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本席辦公室持續追蹤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嬰津
貼的相關議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者在每個子女滿 3 歲之前,可以有兩年的
留職停薪。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對。
林委員靜儀:但是有關育嬰留停的實施辦法部分,不論是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人員留職停
薪辦法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都規定了一件事,就是其配偶在職,為什麼你們需要管這麼多?
規定也提到如果有兩名以上幼兒時,育嬰留停的時間合併計算,最長就是 2 年,請問可不可以
雙親都請育嬰留停?
許部長銘春:目前這應該是法令的規定。
林委員靜儀:為何規定不可以這樣做?我瞭解存在這樣的問題。其實我們知道北歐有育嬰留停及育
嬰補助,他們甚至還規劃先生要請三分之一的假,我們認為此舉有助於男性參與家庭照顧這項
工作,不然等孩子長大後,跟孩子都不親,甚至很多小兒科醫生跟我們說,帶孩子去看病的都
是媽媽,尤其是特殊狀況的孩子,爸爸根本就不見了,這對負責照顧的婦女或家庭的狀況來說
,都不是好事。所以,有關雙親育嬰留停的部分,我們辦公室在去年 3 月 22 日就詢問過了,至
今已經 1 年半了,有沒有可能將各部會的實施辦法找來?一定要規定以配偶一方申請為限,我
的意思是說,今天如果這個家庭有 1 個 3 歲以下的孩子,兩夫妻都要申請育嬰留停,為什麼不
可以?
許部長銘春:有關這部分請容由謝司長說明。
林委員靜儀:好。
主席:請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說明。
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的確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
是不適用第十六條的規定。
林委員靜儀:對。
謝司長倩蒨:當時立法時考量到,受僱者之配偶如果沒有就業,理論上應該是可以照顧小孩,所以
法條上是這樣子定。
林委員靜儀:那你怎麼知道呢?
謝司長倩蒨:但它有個但書,即「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林委員靜儀:正當理由是指什麼?
謝司長倩蒨:當然是有一些狀況,可能是配偶在國外或不在國內……
林委員靜儀:所以他必須要拿證明嘛?
謝司長倩蒨:對,他必須提出證明。委員從去年就關心這個議題,所以我們也考量到一點,即如果
是照顧雙胞胎或多胞胎,對父母而言是很辛苦的。
林委員靜儀:我肯定你們在今年 8 月份做了一個動作,即同時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者可以同
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謝司長倩蒨:我們在 2 月份也發布一個通函,同樣地,如果他照顧雙胞胎或多胞胎,因為畢竟比較
辛苦,所以,就算他的配偶沒有就業,他也可以請領;如果雙親的家庭是照顧雙胞胎或多胞胎
,他一樣可以請領。
林委員靜儀:我的意思是,政府不用幫人家考量怎樣比較辛苦或怎麼不辛苦嘛!我當然承認一個人
帶雙胞胎或多胞胎很辛苦,所以你們開放了夫妻兩人都可以申請,你怎麼知道帶一個孩子就不
辛苦?你們如何認定只帶一個孩子就不辛苦?如果這唯一的孩子有特殊障礙,那你們還要不要
再開這一條?我們先來思考幾件事,第一,你們如果做這個動作,即父母可以同時請領育嬰留
職停薪假的話會損害到什麼?他們家庭認為夫妻兩人都要同時請假回去帶孩子,對這個家庭而
言,他們只需要承擔經濟上的需求,如果他們自認經濟上許可,你們管那麼多幹嘛?我們來看
你們育嬰留停的津貼補助狀況,其實平均每一個案子大概補助 1 萬 9,000 元,也不多。所以,假
如你們擔心經濟狀況非常好的雙薪家庭夫妻都要育嬰留停,那你們就訂排富條款啊!我的意思
是,今天這個家庭的夫妻都工作或有一人工作的情況下,他們要帶一個 3 歲以下的小孩,政府
卻替他們規定說你們如果只有一人上班錢會不夠用、如果是雙胞胎會很難帶,但一般若是一個
小孩的家庭都是一個人帶就好了云云。我相信多數的人都帶過孩子,不會覺得自己一個人帶小
孩沒有替手就很輕鬆。我們辦公室從去年一直在追這件事的原因是,你們可以去評估,放寬兩
個人都可以育嬰留停的話,到底會損害到誰?這個損害,政府要不要承擔?到底會損害到誰?
你們有評估會損害到誰而不能研議這個?
許部長銘春:剛才您講的也有您的道理,但是這個跟第二十二條當初的立法意旨是不一樣的,或許
我們再檢討看看……
林委員靜儀:部長,我們就思考一件事,今天假設家裡有 3 歲以下的孩子,國家是希望大家生孩子
,但你們卻在條件裡面限制一大堆,告訴人民說你只有一個人可以回家帶小孩,現在你們已放
寬為雙胞胎以上,我還是要肯定你們,因為這個放寬是一個很正面的動作。但是,我們一直在
跟你們談的是,坦白講,雙親都願意請假的人數會有很多嗎?不會,因為雙親都不工作而在家
帶小孩的,其中一個原因很特殊,例如這個孩子可能是需要特殊照顧的孩子,另一個就是這個
家庭的經濟狀況很有餘裕,暫時允許夫妻兩人可以有一年的時間都請假不上班。如果你不想補
助這種經濟狀況有餘裕者每月 1 萬 9,000 元的話,大可在這裡排富,但你不用去剝奪人家的權利
,不讓他們兩人都回去育嬰留停而要求人家輪流嘛!不用幫人家管那麼多啊!你剛才有提到照
顧兩個以上未滿 3 歲的子女的家庭可以同時請領,你們的請領方式如下:如果是龍鳳胎,父母
都是被保險人,他要辦理留職停薪的話,前半年爸爸用兒子的名義請假 6 個月,媽媽用女兒的
名義請 6 個月;後半年,爸爸再用女兒的名義請假 6 個月,媽媽用兒子的名義請 6 個月。為什
麼要做得這麼複雜?你們用戶為單位,但戶口不是很清楚嗎?這是好的政策,為什麼要搞得這
麼複雜?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司鄧司長說明。
鄧司長明斌:主席、各位委員。針對育嬰留停,假設一個被保險人申請的話,照顧一個小孩是 6 個
月,因為小孩 3 歲以前,你可以請 2 年,所以如果是父母分別照顧不同的子女,把它錯開來,
總共加起來,一年內 2 個子女都可以申請到,總共……
林委員靜儀:部長,我簡單地講,讓勞工有需要的時候,可以請假回家帶小孩,這個動作我們都支
持,我們也知道對勞工而言,他請育嬰留停假,心裡還要考量自己會不會被雇主刁難或者將來
會不會不容易回來上班,也得考量夫妻同時請育嬰留停的話經濟狀況要如何處理。我的意思是
,我們在法規裡面鼓勵雙親都可以肩負照顧 3 歲以下的孩子這件事,既然政府要鼓勵、支持,
門檻就不需要定這麼嚴格,因為勞工自己就會設門檻了,他本身就會思考到經濟狀況及自己能
否再回來上班的問題。而國家這個政策是屬於正面的,就應該正面鼓勵父母親同時參與家庭的
照顧,我們要支持家中有孩子但覺得自己一個人帶孩子太辛苦而希望兩人一起照顧的家庭,如
果要正面支持這樣的事情,你們定這麼多規定做什麼?你們替人家考量說一個人帶小孩可能就
夠了、什麼狀況需要兩個人一起帶、什麼狀況只需要一個人帶就可以了,你們憑哪一點幫人家
決定?你們又何必幫人家決定?部長,這個議題已經講一年半了,我的意思是,你們去評估,
評估後就會發現:第一,會這樣請假的人數不會太多,大家都要回去「顧肚子」,沒有那麼多
家庭可以兩人都同時請假,有能力兩人都請假的,表示他確實有需求,或經評估後認為這樣對
他們幫助比較大,國家為什麼不能做這件事?國家為什麼不能支持夫妻雙方願意同時進行家庭
照顧這個動作?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們加速來處理。
林委員靜儀:好,我們在這個會期把這部分定案,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好。
林委員靜儀:我們辦公室會持續追蹤這個議題,一起來討論。謝謝。
許部長銘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