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次長有提到,經濟部所屬的財團法人或是公司
在進行轉投資的時候,都有派駐董監事,我這樣的理解應該沒有錯吧?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主席、各位委員。對,我們都有推派董監事。
曾委員銘宗:現在國營會的副主委也在座,相信他也很清楚,如果不派董監事,會有背信的嫌疑。
舉個實例來說明,工研院投資的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他們投資台杉公司 7,500 萬元,占資本
額的 59.5%,但他們卻未推派董監事,箇中原因為何?
曾次長文生:委員提的這個案子並非經濟部所主管。
曾委員銘宗:這個案子雖然不是經濟部主管,但我們都知道,工研院是經濟部主管,至於創新工業
技術移轉公司則是工研院百分之百的子公司,這家公司投資台杉 7,500 萬元,占資本額的 59.5%
,為什麼沒有派董監事?
曾次長文生:因為今天國發會沒有列席……
曾委員銘宗:這個案子跟國發會沒有關係,而是跟經濟部所屬的工研院有關。
曾次長文生:工研院是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曾委員銘宗:對,他有一家百分之百的子公司,叫做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他們投資台杉公司
7,500 萬元,即政府對外宣稱的國家級投資公司,占了將近 65%的股份,結果卻沒有派董監事,
請問次長,這種作法對不對?
曾次長文生:委員剛才先是提到工研院,接著您提到工研院的子公司,因為工研院本身並非一家公
司,所以無所謂它的轉投資公司,而是工研院投資的公司,但是它投資的這家公司並不在國營
會管轄的範圍內。
曾委員銘宗:這件投資案不歸國營會管,我贊成;但基本上,國營會是歸經濟部管,對不對?
曾次長文生:工研院應該算是經濟部捐助的財團法人。
曾委員銘宗:正因為如此,我今天才要把這件事說出來,請教次長,你們什麼時候會要求工研院依
法派任董監事?
曾次長文生:我們必須先確認工研院對它投資的那一家公司在管理上究竟到達什麼樣的程度?
曾委員銘宗:百分之百。
曾次長文生:但我們還是要先確認這一點。
曾委員銘宗:我幫你確定,絕對是百分之百。
曾次長文生:因為今天是審查國營事業管理法……
曾委員銘宗:我確認是百分之百,假設事實就是這樣,請問次長,你們會在多久之內要求工研院依
法派任董監事?
曾次長文生:我們現在還是要先確認工研院到底有沒有權做這件事?

曾委員銘宗:它當然是百分之百有權!次長,不瞞你說,我們黨團已經向地檢署提告,希望經濟部
在行政上趕快做處理,因為這件事涉及背信,為什麼我會對這個案子這麼有信心,因為過去在
財政部次長任內我曾經管了五年半的公股,所以,對相關規定我很清楚,我們黨團除對工研院
進行刑事告發之外,希望經濟部在行政程序上儘快做處理。
關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其中提到股份若調降至 20%就成為國營事業,基本上我不
贊成,因為目前世界各國幾乎都在推動民營化,在民營化之後,事業體的營運效能相對會比較
好;在此前提下,如果把現在政府擁有 20%股權的事業體都納入國營事業的範圍,我覺得這樣
做無疑是走回頭路;我倒是贊成現行第四項規定,政府資本未超過 50%,但政府指派公股代表
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
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質詢。一如我剛剛講的,不管是台商公司或是農委會周邊的單位,比如台
中花公司等等,看起來是朝民營化經營的方向,但實際上還是百分之百持有股權,只是現今都
不受規範,就像北農的吳音寧,台北市政府跟農委會加起來將近有 45%的股份,但它既不需要
到立法院,也不用到市議會備詢;所以,我建議第三條第四項的文字修正為:「政府資本未超
過 50%,但政府指派或推薦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準此,既然政府指派或推薦擔任董
事長或總經理,不管他是不是公股代表,既然政府對他有實質影響力,他就應該來立法院備詢
;在備詢的過程中,我們國會就可以對他行使監督權,比如它公司的人事,我們可以要求他們
應公開透明,並進行公開甄選,對於人事相關經費的運用,我們希望他們保有彈性之外,一定
要維持公開透明化,也就是讓他們除了可以擁有民營公司的彈性跟效率之外,還要具備公營事
業機構相關的監督,首先他們必須向立法院負責,也要向相關部會負責,基此,我贊成召委相
關的提案,這是非常好的提案,不僅可以讓事業體有民營化的效率與優勢,也能保有主管機關
跟立法院監督的權力,對這樣的看法,次長是否贊成?
曾次長文生: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但這個意見勢必會開啟大家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也就是政府推
派公股在執行上究竟可以達到什麼樣的範圍,因為我們現在是用法律……
曾委員銘宗:我現在的主張是:政府可以指派或推薦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雖然這個公司是一個民
營機構,但是董事長或總經理則是由政府指派或推薦,這表示政府對於該公司的股權還是有絕
對的影響力。
曾次長文生:好,謝謝曾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