們希望事先他可以指定,同時還是持續關注,擔
心輔助宣告、監護宣告之後,他的監護人或輔助人到底有沒有善盡職責,好好幫他做財產的管
理?信託監察人也不應該隨時被解任,如果它已經在信託的過程中,因為我們有案例出現,就
是把他解任了,變成錢就沒有辦法由第三方……
顧主任委員立雄:吳委員長期關注這個制度,信託監察人、信託公會也在提議,不過還在研議當中
,就是信託監察人要不要引進公益的信託監察人。
吳委員玉琴:是,這個部分也要再請兩位幫忙,尤其是衛福部在這方面所盡的力很少,現今我們的
信託監察人幾乎都是由民間自行發起的,政府補助的經費實在非常的少,所以根據衛福部的報
告載明,目前約有六、七個社福團體正在扮演信託監察人的角色,但坦白說,他們都是靠自己
的力量,他們依靠的是與地方政府的合作,本席認為衛福部應該要好好的建立相關系統,而且
各縣市都要建立相關的系統。請問衛福部可不可以予以支援或協助?
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與金管會配合,看看怎麼樣做會比較合乎監察的制度,就是
信託監察人的監察制度能夠發揮到什麼樣的功能,我們要怎麼做會比較好?所以我想我們可以
再來……
吳委員玉琴:其實民間團體已經發展出來,只是缺乏相關的經費協助而已。
呂次長寶靜:是的。
吳委員玉琴:因為這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包括訪視、照顧品質及相關財產管理等等,這些業務都已
經在執行了,所以我們民間信託監察人的經驗已經非常豐富,只不過民間都需要靠自己的力量
去執行。
呂次長寶靜:至於經費要怎麼樣來做……
吳委員玉琴:請你們再支持相關單位。
再者,我要詢問主委兩件事情,第一,有關現今安養信託有臺幣與外幣之分,當存款裡面有
這兩筆錢,而中央銀行就要求委託人要有兩份信託契約,對信託人而言,這會有點麻煩,可否
請金管會與中央銀行協調,在同一契約中的信託財產,如果同時存在臺幣與外幣,這應該屬於
同一筆錢?不然,若要分為兩筆信託,豈不是信託人還要支付兩筆委託費用?
顧主任委員立雄:外幣存款也是在國內就對了?
吳委員玉琴:對,這些存款當然是在國內,只是這其中會有匯兌上的問題,能否請金管會與中央銀
行再做溝通?
顧主任委員立雄:好,我們會與中央銀行協商看看。
吳委員玉琴:另外,有關不動產信託的部分,現在我們許多的長者有房子,他們卻沒有能力經營管
理。事實上,在安養信託中應該還有不動產信託,但是因為他們擔心若要做這樣的不動產信託
會存在著風險,譬如發生火災、磁磚掉落等情況,所以我們要請金管會思考此一問題。事實上
,本席在今(107)年也推動租賃專法,該法自今年 6 月 27 日起實施,未來整個包租代管業務
已經有專法在實施,銀行是不是也可以從事信託業務,譬如不動產信託不叫做信託,而是委任
?當我在做財產信託的時候,我的房子可以委任給銀行,透過這些租賃專法的規定能夠與包租
代管業者互相合作,如此便可多增加一個處理管道,並善加運用包租代管的制度。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今安養信託大部分確實都是以流動性較高的基金或現金為主,有關不動產信託
的部分,銀行承作意願確實比較低,這確實是在管理上有一些……
吳委員玉琴:事實上,他們都不太敢做。因為現在我們已經通過租賃專法,是不是有更好的工具可
以採用委任的方式?就是防止委任給信託業,這點沒錯,但是信託業可以與包租代管業者再合
作。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會向信託公會再進行了解。
吳委員玉琴:好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