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今天跟上禮拜的質詢中,國民黨為了死人連
署這件事情在此「氣噗噗」,有好多人問你們中選會要怎麼處理正名案、到底要怎麼去看待這
件事。所以我只講一個精神,對的就是對的,錯的就是錯的。死人就是無法連署嘛!國民黨怎
麼在捍衛死人連署的價值?真是莫名其妙!針對這件事,我覺得主委就是勇敢做啦,不用怕他
們說什麼污名化。第二個,因為剛剛有看到其他委員在問公投宣傳一事,公投宣傳的部分,依
照公投法現行規定,在當天是可以宣傳的。如果依選罷法,針對候選人宣傳這件事情,在投票
前一天的晚上 10 點是宣傳截止時間。如果這個公投的領銜人跟候選人發生身分重疊狀況時,例
如台中盧秀燕,他同時也是這一次公投第 7 案的領銜人,其身分重疊,則他在公投投票當天才
說:我是要宣傳公投,可是他穿著候選人的背心,甚至有他候選人的號碼時,該怎麼辦?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這個要個案……
蔡委員易餘:他對外都在宣傳公投,可是他同時也具有候選人的身分,且很明顯地將此公投當作他
自己的選舉武器,主委,這個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一直很注意這個問題,但是這個只能個案認定,因為沒有發生,之前每個個
案也不一樣,我們也無法……
蔡委員易餘:對啊,所以我就先把個案講給你聽,因為此次就有發生這樣的情況,他是候選人,又
同時是公投案的領銜人,那怎麼辦?。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會特別注意。
蔡委員易餘:還是說這個公投案就不應該在同一天投票而另外舉辦?
陳主任委員英鈐:可是公投法規定,要同一天舉行。
蔡委員易餘:對,可是,如果是例外的狀況呢?是不是會有這樣的狀況?沒關係,就這件事而言,
我希望中選會好好研究。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
蔡委員易餘:第二,因為我對於整個選罷法中關於候選人消極資格的認定很在意,甚至也提修法,
我們知道這一次在消極資格的認定上,有候選人是因為罰金的部分執行未畢被取消資格。他是
犯了輕罪之執行未畢,那為什麼執行未畢?係因法院說案件的被告太多,所以他無法把案件全
案確定,然後移送給地檢署去執行罰金,結果這個當事人苦苦地哀求法院說:讓我繳罰金。但
法院不理他,結果他因為執行未畢只能喪失候選人資格。本席認為這件事情很扯,他已經剝奪
了當事人的參政權,而且是因為行政效率不彰所致,主委有沒有思考過這個狀況?
陳主任委員英鈐:這個聽起來確實是……
蔡委員易餘:很扯?問題是這一次就發生了,那我已經多次的溝通,問題是我們中選會就說,照法
條規定它就是執行未畢,在登記截止前當事人還有罰金沒有繳納。問題是他就礙於實際他沒辦
法繳納,這是一種狀況。第二種狀況,針對候選人消極資格這一點,你們只把他登記為「執行
未畢」,然後對於更嚴重的狀況,你們都沒有去檢討。我現在要講的就是毒品犯罪,主委,這
個毒品犯罪後來衍生的犯罪可以有很多,那你知道現在的選罷法針對候選人的消極資格,如果
他是毒品犯,其實還是可以選舉的,沒有錯嘛?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蔡委員易餘:他已經執行完畢了嘛!所以這一次我們嘉義市就有一個參選人,他被搜索毒品,結果
後來檢察官恰好發現他正準備買票,在查緝毒品的時候,發現這個參選人有買票行賄的名冊。
本席要強調的是,你們的候選人消極資格規定業已不合時宜了啦!你們還在用什麼「執行未畢
」來登記,而因為這個原因而卡住的又多屬輕罪,真正的這種毒品犯,你們卻讓他參選,這個
合時宜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會好好檢討再反映給選政機關。
蔡委員易餘:我的意思是你們應該要領銜來提案修選罷法第二十六條,這一條的確需要大修特修,
像這種曾經有販毒紀錄者,應該要比照賄選犯,終身不得參選,甚至未來所有的候選人在登記
參選時,都應該要接受驗尿。主委,這一點有沒有辦法做到?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
蔡委員易餘:這個候選人有吸毒、販毒的前科,他竟然可以參選;而前述的那種易科罰金的情況,
我直接講好了,他犯的是賭博罪,有六十餘個被告,結果法院說全案尚未確定,導致他無法參
選。同樣的狀況,結果差這麼多!所以,本席也會提案修法,第一,未來只要你有販毒紀錄,
終身不得參選。第二,你在參選前都必須要驗毒,證明你沒有吸毒的紀錄,否則你還是不能登
記為候選人。主委,可以嗎?就這一點而言,你們不要老是被動地說要等立法院提出修法,中
選會要拿出態度,你們要提出正面的態度,告訴這個社會,凡涉及毒品者,以後都不能參政。
好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會把委員的意見列為……
蔡委員易餘:主委,我還是強調一點,該做對的事,該做的就要去做,像國民黨在扯那種死人連署
的話,就不用理會,只要告訴他一句話,死人要怎麼連署?無效就是無效,不要再扯了!主委
,加油。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蔡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