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las Yotaka 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地方制度法中有很多關於選區的規定,不
過我們先來看全臺現在其實有 30 個山地原住民族鄉,就在這些鄉、鎮、市、區,如烏來、復興
、五峰、尖石、南澳、大同、泰孜、和帄一路到螢幕右邊的台東、花蓮的卓溪、萬榮。請問次

長有沒有去過這些地方?都走遍了嗎?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敢說走遍,但多數大概都去過。
Kolas Yotaka 委員:如果是這樣,你可能會知道這些地方,不但天然景觀、都會區與西部不太一
樣,人文也都不同。回到今天的主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山地鄉鄉長
以山地原住民為限。」您知道為什麼嗎?
花次長敬群:基本上尊重他們自治的權刂。
Kolas Yotaka 委員:如果你到過原民鄉,如同我剛才說的,不只是尊重其自治的權刂,裡面的人
文景觀、文化真的很不一樣。如果我們看這些山地原住民鄉裡面的山地原住民人口比例,我把
人口比例超過 70%的部分用紅字標註,我還已經排除帄地原住民的部分,這裡的資料是指山地
原住民,超過 70%的比例就有這麼多,而且屏東地區在大武山兩側,從屏東、臺東,可以看到
幾乎 95%以上其人口密度非常高。來到這些鄉、想要治理這些鄉或鎮的人恐怕是非原民或非山
地原住民,這可能會很難想像。我要再次說明,我提出這樣的論點,這跟種族、血統立場無關

花次長敬群:瞭解。
Kolas Yotaka 委員:我這邊要強調的是,與這個人的生長、被養育、教育背景及其生活空間有所
不同,這會產生對當地有不一樣的認知、解決當地的問題會採取不一樣的觀點、對於當地政治
問題的解套方法有不一樣的觀點,所以這也是為什麼山地原住民族地區的鄉長必頇是山地原住
民的原因。但我想回顧這個歷史,我很想回到七十幾年前,一開始的臺灣不是這樣的,1946 年
1 月 19 日當時的行政長官公署頒布臺灣省山地鄉村組織規程,我只提螢幕上紅色標註的部分「
山地鄉公所鄉長,由鄉民代表會依法選舉合格人員充任之」。
1946 年當時根本沒有尊重族群差異的觀念,管你是帄地鄉還是山地鄉,反正只要這個人合格
就好,他就好棒棒!沒有尊重當地居民的文化特殊需求,當年沒有山地鄉長一定要由原住民出
任的規定。同年(1946 年)8 月 7 日臺東發生問題,因為臺東的原民人口密集,又沒有規定讓
山地人擔任山地鄉的鄉長,所以臺東縣向中央請求解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代電回復
,山地鄉公所,在改制過渡期間,鄉長雖可遴派帄地人暫代,但代理不得超過法定期間,仍應
依法選舉山地同胞接充。當時還稱我們為山地同胞,所以 1946 年當時出現這樣的狀況。
結果 1949 年 10 月 4 日臺灣省政府重新修正,當時才說臺灣省山地鄉村組織規程中明確地明
定山地鄉公所,置鄉長 1 人,由鄉民代表會依法就本鄉合格之山地人民選舉充任。1949 年之後
才開始有山地鄉的鄉長應選山地原住民,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的稱呼不是山胞就是山地人,但我
們都拒絕這種稱呼,現在都自稱是原住民。
現在回過頭來看今天的地方制度法,也就是因為這樣的背景,在 1999 年三讀施行地方制度法
之後,開始明文規定山地鄉長要由山地原住民擔任。但其中很遺憾的是,1999 年的法律依然接
受,萬一出缺需要代理時,非原民還是可以代理。我在這段時間也一直在思考當時的立法者修

正這個法時不知道是故意,還是沒有遠見,修法只修一半,因為當時沒有先知先覺、看到這種
需要,如果鄉長因為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必頇離開現職,依法要由縣府指定代理人員時
,這條法律卻沒有規定代理人也要具有原住民身分。因此歷來就發生這些原住民族、山地原住
民鄉鄉長的代理人不是原住民,以上是我們的新聞整理資料,沒有透過你們的系統查詢,所以
這只是我們就所能掌握到的部分先列舉就已經有這麼多資料,而在螢幕顯示的地方就已經出現
非常多的問題。
我想請問原民會的副主委,您擔任常務副主委非常多年,也一定有經驗,當山地原住民族的
鄉、鎮、市、區的代理鄉長不是山地原住民時,就您記憶所及的部分會出現哪一些問題?
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主席、各位委員。就我的經驗而言,可能會比較不瞭解當地的文化及整體現狀

Kolas Yotaka 委員:所以本席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條文,現在來看我提出的版本,現
行條文只有提到「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但我提案修正的部分在條文後面再加上「
山地鄉(鎮、市)長因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而經指派代理者,亦同。」也就是代理鄉長
也一定要是山地原住民。這時縣政府就不能隨意派任市府的秘書、參事、參議,或非原住民當
過非原住民鄉長的人也來代理,我認為一定要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的代理人。因為這個代理在
山地鄉可能會代理很久,坦白說,我們目前遇到實際上的問題是,山地鄉長的出缺可能會很久
,大部分涉入司法案件,官司怎麼打都打不完。有時候不是一、兩天,可能是好幾個月、甚至
一年以上。
因此我想先請問原民會副主委是否同意這樣的修正?以及為什麼?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我們支持委員的版本。
Kolas Yotaka 委員:為什麼?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畢竟如果是具有在地原住民身分的人擔任代理鄉長,他會比較清楚整個鄉鎮的
事務以及當地的人情世故,尤其對於文化部分的推動以及事務的推動比較能契合族人的需求。
Kolas Yotaka 委員:次長,為什麼我剛才讓大家看很古老的公文,我只是要強調這條路我們走了
很久,從 1946 年走到今天已經過了 72 個年頭,這是我們所要的,可是在 1999 年地方制度法公
布後,法卻只修了一半,我們很希望原民的參政權能被承認,而且我們真的可以行使這項參政
權,你現在是 2018 年的內政部次長,站在這個位置上來看待這項修法,請問次長,你是同意還
是不同意?
花次長敬群:其實,我本來並沒有注意到這個議題,但當我發現委員的提案,並了解這個議題之後
,我的確非常訝異我們研擬的法案竟然未如委員提案內所做的規定,還需要透過修法方能補足
這一塊,站在內政部的立場,我們當然會全刂支持委員的提案,因為本來就應該朝委員提案的
方向來制定才是對的。
Kolas Yotaka 委員:我們經過 72 年走了那麼久的路,如果你們還不修法,頇知目前這個狀況,在

法理上不僅違逆了憲法保障原民參政權的精神,同時,也違逆了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鄉自主
發展及實行原民自治的精神;在實務上,就像剛才原民會副主委所說,如果不做這樣的規定,
他們在實務上的確會遇到非常多的衝突,這將無助於台灣社會的和解。
花次長敬群:是。
Kolas Yotaka 委員:相較於現在很多政論或是談話秀的節目,當大部分的人都在關注幾個大城市
的選舉,對這樣一個細微的條文,他們可能都不會去注意,可是對原住民來說,這確實是讓我
們走了 72 年的路所努刂換來的成果,所以,我們希望內政部可以儘快完成相關的立法。
花次長敬群:我們會全刂支持委員的提案。
Kolas Yotaka 委員:好,非常感謝內政部的回應。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