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邀請司法院秘書長說明你們的立法計畫,
我們也看到在這個立法計畫中關於司法改革的確是我們這個會期的重心,所以要改革的法律相
當多。在此我想要請教的是大法庭制度,民間團體非常關心當大法庭所做出來的解釋,目前我
們所看到是要採行二階說,等於是第一階先把大家有爭議的部分送到大法庭做裁定,之後再回
到原來審判的法庭再去做判決,現在大家所擔心的是這樣是屬中間裁定,但這個裁定如果認為
有違憲之餘,能不能作為釋憲的標的?上次在這裡開座談會時我們有提出來,司法院有做解釋
說它是中間裁定,它不可以作為釋憲的標的,但是法官依照中間裁定做出判決之後,人民對於
這樣的判決覺得有違憲,他可以在將來憲法訴願時申請憲法訴訟或申請釋憲。但是在此我們可
以分兩個層次,因為判例或所謂的決議能不能作為釋憲的標的,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87 號已
經做出解釋,認為判例或決議只是統一的見解,並不是法律的本身,所以並不能做為申請釋憲
的標的,所以在釋字第 371 號解釋中說明法官能夠把案子拿來申請釋憲的部分只限於法律,所
以從第 371 號再加上第 687 號,說明當法官今天把案子送到大法庭去做解釋,可是解釋出來的
結果發現有違憲之餘,在這種情況之下,法官能不能把案子停止審判,再把它送到大法官會議
去申請解釋,這樣可以嗎?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在訴訟的制度設計上是不可以的,要讓它有拘束力,因為大
法庭的裁判是屬於中間判決,中間判決就是將來判決的一部分,如果中間判決完了以後,原來
承辦的法庭還可以因為違憲等理由而不遵從的話,會使得大法庭的功能受到很大的影響。第二
、中間判決判下來後,接下來本案法庭因為要受拘束,所以它就要根據大法庭的見解去判,制

度的設計應該是這樣。至於大法庭在受理的時候本身可不可以申請釋憲,這在目前的憲法訴訟
法沒有特別針對這樣的狀況解釋,因為所有的法官在適用法律的時候認為法律有違憲時是可以
申請的,這是兩種問題,或許將來大法庭接受案件後,認為大法庭所應適用的法律是違憲的,
或許大法庭應該可以來申請釋憲。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部分你們會再列入考慮到憲法訴訟的部分?
呂秘書長太郎:憲法訴訟的條文沒有訂到這麼細,可能將來要由實務去發展。
尤委員美女:因為這部分就牽涉到一階段和兩階段的問題,如果是一階段的話,等於大法庭就必須
做出裁判,因為做了裁判,如果人民覺得大法庭做出的判決本身是違憲的或侵害人民權利時,
是可以提起憲法訴訟,但是當你是做二階段時,就會變成也是要等到大法庭做了中間裁判,然
後用在個案,個案等到判決出來後,等於是以個案去申請解釋,而法官不能直接說拒絕,然後
去申請釋憲。
呂秘書長太郎:原來承辦的法官在接到這個案子,還沒有送大法庭之前,他如果認為他所應適用的
法律是違憲的,那個時候就可以申請釋憲,沒有一定要先經過大法庭,若他不認為案子違憲,
然後就送到大法庭而法律見解不同,根據憲法訴訟法草案,所有的法官對其所應適用之法律,
只要是法官都可以,並沒有排除大法庭,所以大法庭如果覺得法條是違憲的,應該可以申請釋
憲,就是在那個階段。
尤委員美女:還有一個問題,大法庭成員的選任,是不是要更多元性?因為事實上現在大法庭的組
成是法官授命法官,由所有這些庭長去組成,但是我們知道會送到大法庭其實通常已經是相當
爭議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成員的多元性是不是有可能採用現在的國民參審或等等其他制度。
呂秘書長太郎:目前我們的制度沒有這樣的設計,因為到終審法院採國民參審在比較法上幾乎是沒
有,所以還是依照由執業法官來組成。
尤委員美女:那執業法官能不能不是由各庭庭長組成,而是能夠選擇比較有展望性、指標性的裁判
,或是比較具有前瞻性見解的這些法官來組成?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在草案中關於大法庭法官的組成沒有限於庭長,但只是確保一庭至少要有一位
這樣而已,或許將來有某位法官其法律見解特別受到大家的推崇,選出來就是他,他也不一定
是庭長。
尤委員美女:另外,因為民間團體一直在擔心大法庭所做出來的中間裁定會不會形同現在庭推總會
的決議,只是一個有經過裁判,一個沒有經過裁判,大家一直在批評現在庭推總會的決議其實
是脫離事實的,只是把所謂法律的見解抽象化,因為當你把很多東西抽象化時,要去適用在各
種不同的情況,才會變成有所謂的恐龍法官出現,現在大家是希望就像英美的判例,其實是一
定要連同事實,因為下一次你要推翻的話,我的事實跟你的事情不同,所以我不需要適用你的
,將來大法庭要去解釋的標的是不是會跟事實連結在一起,還是仍然是把事實非常限縮到最後
,幾乎就是那個原理原則的解釋?
呂秘書長太郎:這是一個非常深入的問題,這就是當初大法庭有一階和二階的最主要區別,即使目
前是採二階的方式,但卷宗還是都會送上去,大法庭審酌案件歧異見解的前提還是要理解事實

是什麼,只不過判決不是在事實裡面表達意見而已,譬如有許多制度和條文是相對抽象,在不
同的案例當中發展出不同的內容,雖然這和一階很澈底的連結事實有一點區別,但應該還不至
於像目前的總會決議一樣完全脫離事實,因為他們還是要看所有的卷宗。
尤委員美女:卷宗和最後裁定或判決主文的理由是不是應該要和事實 match 起來,而不是只有簡單
扼要的原理或原則解釋,像現在最高法院經常就只有寫上原理或原則,然後就發回。我們希望
它是能和事實結合的,如此一來,當下次發現兩件事情的事實不一樣,雖然原理可能相同,但
因為事實不同,所以就不一定要受到相同的拘束。
呂秘書長太郎:所以我們有一個機制,對大法庭的判決還是可以再挑戰的。
尤委員美女:如果只有原理或原則的話,根本就很難挑戰;如果有具體的事實,也就是與事實結合
在一起的話,那就可以挑戰了,因為兩件事情的事實不一樣,甚至可以不用再送大法庭,自行
在判決當中就可以書明因為兩件事情的事實不同,所以不受大法庭所作決議之影響,也因此可
以自行下判決。
呂秘書長太郎:理論上應該可以這樣做,因為大法庭最終還是要解決當下個案的問題,所以它一定
要跟當下個案連結,將來如果有另外一個個案是不一樣的案情,其實是可以挑戰的。當然條文
沒有辦法規定到這麼細,我想將來在實務上可能會有這樣的發展。
尤委員美女:另外,關於家事調查官培訓的問題,剛才我們已經作出一項決議。我們知道,家事調
查官從 103 年開始設立到現在已經有 3 屆了,總共累計 42 名,今年還要再進用 7 名,其訓練包
括初階訓練及在職訓練,而職前訓練分為專業訓練、實務操作及綜合研習三階段。據學員反映
,他們認為課程內容欠缺節奏性及結構性,有些課程重複,有些內容又太過簡單。因為這些家
事調查官都是經過千錘百鍊及種種考試出來的,所以對於基礎課程都已經有基本概念,或許因
為講師並不瞭解這些學員的程度到哪裡,所以幾乎都會話說從前,從最基本的部分開始上課。
但是就學員來講,這些基礎課程他們都已經知道了,他們想要瞭解的是實務上會面臨什麼樣的
問題以及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包括家訪時兒童不肯講話時該如何與他們互動等心理課程、互
動課程等等。
據本席所知,每次上完課程之後你們都會進行問卷調查,其實學員的反映都相當具體,包括
課程深淺、講師應該加強哪些課程等等,但是學員的反映似乎並沒有回應到相關的課程設計,
甚至到在職訓練的時候好像又跟前面的職前訓練課程有些重疊。就專業人士的培訓而言,最重
要的就是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其實課程設計是一門很高深的學問,因此本席建議組成課程設
計委員會,讓這個課程設計委員會針對家事調查官的訓練課程進行安排。家事調查官是一項新
的制度,而這項新制度已經實行 3 年了,到目前為止也累積了一些優秀的家事調查官,另外還
有學員的反映,是不是可以將這些意見綜合納入考量、重新作專業課程的安排,根據學員的需
求安排初階、進階課程,如此一來,才能真的訓練出 qualify 的家事調查官。在家事事件當中,
家事調查官所提出的調查報告都是家事判決結果的關鍵,所以家事事件法及家事法院當中才會
有這種非常特殊的設計,也因此本席希望在家事調查官的培訓方面能夠繼續加強。
主席:針對尤委員的建議,請司法院要有具體的回應好不好?

呂秘書長太郎:是的,剛才通過的決議我們會執行,細節問題我們也會隨時與委員連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