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你覺得這次「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送審最
重要的修正條文是哪一條?
主席:請文化部丁次長說明。

丁次長曉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提了三條,其中關鍵當然是第七條。
鍾委員佳濱:第七條就是要把現行條文的「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其
設置條例另定之。」修改為「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差別是什麼?
丁次長曉菁:差別是原來直接指定只做研究發展,現在是希望能夠放寬,不管是行政法人或財團法
人,以產業的策進發展為主。
鍾委員佳濱:所以重點在於它原來設定是財團法人,後來所說的專責法人就比較開放,對不對?
丁次長曉菁:是。
鍾委員佳濱:專責法人是什麼?有哪些?可能都是專責法人,因為專責法人的「專責」是贅詞,你
做這個事情的法人當然是專責的,難道是兼職法人嗎?所以你的條文的意思是說不受財團法人
之限制,請問不受財團法人之限制有好幾個選項,有哪些選項?
丁次長曉菁:行政法人。
鍾委員佳濱:還有呢?你也可以做財團法人。
丁次長曉菁:也可以。
鍾委員佳濱:有沒有社團法人的可能性?什麼是社團法人?
主席:請文化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連權: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沒有訂定協會。
鍾委員佳濱:我的意思是說修正條文改成專責法人,在我看來立法意旨就是不要再受限於原來的以
財團法人為限,把財團法人這個「專門」拿掉,你有好幾個選項,行政法人是選項,財團法人
也一樣可以是選項,社團法人也可以是選項,對不對?社團法人中,公司法人也可以是選項,
對不對?
李次長連權:對。
鍾委員佳濱:所以今天文創法的修法就是要將未來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包括策進、執行,我們讓它
有可能性,不管用什麼組織型態,就是要達到目的,不管黑貓、白貓,能抓到老鼠的就是好貓
,所以就不要限定它是白貓,也不要限定是黑貓,只要是貓,我就可以拿來,是不是這樣?
李次長連權:是。
鍾委員佳濱:我們來看一下目前文化部有哪些法人是由你們主管,有財團法人,這些財團法人能做
的事情,為什麼未來我們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不能由財團法人來做?它們有哪些共通點?它們不
能做什麼事情?你有國藝會、公共電視基金會、中央通訊社,能不能告訴我,國家電影中心它
基於財團法人,未來我們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沒有辦法用財團法人來做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丁次長曉菁:應該是說文策院負擔的成立的任務,產業的振興跟既有的這些法人不一樣,選擇行政
法人是因為它有高度的政策任務,不會因為資金被稀釋而私有化。
鍾委員佳濱:資金被稀釋而私有化?
丁次長曉菁:財團法人是有可能資金被稀釋。
鍾委員佳濱:你告訴我這些基金、財團法人哪一個會因為資金被稀釋而私有化?中央通訊社會不會
私有化?中央廣播電臺會不會被私有化?國家電影中心會不會被私有化?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

會不會被私有化?國藝會會不會被私有化?
丁次長曉菁:它的組織機制目前沒有,但是可能性存在。
鍾委員佳濱:那你告訴我哪一個可以允許私有化?它們可能都會被私有化啊!既然你說財團法人可
能因為資金的稀釋而被私有化,那文化部目前任何一個主管的財團法人都有可能被私有化,你
覺得哪一個不該被私有化?這麼多個,你要不要看一下?你覺得最不該被私有化的是哪一個?
公共電視,對不對?
李次長連權:依照現在這幾個確實都有法制,除了國家電影中心、文化臺灣基金會、生活美學館、
博物館基金會、中法文化基金會,其他兩個一個是比較算民間的,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
會。
鍾委員佳濱:國藝會、公共電視應該不會被私有化嘛!
李次長連權:對,因為它都有法制。
鍾委員佳濱:為什麼不把它改成行政法人?你擔心它私有化啊!
李次長連權:行政法人除了剛才丁次長所提的幾個好處以外,它有人事、預算的彈性,主要是預算
部分……
鍾委員佳濱:可以用公務預算編列。
李次長連權:對。
鍾委員佳濱:我等這句話等很久了,所以目前的行政法人就是這個好處,目前你們管的國家表演藝
術中心它有什麼好處?
丁次長曉菁:主要就是它的人事的專業的進用。
鍾委員佳濱:它要不要用公務員?
丁次長曉菁:可以雙軌。
鍾委員佳濱:可以不用公務員?
丁次長曉菁:也可以。
鍾委員佳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有沒有公務員?
李次長連權:現在有。
鍾委員佳濱:多不多?
李次長連權:以前轉移過來的。
鍾委員佳濱:它可以接收嘛!
李次長連權:對。
鍾委員佳濱:但是它可以統統不用公務員,是不是?
李次長連權:是。
鍾委員佳濱:這樣就靈活多了。那預算是公務預算?還是基金?
李次長連權:公務預算。
鍾委員佳濱:文化部有多的錢就編多一點,對不對?基金會、財團法人最大的限制就是限用母金的
孳息和社會的捐助,你只能用捐款去補助它,但是這個可以直接編入公務預算,我要幫你們把

問題答案講出來,所以目前我們行政法人公布,剛剛在另一個委員會也有委員問到,目前臺灣
的行政法人有幾個?三年內不得超過 5 個,目前有幾個?
李次長連權:現在有 5 個。
鍾委員佳濱:中科院、國訓中心、災防中心,還有呢?
李次長連權:我們兩廳院、國表藝。
鍾委員佳濱:兩廳院跟國表藝,滿了嘛!
李次長連權:對。
鍾委員佳濱:現在我們要增加,文策院要變成第六個,對不對?財團法人和行政法人就是這些,剛
剛要等你們講這些答案很辛苦,為什麼我們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要在今天修改第七條,因為要
成立文策院,為什麼要成立文策院?剛剛很多委員都問過了,因為行政法人有這些優勢,所以
我們今天要趕快把這個條文通過,是不是?我今天這樣護航太明顯了。
丁次長曉菁:是,謝謝委員的支持。
鍾委員佳濱:既然文策院要設立行政法人,就是希望它的公務預算穩定、人員任用有彈性,但是相
對風險也比較高,未來文策院會不會有公務員?
李次長連權:目前在現有機制是初期可以用借調方式。
鍾委員佳濱:你們打算儘量用公務員?還是儘量不用公務員?
李次長連權:儘量不用公務人員。
鍾委員佳濱:很好,就是說萬一哪一天你發現文策院用行政法人不好用,你要把它改成公司法人,
沒有公務員的負擔會比較好處理,所以我在這裡預告下一個階段,請文化部要思考,我不是說
文策院用行政法人一定失敗,但是畢竟這是個很重要的嘗試,要踏出第一步,但是你第一步不
要限制以後的第二步跟第三步,所以我會支持文策院用行政法人,重點在於行政法人未來後續
的發展,路是比較寬的,畢竟文化創意產業或文化策進不是一個在臺灣……我們談了幾年了,
丁次長還記得嗎?文策院從它的前身。
丁次長曉菁:99 年就送了。
鍾委員佳濱:這是文創法,99 年實施到現在 8 年多了,文策院的構想 7 年了,7 年還孵不出一個文
策院,坦白說,我們覺得過去的文化部可能社會求全,委員會、立法院要求更好,所以把它延
宕,但是現在從文化創意產業喊了 10 幾、20 年,剛剛黃委員也說了,五花八門、各式各樣,次
長可否告訴我,文策院最主要目的是做什麼事情?
丁次長曉菁:就是文化內容產業的策進工作。
鍾委員佳濱:一句話而已?我以為你會講多一點。
丁次長曉菁:其實有八大項主要的業務,包括國家文化平臺。
鍾委員佳濱:講白了,你們就是參考韓國的文化內容振興院,對不對?
丁次長曉菁:還有法國的 CNC。
鍾委員佳濱:你看它很具體地放在影像、數位、內容、電競、文化出版,它是一個非常產業面思考
的。韓國文化部當時成立振興院之後,它把文化部所轄的幾個部分併進來了。其實文策院比照

韓國的振興院有三個面向,這個你回去慢慢看,我認為它應該可以彈性地快速調整組織,擁有
財源、預算編列的保障,但是它應該要有績效指標,韓國的振興院被批評過度重視經濟價值,
忽略了文化意涵,這都是外界討論很多的,我要談的還是在最後一項,我舉個例子,文化部目
前就有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又有一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未來又有一個文策院,文策
院又管這些內容,有很多的重疊,怎麼分工?
丁次長曉菁:目前文策院主要的八大業務其實是現在的文化部現有的機制做不到的,包括國內外市
場通路的擴展、國家品牌的國際布局、著作權的輔導。
鍾委員佳濱:它處理的產業有沒有跟我剛才講到的一個司、一個局有相當大的重疊?
丁次長曉菁:產業的服務因為文化部跟影視局以往是以獎補助為主,但是文策院將來會是投融資、
產業的策進為主,所以產業當然還是會有重疊,但是投融資和獎補助雙軌制的分流。
鍾委員佳濱:其實我就是要最後這個結論,我們的司、局,一個負責政策、一個負責執行,但是你
弄一個文策院要負責它的產業,未來的分工一定會產生需要磨合的地方,我希望未來文策院在
執行的時候一定要逐年檢討,同時不只是檢討文策院,反過來文化部的組織要不要重新調整分
工和執掌,甚至文化部本身也可以再調整,我覺得組織沒有死的組織。我最後用一句話,廣告
之父說,沒有好廣告和壞廣告,只有活廣告和死廣告,我們今天之所以需要修改文創法以及文
策院設置條例,辦法討論再久、再討論個 7 年,也不會討論出最好的辦法,辦法只有好跟更好
,但是沒有辦法就是最糟糕的辦法,希望我們今天趕快把這兩部法案儘速審理通過,互相勉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