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排的法案非常多,我要針對的是司法院、行政
院函請審議的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有關起訴書公布的規定。這次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決議中
有提到起訴書和不起訴處分書是否要公告的問題。大家對於起訴書應該公告的部分都沒有意見
,但這裡分為幾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現在正在研擬是否應該採取起訴狀一本,這牽涉到國民
參審的問題,國民參審時是採取起訴狀一本,但不是所有案件都採國民參審,所以將來國民參
審實施後會有兩套制度,一套是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另一套是國民參審。國民參審採起訴狀一
本時,起訴書記載的只有起訴的法條,在此情況下將起訴書公告對當事人的影響不大,但在沒
有採起訴狀一本時,起訴書是把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全部都寫在裡面,問題是其內容是否完全
真實,因為並沒有將被告的答辯一併公告,只是公告檢察官的起訴書,起訴書一旦公告,媒體
一報導,大家的印象會非常深刻,而且會烙印在大家的腦海中,即使將來判決無罪,大家也不
會管你是被判決無罪而只會想到你是因為什麼所以被起訴。因此,法條規定要非常細膩。起訴
狀一本在起訴時就應該公告,但非起訴一本時就不能在起訴時公告,可能要在判決時公告,但
這樣牽涉到是一宣告判決就公告還是等到判決公告時再一併公告起訴書?這又牽涉到起訴書的
公告是由法務部公告還是由司法院公告的問題,如果是由司法院公告起訴書,因為那屬於卷證
內容,是要將起訴書一併公告或者是將判決書給檢察官後再由檢察官公告,這點在條文中看不
出來。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照條文規定是由檢察署公告。
尤委員美女:檢察署什麼時候公告?目前的實務上是法院宣判之後隔了兩個星期或一個月後,裁判
書才出來,裁判書出來後先寄給當事人,過了上訴期限後,檢察官才簽收,這中間都有時間點
的差距,所謂的檢察署公告到底是什麼時候?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收到法院通知才會知道案件結案宣示判決了,未來看法院宣示
判決時是否能通知檢察官,如果那樣當然就由檢察官這邊即時公告。
尤委員美女:現在都有電腦連線,所以這牽涉到整個系統,但司法院的系統和法務部的系統好像是
兩個各自的系統,而且兩者之間並不互相連線。
呂秘書長太郎:現在正在謀求連線。
尤委員美女:如果你們有互相連線,法院宣判之後,判決書出來就可以馬上連結到檢察官這邊,檢
察官可以同時看到,如果有這樣的系統,判決書和起訴書可以同時公告、同時比對,人民可以
非常清楚的看到檢察官是根據哪些證據予以起訴、法院是否採納、判決書是怎麼寫的,這樣比
較不會有媒體報導標題和內容不同且極盡歪曲事實的情況發生,況且一般人看不懂那麼專業的
東西,大家只會從媒體的報導獲得資訊,而媒體的報導又往往不是正確的。如果能有這樣的系
統,當我們有所質疑時能夠上網查看,可以很清楚的比對檢察官根據什麼起訴,後來法院為什
麼會那樣判法,否則法官往往不語,判決之後任憑媒體詮釋,司法威信永遠無法建立,大家老
是批評又有恐龍法官出現等等,所以整個體系的建置和連結是非常重要的。公告起訴書的目的
就是要讓人民能夠非常清楚的看到判決書和起訴書,檢察官是根據什麼樣的事實及證據起訴,
法院又是根據什麼樣的新證認定,兩者一比對,人民就會知道事情原來是這樣的。
呂秘書長太郎:對,立法目的就是這樣。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在法條上沒有寫得非常清楚,等一下可能要更細膩的去討論。
關於起訴狀,起訴狀一本和非起訴狀一本之間是否也要再做更細膩的規定?另外是公告時個
人資料去識別化的規定,你們是用「得」,是否應該改為「應」,因為個人資料都不應該公告
。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會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因為現在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除了自然人的姓名外,
其他都用「得」,即使是自然人,除了當事人外,其他的都變成一個困擾,過去我們是根據法
院組織法公開,結果造成很大的困擾,我們會提出法院組織法裁判書公開的修法,讓它有個法
律依據。
尤委員美女:好。另外,裁判書應該記載起訴檢察官的姓名,這到底做了嗎?這牽涉到我們對法務
部的質疑,一個案件要經歷偵查的檢察官、公訴的檢察官、上訴的檢察官、最高法院的檢察官
,一直在變換檢察官,等到最後無罪判決確定後真的不知道要找誰究責。當然法務部也在規劃
將來採取團隊的做法,由一個團隊負責,大家在國是會議中要求判決書中要記載檢察官的名字
,不能只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而不知道檢察官是誰,這就牽涉到是要記載偵查的檢察官或公訴
的檢察官,由誰來負責的問題。
呂秘書長太郎:這不涉及修法,因為法律已經規定要記載檢察官名字,實務上過去都是記載公訴檢
察官,據我們瞭解,已經開始記載偵查檢察官。
尤委員美女:所以會兩個都記載嗎?
呂秘書長太郎:兩個都會記載。
尤委員美女:我們現在查到的資料,比如桃園地檢署 107 年訴字第 97 號等都還沒有記載名字,如
果這個做法開始上路,我們希望建立一個制度,很清楚的記載偵查檢察官和公訴檢察官的名字
,每個判決都清清楚楚的記載,是不是可以?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有提供一個例稿給法官參考,不過有些法官可能還沒有注意,我們會再提醒他
們,這不涉及修法。
尤委員美女:另外就是有關不起訴的監督、緩起訴的監督以及行政簽結。一個人被告有可能是被誣
告,如果檢察官已經不起訴或緩起訴了,到底是否有實質的確定力?是否還容許當事人再提起
?是不是還要再審酌?我們也看到某些重大案件或貪瀆案件等不應該不起訴的案件卻被不起訴
處分,也有一些應該被起訴或繼續偵查的案件卻被以行政簽結結案,這些行政簽結不必公告,
所以需要有一個監督機制,也因此在國是會議中有提到且要求研議是否能仿效日本檢察審查會
的外部監督機制,不知道法務部研議得如何?
蔡次長碧仲:這部分確實非常重要,從我到部以來,我們一直在研究,現在將這個案件委外研究,
已經有一個具體的委外研究案。
尤委員美女:大概什麼時候會出來?
蔡次長碧仲:大概年底。
尤委員美女:最後一個問題是有關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其所取得的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有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這部分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四相關,你們現在又將智慧財產法院
組織法第三十八條之一連結起來,上次質詢時我就提到所謂的「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也就是
卷證內容到底涵攝的範圍有多廣?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的概念及內容是什麼?比如學術研究、法
官的評鑑、個案評鑑及新聞報導等等,是否可以使用?是否也要看所謂的合理性的問題?這部
分會連結到將來有可能要訂定妨害法庭公正罪的問題,妨害法庭公正罪就牽涉到只要是屬於法
院秘密者就是不可以做的。
這樣一直連結下去,將來是不是會變成法院所有的卷證資料內容除了訴訟上的使用外,其他
都不能使用?大家會擔心這個問題,因此對這部分是否應該做更細膩的、層次上的規定?
呂秘書長太郎:相關訴訟資料的錄音、錄影、光碟,使用的態樣可能非常多,比如學術的研究等等
,基本上無法逐一列舉,所以採用「正當目的」的文字,至少為學術研究之用應該是可以的,
而且正當的法官評鑑也應該可以使用。如果第三人是用之於無端的攻擊司法就會受限制。故採
用比較原則性的規定,將來比較好使用。以剛才周委員提到的例子而言,因為自己的先生是讀
法律的,所以去問一下自己的先生,我認為這是可以的,因為是為了訴訟上攻防的必要而請教
別人,法律沒有禁止的理由。
尤委員美女:大家比較擔心的是將來連結到妨害法庭公正罪所衍生的問題,因為這是一個連結一個
,連結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權法院組織法,將來如果又連結到妨
害法庭公正罪,大家會比較擔心,因此在逐條討論時是否能夠討論得更細膩一點?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