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民法第七百七十三條規定,土地所有權
,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我直接講一個實際的案例,我
們原住民祖先一直使用到現在的土地,因為都沒有登記所有權,因此被登記為國有土地,這是
常有的事情,也才會有所謂增劃編保留地的計畫。國有土地因為開了鐵路,不是開在土地上面
,而是隧道,鐵路在下面,土地平平的,鐵路就在地下,地下開隧道,所以鐵路局就向國有財
產署要求撥用,撥用之後就把它編定為鐵路用地。編定為鐵路用地之後,原住民就無法申請增
劃編保留地,因為土地已成為道路交通用地,根據土地法第十四條,道路交通用地不得私有。
當然很感謝部長及地政司對土地法第十四條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這部分已經做修
正,修正處理原則。
我們今天談土地的問題,事實上鐵路局實際使用的是在土地的下方,也就是隧道的部分,實
際上並未使用到土地的平面,所以此事涉及到底要不要變更為原來的用地,而不是變更為鐵路
用地,這是一個可能性;另外一個就是能否解釋為既然實際使用的地方並沒有鐵路設施,因此
不算道路交通用地?就像過去內政部也解釋過,道路預定地現行還沒有道路,因此道路預定地
就不屬於土地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不得私有的範圍。那部分做過解釋,所以這部分是不是也可以
透過解釋來處理?
既然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明文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的權利,它也真的符合行政院所核定
的補辦增劃編保留地的計畫,礙於現在它是鐵路用地,但是實際上鐵路又沒有從這塊土地上穿
過,並沒有,這塊土地他現在還在使用,實際上也未妨礙到鐵路的運行。關於這部分,是否請
地政司跟原民會研究一下?請問部長,可以嗎?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好,我們來研究一下,委員要司長回答嗎?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沒關係,他如果現在有答案的話最好。
葉部長俊榮:有沒有答案?請司長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靚琇: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像這樣的土地,第一個就是要看需用土地人,如果是委
員剛剛講的鐵路用地的話,需用土地人未來對於這塊土地的上方有沒有使用計畫?如果沒有使
用計畫,就看原民會是否同意把這種土地變成增劃編保留地,讓原民去使用?因為這樣變成原
民拿到的土地下方是有一些負擔的,這部分可以像剛剛趙委員講的,假設只是註記這塊土地有
某種負擔,但是原民還是願意承受讓這樣的土地變成他自己所有的話,我覺得這是可以協調的
。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好,那我們就開協調會,也把鐵路局一起找來。
葉部長俊榮:好。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非常謝謝。接下來,上次跟部長及司長也討論過,也處理過一個階段,有
關光復鄉火車站北側的花蓮縣第十三期市地重劃區,原民會說這個地方是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
,這是重劃區的圖,我們原住民保留地就在兒童遊樂區這個地方,因為這裡有原住民的房子,
其他的都是耕地。現在的問題在哪裡呢?我上次質詢時已轉述部落頭目的意見,就是鄉下地方
不需要太多公園,希望減少兒童遊樂場公共設施用地的面積。因為這個公共設施兒童遊樂場正
好就在原住民保留地的上面,因此上次請部長及地政司協調花蓮縣政府之後,花蓮縣政府就發
函於 3 月 9 日開了一個會,主要內容是說因為上面有原住民的兩戶房子,所以有意見,花蓮縣政府說歡迎鄉親到場聆聽提供意見,並將於參加會議時,將本次意見調查表提供給縣政府參考。
我的意思是其他的土地所有人都沒有房子在那裡,而且原本的耕地未來會變成建地,他們當
然是贊成,但是兒童公園要不要那麼多?這恐怕不應該用意見調查表,應該是政府機關去評估
整個社區、整個鄉或是整個區塊到底需不需要那麼多的兒童遊樂區,應該是這樣去考量,所以
這部分請地政司再跟縣政府那邊釐清。地政司很清楚,營建署也很清楚,公共設施到底要多少
不是用意見調查表決定的啊!那是要看整個人口的發展或整個社區的狀況,是不是能夠請地政
司再跟縣政府溝通一下?
葉部長俊榮:委員,是不是請司長跟您說明,好不好?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好。
王司長靚琇:我們了解,因為剛剛委員已經提了,縣府那邊已經開了說明會,後續它是不是要再去
調整這個兒童遊樂場用地的面積,這部分我們會請他們再跟當地的公所多做協調。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好。謝謝。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