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除了段委員提的觀察勒戒條例之外,我們主要
還是審查行政院版的部分,修正的重點有 12 項,但是,針對第二條毒品的解釋與毒品的範圍,
大家認為應該是要擴大,這樣的立法方向與立法意旨,本席應該是沒有誤會。
事實上,法務部主管這個業務應該是在於後面的偵查犯罪、沒收及執行,至於前面對於毒品
的認定,應該是屬於衛福部的職責,只是,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訂定之後,我們還是要就教於
兩個主管機關。
本席要先做個釐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是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
麻醉藥品,這是現行法的解釋,它就是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現在我
們再來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實上,它規範的就是具成癮性的麻醉藥品,但是在研發某種化
學物質或是研發所謂的藥品時,不可能一開始就變成所謂的毒品,原本它可能只是某種藥品或
某種化學物質,因為被濫用了、因為被大家依賴成癮了、對社會造成危害了,我們就透過審議
委員會的審查及討論而將它列為毒品。現在我們是不是就跳過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這樣的規範而
直接進行審查?原本所謂的對社會危害性就很抽象,要認定也可以,要不認定也可以,現在又
加一個「之虞」就更抽象了,「之虞」只會讓我們覺得這個空間更廣。事實上,整個社會的價
值一直在變,整個社會的要求一直在變,事實上是可以認定的,現在你們不但加了一個「之虞
」,在後段又加了一個「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其實「化學結構之物質」對我們念法律
的人而言就很難理解了,更何況再加上一個「類似」,對於你們在第二條所做的法律文字修正
方向,到底要如何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作出區隔?我們都不必先將它列為管制藥品,直接就跳
到審查它是否為新興毒品、是否為具有類似化學結構的物質,要跳得這麼快嗎?部長,本席想
請教你的意見?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確實是看出了目前我們毒品刑事政策整個流程的問題,剛剛也
已經提過了主要的原因,原本過去整個是由衛福部主政,但是大概在二十幾年前,衛福部認為
藥的部分是歸他們管,不是藥的部分就歸所謂的……
周委員春米:那也是因為後來具有成癮性的依賴才變成不是藥。
邱部長太三:有一些物質不一定是在他們所謂的藥裡面,特別是化學的物質,有時候不一定就是所
謂的藥,所以它有可能就是屬於毒品的性質,才需要由毒品審議委員會來做這方面的認定。也
就是說,藥是由他們先做認定,到底是不是屬於衛福部所主政的藥,無論它是不是麻醉藥品或
是什麼藥品,總之是由他們先認定。
周委員春米:根據剛剛吳志揚委員所言,本席就來揣測他的想法,他是希望很多東西趕快放到毒品
審議委員會,最好是 2 個月開一次會,大家趕快搶時間去做認定,雖然我們並不是說不能限縮
毒品的範圍,但是將來這個部分是有處罰施用的,是有處罰持有的,也有處罰販賣的,這些都
將會是重罪,因此對於這個部分的認定,我們尊重毒品審議委員會的專業,而且它應該也是許
多機關的組成,只是至少要讓法官適用法律及人民了解法律時知道這個界線在哪裡吧!否則管
制藥品管理條例是否就變成具文了?有沒有可能是這樣子啊?
邱部長太三:其實委員所講的是一個重點。
周委員春米:如果你濫用了、具成癮性了,直接就跳到了毒品,這樣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是不是就變
成具文了?
邱部長太三:就我個人而言,我是認為毒品審議委員會應該也要歸屬於衛福部,誠如委員剛才所言
,應該要先認定它是否屬於管制的麻醉藥品,如果不是的話,接下來就立刻延續到它是否屬於
毒品的範圍,因此最好的方式應該是將這兩個委員會都歸於衛福部。不過剛剛我也提過,不知
道二十幾年前是基於什麼樣的機制,竟然就將他們拆開了。
周委員春米:可能是大家比較怕法務部啦!由你們來管毒品的部分,大家會比較害怕。
邱部長太三:我個人認為,應該歸於衛福部會比較好,因為他們比我們專業,而且他們也有對於毒
品戒治的臨床經驗。
周委員春米:還是有一部分的專家或工作者認為施用毒品者是一個病人,並不是罪犯,但是毒品問
題的嚴重性真的是很大,而且整個台灣社會也花費了許多資源,包括在司法方面的資源,監獄
中大概關了一半這樣的犯人,因此我們也不得不去重視,只是今天我們的毒品政策到底是什麼
?對於你們這次提出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與本席之前想像期待的毒品危害防例條例有一
點距離,有時間的話,我們再來做充分的討論。除了這三個法規之外,是不是還有其他的法規
,本席還沒有時間再去查,只是光是這三個法規的適用就讓本席非常的困惑,不得不懷疑這樣
的認定、這樣的管制所產生的效率或是將來的結論。
接下來本席想請教第十七條的部分,事實上,這是在審判實務上的問題,雖然社會認為法院
對於毒品的判決太輕,不過這個還是與法律上的適用有一定的差距,譬如販賣一級毒品、販賣
海洛英,最重可以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則是 15 年以上,法院通常都會酌減,這個時候我們就
會用第十七條,如果有自白供出正犯或共犯的話,可以減輕刑責,但這次我們修正的方向卻是
要求必須全部自白才能減輕,與當初為了節省偵查資源、司法資源,只要承認一次,在檢察官
起訴時、法官判決時,心裡就會比較篤定,至少你自己承認過一次就不會是我去冤枉你的,因
此只要你承認過一次,我就給你減刑,由於販賣一級毒品的罪很重,大家都會如此適用法律來
做裁判。現在你們要求必須全部歷次都要承認,與之前的規定相比,會不會限縮了法官合理審
判的量刑空間,也因此錯殺了或因此讓整個偵查資源耗費得更多?你必須要歷次都承認,我才
能夠讓你減刑,從被告或辯護人的角度而言,只要有一次的機會可以爭取,當然就要去爭取,
如果在 5 次中承認 4 次,只有 1 次沒承認,就不適用於這一條的規定,這樣是否會完全剝奪了
在比例上或在量刑上的空間?本席對於這一條的修正是有疑慮的,請問部長,你們對於這部分
的修法意旨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我認為這個怎麼會呢?如果被告一直都在狡辯,到最後他發覺狡辯沒有用了,才想要
求情,第一個,這完全不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身為犯錯的被告還一直不斷的狡辯,而且是死
不認錯……
周委員春米:但是,現在是有好多次,如果他在前面 2 次……
邱部長太三:第二個,表示他犯後的態度並沒有很好,因為他還在狡辯,那就表示他犯後的態度不
好。
周委員春米:所以部長是認為必須要全部承認才會認為他的犯後態度良好?
邱部長太三:對,既然他做了,那就承認即可,因為他承認才能夠表示,第一個,他完全悔悟了!
不然的話……
周委員春米:如果沒有這樣承認,你們是否要用妨礙司法公正罪來判啊?
邱部長太三:對。
周委員春米:這是你們法務部對於被告的態度啊!
邱部長太三:所以我們認為被告可以拒絕陳述,但是被告不能繼續再混淆整個司法及社會對於他犯
後態度的心境。
周委員春米:當然,以法務部的立場、以檢察官的立場,你們就是要把他抓起來。
邱部長太三:我認為這是社會的公平正義。
周委員春米:社會的公平正義?如果在法院的審判中他承認過一次,你也不給予他這樣的最佳量刑
空間嗎?
邱部長太三:結果他事後還是繼續狡辯的話,這樣還有道理讓他減輕刑責嗎?
周委員春米:所以就是要看他到底是什麼時候承認、什麼時候狡辯,之前是放得很寬,現在不要就
完全……
邱部長太三:如果今天他悔悟了,應該是不會再狡辯吧!
周委員春米:之前是放得很寬,現在是完全把這個空間鎖起來。
邱部長太三:之前大家的理解,認為這就是他的犯後態度,只不過法院在理解上為了量刑的空間,
自己做出這樣的解釋。
周委員春米:之前實務上的看法,只要你承認一次,我就認為你有自白,在我的審判上就不用花太
多時間。
邱部長太三:我認為這是法官過度的曲解,我們不希望讓社會大眾認為,被告一直在狡辯,法官卻
還讓他從輕量刑,這是社會沒辦法接受的啊!
周委員春米: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是要整個串聯來看,雖然現在大家對於販賣毒品罪的量刑並不滿意
,但事實上,它的法定刑是重的,而且我們現在也沒有連續犯的處罰,一次就是一罪,因此整
個量刑出來的結果是非常重的,況且我們對於毒品犯罪的制定也沒有區別重量,在這樣的情況
下,如果沒有任何的具體裁量或具體個案差別的審查空間……
邱部長太三:還有很多啦!他只要供出上手或供出其他的共犯,就可以減輕刑責,其實是有很多的
機制可以讓他獲得寬免。
周委員春米:這個部分就留待以後再討論,只是從部長今天的回答中,本席可以確定你的要求是必
須全部都承認,才有所謂減輕的可能。
邱部長太三:對。
周委員春米:如果最後他承認了,我們是否該給他一個教化的可能性,連這樣的空間都要予以剝奪
嗎?不能再適用嗎?
邱部長太三:我想他還是有許多其他可以獲得寬免的機制。
周委員春米:本席認為這一條還是可以再討論,不過今天本席是充分了解了法務部的態度,但是對
於這個部分的……
邱部長太三:不是法務部的態度,應該是社會大眾的態度,社會大眾就是認為法院法官同意被告繼
續說謊……
周委員春米:本席應該也是可以代表某部分的民意。
邱部長太三:對。
周委員春米:我們不必爭辯這一條,只是這一條與目前的實務有很大的差距,對於現在的辯護或相
關事項都有很大的影響,如果要做這麼大的改變,本席認為還是需要充分的討論。
邱部長太三:我要告訴委員,事實上,我認為法官的量刑已經讓社會無法理解了,譬如去年起訴販
賣一級毒品及二級毒品大概有兩千多件,將近三千件,但是只有一個被判無期徒刑,不管他的
量是多少,竟然只有一個,你認為社會能夠接受這樣的結果嗎?如果他一直都在狡辯,還是給
予他寬免,社會大眾當然就認為政府無法對製造販賣運輸毒品者給予有效的打擊,坦白講,這
也都是他們的印象所在。
周委員春米:如果今天你的查證、你的舉證都是充分的,即使他再怎麼狡辯,這個證據還是存在的
。
邱部長太三:對啊!最後你還是判他有罪,只是在量刑上距離社會的認知與法定刑……
周委員春米:這個部分的爭點就是法院的量刑,但是對於這個部分的刑事政策決定,本席個人還是
有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