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跟法務部及衛福部請教一下,因為看到修正條
文第十一條的內容,坦白講,對於司法國是會議通過要這樣做修改,我是有點驚訝的,因為我
不曉得在實務上到底要怎麼來認定與處理,會不會造成一個跟我們想像完全不同的狀況?因為
依照第十一條原來的規定,如果只是持有三級毒品或四級毒品是不入罪的,但持有一級、二級
毒品則會有刑責,如果持有到一定的重量的話,就表示說我們想像他不是自己要用的,他很有
可能是拿來販賣,所以就會加重刑責。如果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的三級、四級毒品,我們也會想
像他不是自己要用的,他可能是要拿來販賣,所以也會入罪、也會有刑責,對不對?我們過去
也有看過新聞報導,關於三級、四級毒品的認定,是採所謂的純質淨重,所以會很麻煩,那什
麼叫做純質淨重?假設這個杯子裡面的液體,毛重就是這整個的重量,而淨重就是把它的包裝
與容器去除掉,那個就是淨重,對不對?那什麼叫做純質淨重?就是這個液體裡面所含有的純
質毒品,如果要認定的話,就要去提煉,對不對?如果它是粉狀的話,我還要把它變成液體,
然後再提煉出來,要把它分離是不是很麻煩?沒有錯吧?我都知道執法上的困難。但是現在變
成淨重之後,什麼叫做淨重?我這個杯子裡面假設有 500 公克的液體,我把它倒出來,或者我
把它扣除掉容器的重量,那就叫做淨重,對不對?但有可能它的淨重裡面毒品部分只有 10 公克
,或者甚至只有 5 公克,但是這個液體本身可能是 500 公克,那就達到了淨重 20 公克以上的標
準,沒有錯吧?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三級、四級毒品基本上都會混雜其他的雜質。
段委員宜康:那我請教一下,現在附表裡面的三級毒品總共有幾種?哪一位可以告訴我?衛福部或
法務部哪一位可以告訴我。
邱部長太三:目前有統計的總數是有 320 幾種,不過那是包括一、二級的部分,如果扣掉的話,應
該是 200 多種。
段委員宜康:三級毒品有幾種?
邱部長太三:應該是 200 多種。
段委員宜康:有那麼多種嗎?我是問你們目前公告的數字。

邱部長太三:我們等一下查證後立刻告訴委員。
段委員宜康:沒關係,反正三、四級毒品加起來絕對是超過 100 多種,對不對?不管是 100 多種或
200 多種,反正就是很多,各式各樣的,而它的使用方式也有各種不同的態樣,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
段委員宜康:所以他怎麼樣去持有?我們從最常見的,包括你們現在在立法說明中說的咖啡包,對
不對?他用粉末混在裡面,或者有變成彩虹菸,在香菸裡面,也有可能是液體的,但也有可能
是變成顆粒的,變成藥丸的,各式各樣都有,但是我們現在碰到的問題是我們想用一個標準來
處理所有不同的型態、所有不同的毒品,可是光是三、四級的毒品就有那麼多。現在針對一、
二級的毒品,你們也把純質淨重變成淨重,所以加起來就是更多種,我只要看你的淨重。假設
我今天本來要用粉末或液體,但我可能不小心把它倒到另外一個更大的容器中,結果遭警方查
獲,我現在是不是也會入罪?假設我今天是為了要帶在身上,但我不小心把它混進去了,這一
包粉末混到其他的粉末裡面去了,然後我被你抓到,只要你在我這個粉末裡面查到、檢驗有毒
品的成分,這時候是不問比例的,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邱部長太三:我了解,主要是因為一、二級毒品大概很少跟其他的混在一起使用啦!如果有混在一
起,大概也都是一、二級毒品。
段委員宜康:那我現在就來講你們常在講的三級毒品 K 他命好了。
邱部長太三:所以三、四級毒品我們才會用純質淨重,目的就是希望不會很快的入罪。
段委員宜康:但是用純質不會有爭議,可是你用淨重爭議就會很大,假如說我在這一杯水裡面被你
查到含有毒品的成分,即便它是 500 公克裡面的 1 公克,假設比例是這樣,因為你們現在是不
問比例,只要在這個 500 公克裡面被查到含有毒品的成分,有 K 他命的反應。
邱部長太三:但是它必須是純質,就是就 K 他命的成分,其總重量是多少,並不是淨重。
段委員宜康:不是,怎麼會是 K 他命的總重量呢?
邱部長太三:三、四級毒品是以它的……
段委員宜康:所謂的淨重就是假設我混在這個液體或粉末裡面,我不用分離嘛!我要分離嗎?比如
說我在這個咖啡包裡面有查到了在這些粉末裡面有 K 他命的反應,那我要不要去對 K 他命跟其
他的部分例如咖啡粉做分離嗎?
邱部長太三:對,要分離出來。
段委員宜康:還是要分離?
邱部長太三:還是要分離。
段委員宜康:那這叫做純質淨重還是淨重?
邱部長太三:這叫純質淨重。
段委員宜康:可是你們現在打算把純質淨重修改成淨重嘛!
邱部長太三:那是一、二級的部分,三、四級的部分還是純質淨重,一、二級的部分才改為淨重。
段委員宜康:就是把它的重量降低?
邱部長太三:對。

段委員宜康:就是把它變成說……
邱部長太三:20 公克變成 5 公克。
段委員宜康:20 公分變成 5 公克,所以司法院的意見是,當 20 公分變成 5 公克之後,它的比例會
不會變成太低,會有很多青少年因此入罪?
邱部長太三:目前我們根據實務上的調查,假設以咖啡包為例,一個咖啡包的淨重大概是 10 公克
,但裡面所含有的 K 他命,大概可能就只有 0.01、0.02 這樣重量的純質而已。意思就是說,一
個淨重 10 公克的咖啡包,它裡面大概只含有 0.1 純質的 K 他命。
段委員宜康:如果要達到 50 公克大概要幾包?
邱部長太三:如果要 5 公克的話,因為一包是 0.1,所以就要將近 50 包以上。
段委員宜康:要有 50 包,所以即便我們沒有抓到他在販賣,但是我們會把他認定為……
邱部長太三:因為超過 50 包,看起來就知道可能會有轉讓或販賣的可能。
段委員宜康:它可能也會有保鮮期的問題,如果超過太多的話,所以理論上他會持有新鮮的貨,是
這樣嗎?
邱部長太三:不是啦!基本上,如果過去我們以純質淨重 20 公克為標準的話,他可以帶的包數…

段委員宜康:它的量要非常大,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他可能會帶好幾百包。
段委員宜康:我們現在把量減少了,這是在告訴大家說,如果你要持有的話,請你持有不要超過
50 包,是這個意思嗎?
邱部長太三:倒不是這個意思啦!而是我們認為說,如果超過 50 包的話,大概就不是自己食用啦
!就有可能做轉讓。
段委員宜康:當然我從來沒有吸食過,不知道實務上是不是如此,但是實際上我們也曾經有查到相
關的判例,即便他持有上百公克,但是我沒有辦法證明他是要販賣,他只是持有,法院在量刑
上還是會做處理,也就是說,你在實務上,不能說因為我持有的數量比較多,因為這樣我就會
被判重刑,你總是要證明我有販賣啊!還是怎麼樣?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這一定會經過一些相關的調查,例如他平常需要的……
段委員宜康:當他持有的量已經大到一個程度了,讓我相信他不是只是為了自己要用的,可是你如
果從 20 公克變成 5 公克,那個咖啡包大概就是一小包嘛!我也不曉得使用上一次會用幾包,但
是你說因為這樣子到了持有 5 公克以上,就必須要有刑責嗎?這個量是不是足以讓人相信說不
可能是自己用,一定是為了要拿來販賣?這樣難道不會產生爭議嗎?
邱部長太三:一般就會從他自己所使用的頻率、量來做相關的推測。
段委員宜康:所以它還是會有一些空間,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第二,他為什麼一次要拿這麼多,他總是要有一些說法與理由。
段委員宜康:所以他只要可以說明,讓你們及法官相信,他就可以有例外的處理嗎?
邱部長太三:這就看具體個案的情形去做調查,才能夠去做確認。

段委員宜康: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