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委員巧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要討論的是性別平等教育法,我看到在
各個委員的提案及行政院提案的版本當中,大概可以分成三個目的,聚焦在第二十七條避免行
為人被標籤化,並給予改正的機會;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避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的部分教育相關人員仍可留在學校服務,避免這樣的人繼續留在學校服務;修正第三十條,
讓學校或主管機關組成的性別事件調查小組,在必要時,得一部或全部外聘。這些大概是修法
的主要重點,而這三個重點其實也大部分回應了社會的要求,所以本席也要表示肯定。不過本
席打算利用今天短短的時間,與部長再次討論,因為我認為除了這三點大家聚焦的項目之外,
我們越研讀越可以發現,這部已經實施十多年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仍有相當多可以改進的空間
,未來我們也許還可以進行第二次的討論。

本席第一個想要跟部長討論的是有關學校性平會的調查小組,也就是性平事件發生後程序的
部分,第一個部分是調查小組,我舉一個例子,2015 年 6 月時輔大發生一起學弟趁學姊酒醉、
意識不清時,想要趁機性交但未遂的事件,你知道這個案子當時性平會調查小組最後的結論是
什麼嗎?你大概沒有印象了,因為時間很久了,簡單說,性平調查小組最後的結論是該案並不
是嚴重的性交,而是情節較為輕微的猥褻,所以對於該學弟只有做出定期察看的懲處。時間過
去,到了 2016 年時,這個案子被檢察官依涉及刑法趁機性交罪嫌起訴,一直到今年 3 月 22 日
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之後,全案定讞,該案是以趁機性交未遂罪判處學弟 3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
,你覺得這個案子從定期察看,到遭判刑 3 年 6 個月,差距應該很大吧?
主席:請教育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是,確實。
蘇委員巧慧:為什麼調查小組與司法判決會差這麼多?你有什麼解釋嗎?你有什麼想法嗎?
葉部長俊榮:我想具備法律背景的人都瞭解構成要件的採認,本身確實是要有各個面向的專業。
蘇委員巧慧:沒錯。
葉部長俊榮:也要有一定的時間啦!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確實可以看到,法院系統與現行性平會
……
蘇委員巧慧:調查出來的結果會不一樣。
葉部長俊榮:因為在結構上、組織上,各方面都不同。
蘇委員巧慧:沒有錯,部長提到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組織上面的問題,今天我就是要和部長
討論調查小組的成員。依照性平法的規定,調查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必須是女性,三分之一
以上必須是專家學者,而這裡的專家學者是什麼樣的專家學者呢?是必須具備調查專業素養的
專家學者,可是誰是具調查專業素養的專家學者?就是下面這兩個,因為時間太短了,我就不
唸了,「曾調查具有具體績效」是其中一個,但「領有培訓結業證書」呢?領有培訓結業證書
是怎麼來的?而且所謂的培訓課程最高加起來是培訓 62 小時,一個培訓 62 小時、具有調查專
業素養的專家學者,真的就可以處理所有學校發生的性平事件嗎?我可能要打一個問號,因為
我們剛剛看到跟司法的差距是這麼大的例子。關於性平調查小組的組成人員,既然它有這麼大
的權力,因為調查到最後,剛剛說的是只有察看嘛!而這個大家則是嫌太輕了,但如果它做出
的結論甚至也可以嚴重到把該名教職員工解聘、擁有這樣的權力,那麼一個擁有這麼大權力的
組織誰要來監督它?剛剛是說它的組成到底適不適格、夠不夠專業,這是能力上的問題,第二
個是誰來監督這個調查小組,甚至於第三個,剛剛談到如果調查小組和司法系統在案件上有交
疊的時候,兩邊是平行線,因為目前我們的法條規定是不管司法進行到哪裡,調查小組不受司
法的影響,表示我們讓它們是兩條平行線,那是不是應該有轉介的機制呢?這是我第一個要提
出來關於性平調查小組的意見,不曉得部長覺得是否可以繼續討論?
葉部長俊榮:確實任何調查,不管是行政調查、用委員會的形式或任何方式,凡是牽涉到人身重要
權益的部分,後面都還有一個司法系統,所以在過程當中常常這兩者是會平行處理,委員講的
是沒有錯,但這中間要怎麼樣讓它有比較合理的銜接,在制度設計的時候確實是要精心去考量


蘇委員巧慧:我認為在這次的修法當中雖然沒有提到轉銜的部分,但我覺得下一步我們的性別平等
教育法應該可以討論這個部分,這是我想提出來的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管轄範圍,目前適用的對象就是學生,所以是從小學一直到
大學、大專,只要發生的場域是在學校內、身分別是學生都一律適用。可是我們很清楚,從小
朋友一直到刑法上的 18 歲有完全行為能力人、民法是 20 歲,這樣的人完全不一樣,怎麼可以
用一樣的身分而得到一樣的保護待遇!我覺得這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第一,我也覺得在年齡
推演上是不是應該有所調整?這是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當中我認為第一個應該要考慮的部分。第
二個更有趣的部分是,因為管轄範圍有身分別,如果是教師對學生、職員對學生、學生對學生
,這是在性別平等教育法裡面的範圍,好,那我們現在先不要管法律了,回到校園實際的狀況
來講,我舉幾個例子,看部長是否知道它是適用什麼法律。學生在學校外面的人行道上被路人
性騷擾,它要適用什麼法?
葉部長俊榮: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者是相關的法律都有可能。
蘇委員巧慧:我們還要先看外面的那個人是誰,如果是學校的相關人士就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如
果不是學校的相關人士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而如果有路人在校園內發生性騷擾事件,那是屬
於什麼法的管轄範圍?因為時間好像不太多,我們直接跳到答案好了,是依當事人的身分判定
。如果是教師對教師性騷擾呢?直接跳到答案好了……
葉部長俊榮:對,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蘇委員巧慧:你看再接下來的幾個例子,完全不一樣,所以同樣一個性騷擾、性霸凌等等事件,因
為場域、身分的不同而適用三個法律,這三個法律的管轄對象重疊,但是主管機關不同,後續
的處理也不同。部長,我們都是法律人,我們剛剛發現了第一個 bug,所以可能也要有轉銜的制
度。其次,在我覺得,這三部法是不是某種程度上也需要加以統合、整合?
最後一個部分,性別平等教育法當初的訂定是因為屏東的憾事,葉永鋕同學的事件導致社會
催生了這一部法,可是在 38 條條文內有 17 條條文是在討論性平事件的防制與處理,那真正的
性平教育呢?似乎一直還沒有被看到、被彰顯而著重在這個部分,而所有的校園性平事件當中
有高達九成是學生對學生的性騷擾,所以我個人認為我們如果要討論性平教育的話,在這個法
律當中可以著墨的部分其實不只是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條,這是我的意見。謝謝部長。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