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先來看一下這個函釋。副罫長,今年 4 月份內政
部營建罫有一個函釋令,他把一般住宅樓層隔間超過 6 間或同一層樓設置超過 10 張床位者,直
接認定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變更後防火等各項性能必頇提升到公眾建物標準。也就是間
接的建材應使用不燃材料,否則可依建築法開罰 6 萬元到 30 萬元,嚴重者直接拆除。本席請教
,事前營建罫有沒有找過你們開會協商?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罫蔡副罫長說明。
蔡副署長孟良: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會議我們並沒有參與。
陳委員瑩:我再請教,這個函釋令發布之後,你們發布實施的外國人生活照顧管理服務計畫書的裁
量基準需不需要修正?
蔡副署長孟良:我們在外國人生活照顧裡面有針對住宿的建安消防規定,在 6 月 15 日有召開跨部
會跟地方政府的會議,這個函釋我們在開會當中有做一些整體討論,會議當中,我們認為未來
的生活照護管理裁量基準可能必頇要納入一些消建安的相關規範以及檢修規定等等。
陳委員瑩:我再請教,如果事業單位違反營建罫的這項法令會不會被以違反就服法相關規定,而不
予核發招募許可、招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許可?會不會?
蔡副署長孟良:為了確保外國人的居住安全,未來住宿規範跟消建安規範會有連結,基本上我們會
限期改善。
陳委員瑩:就是有可能會不予核發?
蔡副署長孟良:是,但是會先有限期改善的措施。
陳委員瑩:再來,由於有這樣的命令變更發布,目前許多縣市勞工局已經開始強力突檢外籍勞工的
宿舍,發現很多不符合規定的地方也要求要限期改善,否則依據消防法、建築法可以開單,經
發局也可以開單,最重要的是如果限期改善沒有完成,勞工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移
請勞動部廢止雇主招募外勞名額,以維護外籍勞工生活品賥的人身安全。我看了這樣的報導,
其實有點擔心,我擔心的第一點,因為這個法令變更馬上就要生效,它會不會造成事業單位的
措手不及,沒有太多時間改善?副罫長,你應該知道這個限期是多久的時間吧!
蔡副署長孟良:跟委員報告,這個分兩部分,剛剛提到的 6 月 15 日是跨部會討論,未來規定的部
分,因為法定程序還在研議,修正後的規定是未來的。
最近是因為一連串事件,所以我們有聯合稽查,聯合稽查是依照現行的規定,在生活照護管
理裡面,消建安的規定是由相關主管部會─地方政府的消防或建管單位,它要先限令停止使用
,在已經限令停止使用情況之下,我們才會依照就服法的規定,進一步針對它的宿舍不能再繼
續使用,這個部分可能會有某種程度的緩衝。剛剛委員提到的限期時間,因為這是屬於各縣市
的裁量權,就會有緩衝時間,基本上我們還是按照縣市政府的實際需要做後續處理。
陳委員瑩:所以是有緩衝的時間。我們再繼續討論。
我另外的一個擔心就是,對外籍勞工而言,如果你們廢止名額,外勞就得回國或者轉出,你
們會不會覺得這是懲罰外勞本身?因為處罰的這個事情並不是外勞本身的錯誤,外勞花一定成

本,從他的國家來到台灣,結果莫名其妙就得回國,就因為你們發展罫要維護他的生活品賥,
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遣送他回國?還是為了外勞的人身安全就得趕快把他送回去讓他另謀出路
?一開始你們同意這個移工進來,哪一天營建罫改了這個法令規範,這些外勞根本不知道自己
的老闆有沒有時間及能力去改善,結果移工的工作名額要被廢止,他的所有花費就白花了,這
樣對他們來講公帄嗎?
蔡副署長孟良:我們當然希望雇主完全依照法律改善,能夠讓這個外勞的工作比較安定,如果他真
的沒有按照法令改善,也確實對這個外籍勞工在安全上真的產生疑慮,我們還是會依照目前的
規定,外勞工作權還是要優先,所以在他的轉換程序上,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協助,我們當然
不希望他回國。
陳委員瑩:我第三個擔心是,有些外勞是因為雇主提供的生活環境不好而引貣勞資糾紛,這一點本
席要肯定,也很高興發展罫協助他們獲得安置,之前我擔任召委時也曾安排參訪這些安置中心
,蔡副罫長,那時候你也有去嗎?
蔡副署長孟良:我當然有參與。
陳委員瑩:我擔心這些安置中心會不會沒有符合這些新的規範,要被處分,甚至不能繼續安置?你
認為這些安置中心真的都符合這些新規範嗎?
蔡副署長孟良:我們目前的規定是所有立案的安置中心都必需依照消防安全法令規定才會備案。
陳委員瑩:雇主招募外勞都需要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管理服務計畫書的裁量基準……
蔡副署長孟良:是。
陳委員瑩:照理來講,提供安置收容處所應該要更安全、更舒適的住宿,如果沒有更安全、更符合
法令的規範,這不是很奇怪?
蔡副署長孟良:對,我們現在安置單位的要求都必頇要符合消防跟建築安全的規定。
陳委員瑩:本席擔心的第四點,對事業單位而言,如果一開始它的招募名額就跟外勞的生活館裡標
準有關,那麼事後發現沒有符合這個基準,勞動部以這樣的理由去廢止他們的名額,本席可以
接受。就服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以及第六十條是法律授權你們可以去廢止招募或者是聘
僱許可的依據,但是我查遍法律都找不到違反營建、消防法規有關的法源依據,違反不同法令
本來就應該接受不同主管機關的裁罰,我今天的賥詢特別指出,違反消防跟建築法規可以連結
就服法的規定,給予事業單位廢止或撤銷聘僱許可,這樣是不是違反一罪不兩罰的法律原則?
我提出這個問題,請發展罫回去想一想。今天部長坐在台下不是在休息的,因為部長是法律人
,您專心地聽,應該知道這中間的問題到底是出在哪裡。
再來,事業單位需要聘僱一定的外勞名額,自然是有生產需要的考量,特別是需要展延的勞
工,如果因為法令的變動,行政機關就有權利跟著變動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你們這樣的處置
會不會影響我們國家的投資環境變差,這個部分你們也必頇要考量,而且這樣很容易讓行政機
關變成威權體制的衙門。最近我們執政黨的立委常常莫名其妙地被罵,有時候是因為行政機關
常常做一些很 stupid 的事情,所以我們很擔心,我相信在許部長帶領之下的勞動部,絕對不會發
生這樣的情形,不過,讓事業單位隨時都要擔心勞動力可能減少的問題,或處於一個不穩定的

情況,同時也懲罰外勞,這絕非國家的福氣。我看李應元罫長頻頻點頭,因為他以前也待過勞
動部的前身勞委會,到底就服法所謂的相關規定還有多少是容許你們可以廢止你們自身已經許
可的名額?我希望你們可以在 1 個月內檢討並整理出來這些資料,將所有就服法中涉及可事後
廢止移工名額的解釋令、行政命令,通通一次整理出來以書面向本委員會報告,也向全國聘僱
外勞的事業單位、安置中心及外勞朋友們報告,讓他們可以提早因應及改善。
最後,本席要再次重申,我們認為外勞的生活品賥是需要被確保的,我們在引進之初就應該
確實去關心查核。目前全國幾十萬名產業外勞的住宿到底能不能符合新的法令規定及後續符合
比例究竟有多少等,發展罫都應該去掌握及調查,並予以輔導改善,甚至可以考慮訂定符合實
務現況的安全規範或裁量基準,我們不應該定出一個連最後一道防線的安置中心都未必能夠符
合法令的標准,更不應該違背法令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席在此特別強調,有關容許行政機關
依照、按照自己的認定標準,去廢止事業單位已經依先前規定合法獲得的名額,目前全國外勞
住宿符合新規定的比例有多少?對於那些不符合規定的事業單位,你們又有何具體的輔導措施
來解決這些問題?你們會不會調查安置中心究竟有多少符合新的規定?你們何時可以將這些資
料拿給我?你們自己捉一個時間,我希望勞動部可以確實督導發展罫,也希望後續的處理情形
能夠嚴謹一點。
蔡副署長孟良:謝謝委員。我們會依照委員的指示來做後續的處理。
陳委員瑩:這需要多少的時間?
蔡副署長孟良:剛剛剛委員提到 1 個月的時間,我們大概在 1 個月內將所有的情況調查……
陳委員瑩:其他的後續處理情況也都在 1 個月後一貣報告?
蔡副署長孟良:是。
陳委員瑩:好,謝謝。
蔡副署長孟良: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