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今天我們在談警察待遇的合理性之前,我除
了支持以外,更想跟你談一下警察人員值勤的職災預防。身為雇主的政府,及身為雇主代理人
的警政署,今天要來討論警政署有沒有善盡雇主責任。你知道對勞工而言,職災預防是規範在
哪部法律?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家欽:主席、各位委員。勞工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你知道嗎?
陳署長家欽:不好意思,我不知道。
林委員淑芬:不知道沒關係,情由可原,這部法律叫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它談的是職災
的預防,所以我們今天看到國道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新市分隊兩位警員昨天凌晨在國道 1 台南麻
豆段為了取締占用中線的駕駛,靠邊停路肩開紅單的時候,被疲勞打瞌睡的大貨車司機從後追
撞,造成兩位員警的殉職,我們非常捨不得。但是我們在這裡講警消是危勞行業,我覺得這樣
講是不負責任,他的危險性高,但是制度面的預防措施和法制面雇主該盡到的責任在哪裡?你
知道對於勞工,雇主對於勞工的職災預防有什麼樣的責任嗎?
陳署長家欽:這部分我沒有研究。
林委員淑芬:署長,你現在要開始研究了。全台灣勞動條件最差的勞工都還有職安法,就是職業災
害預防法,當時要修法時,我個人或是在日本或其他的國家都談到如果雇主沒有做好雇主的職
災預防責任的話,是要課以刑責的耶!所以日本有那種沒有做好預防而造成勞工過勞死的情形
,結果雇主就自己去自殺了,所以我們才在講你到底重不重視我們這些基層員警、消防人員的
安全?就要看你有沒有採取預防過勞及對其危險性的職災預防等防制措施來檢驗。我昨天就看
到你們因為這兩位殉職員警事件,表示要提高危險加給,每個月加發 5,061 元,是吧?
陳署長家欽:署裡面有向部反應,部長很支持……
林委員淑芬:要多發 5,061 元對吧?
陳署長家欽:對。
林委員淑芬:第二、現在有媒體大幅報導部長說要加強科技執法,降低攔檢風險。第三、撫卹要從
優。但這些都不是職災避免的最根本,這些作法我都可以同意,但並沒有辦法從根本去防制,
因為第一點、第三點就是給付並提高補償的金額,去買斷生命;第二點科技執法是對的,但是
你有辦法全面都沒有路邊攔檢或臨檢嗎?沒有辦法!不可能全部都沒有。我們回過頭來講,職
災的重點是在預防,預防的重點是在制度面,不是因單一個案就說要從優撫卹、多發一點錢,
人都死了,你多發一點錢對他的家人來講情何以堪?你要提高加給或提高科技執法我們也贊成
,但我們更期許你要作一點……。
署長,你有聽過公務人員保障法嗎?
陳署長家欽:警察人員的照顧就是規定在公務人員保障法裡。
林委員淑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怎麼寫?叫你念你也念不出來,我告訴你比較快,第十九條
明訂「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
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所以考試院就會同行政院定了一
個「公務人員安全與衛生防護辦法」,我覺得公務人員的職災預防這麼 low,請部長也聽一下,
它的法律位階太低了,就勞工而言我們還有一個專法,你們只是用一個行政辦法,適用的對象
就不說了。公務人員安全與衛生防護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三條明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各機關提
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
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我跟署長報告,剛才也有人講過,國道開通這 40 年來一共死了多少值勤的警員?在高速公路
上殉職的死了幾個你知道嗎?
陳署長家欽:我知道,那個數據當然是比其他……
林委員淑芬:這個數據你知道就說知道,不知道就說不知道,沒有關係。
陳署長家欽:數字我有看啦!
林委員淑芬:我跟你報告,22 名死亡,數百名受傷。以現在編制 1,200 名來算,死亡率是 1.83%,
所以大家才在講是警界各單位裡最高的,這 22 名是如何死亡的你知道嗎?7 名死在取締違規車
被撞死,7 名是因為巡邏遭撞死,4 名因為處理車禍遭撞死,4 名是因撿拾物品或施工處警戒而
死亡,這 8 年來員警有 4 死 33 傷,然而,國道警察局發了一個聲明表示,針對不同勤務已訂有
不同的相關規定或教育訓練,意思就是我們已經給警員教育訓練了,所以已經盡了雇主責任。
各位,大家聽聽看,他說我已經給警員做了教育訓練,針對各種不同職務都給予教育訓練,但
這樣就可以阻卻雇主責任嗎?就免除在制度上雇主該善盡保護每位執行公務的公務人員或警察
的責任嗎?這種一般概括性原則規定的訓練足夠嗎?
回到公務人員安全與衛生防護辦法來看,國道警察局這種說法是規避對勤務類型歸納危害風
險的責任。有關公務人員安全與衛生防護辦法,我去問你們警政署有沒有依照法規擬定相關執
行勤務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我們得到的回應是沒有聽過這個辦法!我相信在座很多人真的也
不知道警員和公務人員有這個安全與衛生防護辦法,事實上職安法我都想幫它改名字叫「職業
安全職災預防法」,它是職災預防,可是這個安全與衛生防護辦法,不要說警消,一般的公務
人員連聽都沒聽過。我們在 103 年修了職安法後,事實上行政院和考試院銓敘部也一同修訂這
個行政辦法,共納入: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二、輪班、夜間工作、長
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之預防。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事項。
以上都變成是一種預防,但是相對的都是雇主責任,我們今天在講甚至連勞工都有緊急退避
權,我不知道部長有沒有聽過?職災的勞工緊急退避權就是比如颱風天你要我去送 pizza,叫我
在 13 級風時騎機車,我認為有生命危險可以抗拒,雖雇主發給我薪資,但我可以不執行你的任
務;如果你叫我去當清潔隊隊員,但後面沒有保護措施,經常在清晨 4、5 點去掃馬路時可能被
酒駕的人撞死,我可以不上工,除非你有提供足夠安全的保護措施;你叫我去清洗大樓的窗戶
,結果身上的安全配備只有一條纜繩,我也可以拒絕上工,這就是積極到有緊急退避權,但警
察可以說他有緊急退避權嗎?我相信是沒辦法的,但是相較於勞工,雇主有職災預防責任,包
括對於健康高風險的族群的輪班調班要考慮到他的健康條件,要給他排好班,即排班輪班都要
思考到這些因素,所以我們在維持警力的時候,也要思考每年做健檢,看他是不是高風險族群
,是不是能支撐連續三天不眠不休的大夜班,這在勞工的部分都有雇主責任!所以警政署能不
能落實這件事情很重要。
請問署長,你們的人事單位有沒有聽過「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它雖然是行政法規,但也
是「法」,依照這個法,你們要聘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安全衛生防護小組,負責督導公務人員
的職災預防,請問你們這個小組設置在哪裡?
陳署長家欽:跟委員說明,警察的工作特性確實是……
林委員淑芬:依照這個法令,你們必須設置職災預防小組,你們設了沒有啦!
陳署長家欽:各縣市警察局按照 96 年保訓會的規定……
林委員淑芬:不用說那麼多,只要說你們設在哪裡!
陳署長家欽:警察局都有成立這個防護小組……
林委員淑芬:你隨便說說!警察局什麼地方有設防護小組?沒有啦!
陳署長家欽:這部分很謝謝委員的重視……
林委員淑芬:不是謝謝我的重視!
主席:詳細情況再請警政署……
陳署長家欽:好,我們會後再……
林委員淑芬:沒有啦!請主席再給我 2 分鐘、最後 2 分鐘。
你說的 96 年是這樣,警政署回文給本人,說保訓會 95 年在人事行政主管會報中表示,學校
或機關如果有設防護團、民防團防護班或類似安全與衛生防護小組者,為避免疊床架屋、浪費
人力,得由民防團、類似安全與衛生防護小組兼辦,策劃處理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與衛生
防護啦!這根本是在「裝肖維」!是啊,每個分局都有民防團,也有民防中隊、民防大隊、民
防分隊啊!署長,我問你,你是來自基層的嗎?是嘛!分局的民防中隊、小隊……
陳署長家欽:這件事情我們會慎重檢討。
林委員淑芬:我問你啦!分局的民防中隊、小隊是在執行什麼勤務?是在幫警察做職災預防評估,
提供相關措施和計畫嗎?
陳署長家欽:我們會從制度面重新……
林委員淑芬:你們沒有啦!不要再說民防中隊了啦!那會笑掉人家大牙!
陳署長家欽:我們承諾會針對這個來思考。
林委員淑芬:好啦!民防中隊你們沒有啦!剛才還騙本席說你們設在保六!這也是隨便說說!所以
我告訴你,這個小組要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做成年度書面報告,而且要公布周知,
甚至要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改進!請問署長,下次如果我再來這個問題,你有辦法
對全國警察同仁,也就是你的同事說,因為立委質詢之後,你們痛定思痛,覺得沒有盡到雇主
的責任,所以回去檢討,要設立這個小組,並檢討未來如何保護執勤員警、避免發生職業傷害
和職業災害,你們會改進嗎?下次來的時候,本席希望聽到你說你們已經做了!
陳署長家欽:好。
林委員淑芬:謝謝。
陳署長家欽:謝謝林委員。照顧員警的安全是我們……
林委員淑芬:署長不要講那麼多,因為用嘴巴講沒有用,請做給我們看!
陳署長家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