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總質詢的時候,曾就中國的資本入侵台灣市
場所造成傷害的雙面性向賴清德院長說明過,其中一個就是讓中國成為台灣重大金融經濟犯罪
所得的逃脫隱匿地的問題。賴院長在總質詢時表示,除了相關法令配合修正、處罰太輕的要重
懲之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即執行必須要嚴格,讓他們不敢洗錢、不能洗錢,絕不輕縱、
全面究責。
接下來,我們就要進一步去看,而不是說:「我國要配合國際上面的評鑑,整個行政機關要
動起來……」這樣的空話。在具體個案上,不僅有洗錢的疑慮,根本就有洗錢的事實時,我們
的主管機關有沒有嚴格去徹查,用全面究責的態度去面對?請問法務部,對於慶富造成上百億
的損失,裡面參與整個詐貸洗錢的,包括 AZ、QY 公司等等,這些紙上公司跟陳偉志一起共謀
去搞的一個重要共犯就是梁姓的韓國人,在慶富獵雷艦第一波起訴書的犯罪事實裡面,已經記
載這麼明確,為什麼這個姓梁的到目前都還沒起訴?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在總質詢的時候也提過這個問題,蔡部長已要求高雄地檢署再
做深入查證,事實上他們也……
黃委員國昌: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跟他所依賴的證據清單,我都看完了;在那些起訴的事實跟
證據清單裡面,這個人的犯罪事證非常明確,為什麼沒有對他起訴?
陳次長明堂:對於個案部分,法務部不便介入,我們有要求……
黃委員國昌:我再講一次,就個案部分,原則上當然都尊重檢察官的偵辦;但地檢署在偵辦這種重
大洗錢犯罪的時候,是否有認真去做?這部分公眾可以去監督,沒有問題吧?其次,你們有沒
有起訴這件事情會牽涉到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就是相關的犯罪所得、相關的資產在台灣有沒有
進行刑事的假扣押?你應該可以理解,我們所有受害的公股行庫,按照他們現在的調查人力,
要求他們去發現這些犯罪所得,幾乎是期待不可能之事!檢察官在偵辦犯罪的時候,明明就知
道他參與洗錢,是洗錢的共犯;我們跟國際說我們要強化洗錢防制作為,但是對他犯罪所得的
金流,我們沒有假扣押,也沒對這個人起訴。政府所謂嚴格查緝的決心到底展現在哪裡?
陳次長明堂:對於這個部分,請委員再給高雄地檢署時間來清查,最後一定要對這一塊來宣布。
黃委員國昌:我不希望這件事情是因為我開始質詢了,你們才動,事實上,我剛剛講的那些犯罪事
實在今年 2 月的起訴書裡面,白紙黑字都寫清楚了。現在已經 10 月了,你不能永遠都以「另案
偵辦」當作藉口,大家都很關心他的錢真的離開台灣,還是繼續在台灣境內流竄?這件事情會
直接牽涉到我下面要講的事。
上次我在質詢部長大同炒股案的時候,裡面有一個重要的犯罪行為人─任國龍,他的詐欺犯
罪事實是從 2016 年 9 月到 2017 年 3 月,台北地檢署在這個區段內將鄭文逸三個人起訴,卻沒
有對任國龍起訴,我覺得很奇怪。本席開記者會提出質疑,台北地檢署、法務部統統沒有回應
,卻透過媒體放話,表示對於可疑的炒股資金都不會放過,將任國龍列為共犯另案調查。我看
到這則新聞時很高興,還以為我們的檢察官對於這些犯罪所得、不法金流,讓台灣投資人受害
這麼大,對這些犯罪所得的金流統統都有掌握;但是上次請教顧主委的時候,顧主委說任國龍
他們進來炒股的錢已全部清理乾淨、匯出境了。請問次長,你們對這些犯罪所得究竟有掌握,
還是沒有掌握?人家的錢早就獲利了結,全部匯到境外?
陳次長明堂:這部分一樣屬於個案,我沒辦法答復。
黃委員國昌:對啊!你們永遠都這樣講!本席現在質疑的是你們向媒體所放的消息,讓全台灣的人
以為這些錢可能都還在境內,我們的檢察官都已掌握,這些金流該扣的都會扣;可是金管會在
這邊答詢的內容是沒有啊!任國龍他們的犯罪所得已全部匯出境了。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台北地檢仍在積極處理中,是不是全部匯出去了,我現在沒辦法
答復,因為我們要相信檢察官會努力積極去偵查。
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會有結果?大同炒股這件事情因為中資介入台灣的資本市場,讓很多投資人
受害,所以大家都很關心自己的損害是不是可以順利地求償,而他們的損害是否可以順利求償
,就攸關這些人的犯罪所得是否真的被扣住,還是錢早就出去了?
陳次長明堂:查扣犯罪所得這件事情,法務部也一再要求台北地檢要做……
黃委員國昌:好,本席就具體來問,地檢可有將任國龍的犯罪所得扣下來?
陳次長明堂:我現在沒有具體資料,沒辦法答復。
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可以答復?
陳次長明堂:我們要回去請北檢了解一下……
黃委員國昌:上次我問顧主委的時候,顧主委說他根本還不是被告,所以他也沒有被起訴,也沒有
被假扣押的問題,所以錢全部都已經出去了。按照您今天的說法是這些錢還有可能在國內,都
還沒有出去,是嗎?
陳次長明堂:我現在還不曉得,要請北檢……
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我拜託次長不要跟我個人講,請台北地檢署就像他們跟媒體放消息的方式
一樣,用新聞稿公開對台灣社會釋疑,就是這些用中資在台灣炒股的犯罪所得是真的全部出境
了,還是你們真的有把它假扣押下來?因為接下來不管是刑事偵辦也好,更重要的是跟投資大
眾的求償問題密切相關。可以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可以轉給北檢來處理。
黃委員國昌:本席接著要請教一銀,上次我問你們有沒有積極在求償,陳偉志、陳慶男這兩個人就
不用講了,我上次的焦點是李維峰,他也介入、參與洗錢犯罪,也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可是整
個銀行團還沒有一家銀行對這個人提起民事求償。董事長要不要再進一步說明?我上次質詢時
,你們說要回去了解,了解的結果是什麼?
主席:請第一金控董董事長說明。
董董事長瑞斌: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醒,上次回去之後,我們有重新再檢討,已經對他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
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提的?
董董事長瑞斌:上禮拜。
黃委員國昌:有沒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董董事長瑞斌:會進行。
黃委員國昌:就跟我上次在這邊質詢的態度一樣,我要在這邊跟銀行團所有人員講,不要以為那些
錢不是你們的錢,就非常的散漫,這種被檢察官起訴的人,竟然還不對他積極的提民事求償,
實在太離譜了!請你們趕快對他進行假扣押好嗎?他名下到底還有多少財產?
董董事長瑞斌:我們會來進行。
黃委員國昌:我上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問地下匯兌是不是合法的?法務部另外一位次長告訴我,
這絕對是非法的行為,涉及到銀行法的刑責,也涉及到管理外匯條例裡面的行政罰。現在問題
來了,你們辦慶富獵雷艦案的時候,查到楊明勳律師透過非法地下匯兌的方式,幫他們把錢洗
到中國,他自己還抽 1 成,你們已經知道這個犯罪事實、違法事實,檢察官為什麼沒有針他違
法的部分採取任何的處置。當時那位次長說要回去了解,請問現在了解的結果是什麼?
陳次長明堂:結果還沒告訴我們。
黃委員國昌: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告訴你們結果?還要再拖多久?
陳次長明堂:不會很久啦!
黃委員國昌:請教顧主委,這名律師透過非法地下匯兌的方式把錢洗到中國,本席根據管理外匯條
例的規定去問央行,央行跟我說其主管機關是金管會。請問金管會知道這件事情嗎?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個案涉及刑責的部分,應該是由檢察官來偵辦……
黃委員國昌:沒有錯,但我現在問的是管理外匯條例,央行跟我說本條例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
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說的是就這個個案嗎?
黃委員國昌:對啊!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跟法務部調查局會有一個聯繫的管道……
黃委員國昌:他們有沒有告訴你們?
顧主任委員立雄:但是,我現在並沒有您剛提到那個律師相關的個案……
黃委員國昌:我跟顧主委說明,我公開質詢過這件事情,也打了電話跟你們的國會聯絡人講過,還
問過中央銀行;按照顧主委今天的答案,就是在你們跟法務部、調查局的聯繫管道,他們從來
沒有把這個個案通報給您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個人並沒有……
黃委員國昌:您個人並不重要,金管會做為一個機構沒有收到這樣的消息?我質詢了這麼久,如果
到今天金管會還沒有收到消息的話,我就要質疑法務部。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公開檢舉
這件事情,你們至少要就管理外匯條例這件事情進行處罰,法務部知道有律師幫人家用地下匯
兌,洗錢到中國,為什麼沒有將他移送律師懲戒?這是法務部要負責的。本席現在要先確定的
事情是……
主席:可否事後再去向黃委員報告?
黃委員國昌:金管會到現在都還沒有收到法務部的通報?
顧主任委員立雄:他們是不是要根據偵辦的結果才會再通知我們?我再了解一下。
黃委員國昌:這部分已經偵結了。
顧主任委員立雄:他們有將律師起訴嗎?
黃委員國昌:他們沒有將這個律師起訴,為什麼沒有起訴,本席質疑法務部和偵辦的檢察官;但是
就管理外匯條例這個部分,主管機關是金管會,所以檢察官行使職權,發現違法事實的時候,
應主動移送主管機關,這個是檢察官在法律上面所負的義務。可否請顧主委回去了解,按照您
剛剛講的通報系統,是不是到今天為止法務部還沒有跟金管會講這件事?
主席:請顧主委回去了解之後,再跟黃委員報告。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回去了解。
黃委員國昌:另外,我今天已經第二次公開講這件事,請金管會針對此事─一個律師幫人家用非法
地下匯兌的方式,把錢搬到中國,金管會要怎麼處置?可否一併給我答復。
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律師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
黃委員國昌:不對,不對,不管他有沒有律師的身分,管理外匯條例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
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提到的是已經對他做不起訴處分嗎?
黃委員國昌:沒有,也沒有對他做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