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多委員都提到司法院職務法庭的判決引起大
家極度憤怒的事情,當然這是司法院職務法庭呈現了完全沒有性別意識、官官相護的問題。檢
察官在判決中寫,家庭看護工在遭受雇主性騷擾、要求口交時,你為什麼不咬斷它?以不咬它
為由而不予以起訴,這些都是沒有性別意識的嚴重表現。
這次總質詢時我也質問了教育部,因為教育部的國語辭典和成語辭典中有所謂航空母艦形容
女性身材的解說,主管單位還說,這是客觀記錄語言使用的痕跡,不涉及價值判斷。這樣的說
法正說明了語言和文字的使用經常都是性別歧視的載體,性別歧視透過語言和文字呈現,但是
這些語言和文字是不著痕跡的,在日常生活中留下了軌跡,然後又馬上隱形了,大家不知不覺
的會再度使用,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用語中會聽到「航空母艦」、「雞排妹」等等充滿性別歧
視的語言,可見這些性別歧視的語言並沒有消失,這些語言又再型塑我們的認知。我們看到法
務部長在婦女節檢察官協會的聚餐中自認為風趣的說,男人對女人動嘴叫做哄、動錢叫做寵、
動心叫做懂,如果一動都不動,那要男人做什麼?他希望每位男性朋友都要回去對妻子至少做
其中的一件事情。或許有人會認為部長很風趣,但我們從這些語言的背後看到什麼?對女人動
口叫做哄,表示女人只是一種寵物,女人是沒有理性的,為什麼對女人、對自己的太太不是溝
通呢?在婦女節之時不是應該更尊重自己的太太,多多和自己的太太溝通而不是像對小貓、小
狗一樣哄一哄就好了。為什麼動錢叫做寵?現在有很多職業婦女,所以夫妻要共同分攤家務,
如果說給錢叫做寵,不就回到以前家庭主婦沒有任何收入、沒有任何財產、沒有錢的時代,所
以給錢叫做寵你、愛你,不給錢的話就是不寵你、不愛你,那麼女人的主體性到底在哪裡?至
於動心叫做懂,為什麼不是更平等的說,夫妻兩個人是共同扶持、互相成長、互相合作呢?大
家或許會覺得不要這樣文謅謅的,法律人就是這麼樣的框框。大家要知道,我們對於所有這些
語言、文字的背後所呈現的性別歧視隱含不覺,就會不斷地複製這種歧視的東西,就像司法院
職務法庭的法官所說的,他要擁抱她,她拒絕了,所以,他就沒有做了,這個時間很短暫。他
買相機給她是因為公務的事情,甚至還說他要追求她,所以買東西時幫她付帳,這並沒有逾越
當今社會的社交規範,所以將這些行為認定為與性騷擾無關。
當初為什麼會催生性騷擾防治法?就是因為有個人深夜闖入 7-ELEVEn 強吻店員幾秒鐘,法
官的判決說,他只是吻她的臉頰,何況吻臉頰也是國際禮儀,這種說法引起輿論的譁然,所以
才催生了性騷擾防治法。白玫瑰運動的產生是因為法官判決一位 5 歲小女孩沒有拒絕,這表示
她並沒有不喜歡,在這種情況下引發了白玫瑰運動,所以才造成了今天的司法改革。
時間經過了將近 20 年,結果我們的法官竟然在判決中仍然說,他要吻她只是短暫的擁抱,這
符合社交禮儀;法官還帶著助理幫她付錢,這也符合社交禮儀,請問這和當年強吻臉頰符合國
際禮儀的判決不是如出一轍嗎?二十幾年來的性別平等教育教到哪裡去了?是讀到背上去了嗎
?我們要求司法院和法務部回去好好的檢視性別平等教育到底教了什麼?
另外,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所有性騷擾委員會的組成成員中女性都要超過二分之一,
但職務法庭審理性騷擾有關的案件時,女性成員竟然只有五分之一,只有一個,逼得謝靜慧法
官辭職並表示抱歉,她表示,並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是如此,也非常抱歉,因為我自己能力不足
,無法說服另外四位法官,由於男女比例上的嚴重不足,當然無法叫少數人去說服多數人,而
且我們質疑所有法官的性別意識在哪裡?因此,我在這裡非常沈痛的呼籲,要好好的檢視職務
法庭法官的組成,在處理這些性別議題時至少要有二分之一的女性,同時所有法官要具有性別
意識,職務法庭在處理與性別有關的案件時應該要有這樣的組成;我們也呼籲,職務法庭的成
員中要加入外部委員的成員與監督,至於比例多少請司法院回去再研究。
有關修正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的部分,這牽涉到環境刑法的問題,德國有環境刑法的專法
,他們將環境法益當做一個獨立的法益,我們現在的法益就只有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
益,並沒有所謂的環境法益,當我們沒有一個特殊的環境法益時,要去規範破壞環境的刑責時
就會捉襟見肘。我剛才聽到次長說,法務部也在研究環境刑法,既然如此,我們就必須將環境
法益做為一個獨立的法益,這就和當年修改刑法增加妨害性自主罪章一樣,在沒有妨害性自主
罪章前,我們是將所有性侵害案件都歸入妨害風化罪章中,此時保護的是社會法益而非個人法
益,導致所有的被害者都被責問,為什麼你自己沒有將衣服穿好?為什麼你沒有維護社會善良
風俗?所以是你而非加害者破壞了社會善良風俗,由此可見一個法益的規定是非常重要的,否
則會在整個刑法的制訂上捉襟見肘,所以我們希望法務部能在制訂環境刑法時將環境法益視為
單獨的法益,同時配合這個環境法益,針對環境犯罪特性考量哪些是抽象危險犯、哪些是具體
危險犯,並對未遂犯和過失犯有所規定。目前所有與環境犯罪相關的法條散佈在刑法各部分,
是否應集中為單一的環境刑法?這也是應該考量的。再者,有關刑法的謙抑性方面,是否所有
只要是破壞環境的行為全都要以刑法來處置?其實這其中有很多部分是應該以行政罰去處理的
,究竟該適用行政罰法或刑法?基本上應該是行政罰法先行,能改善的就先要求改善,甚至可
以要求結束營業,但若祭出這些行政手段後,仍不改善並造成很多身體健康甚至環境的破壞時
,就必須再加重刑法來給予處罰,過去我們一直以刑法涵蓋行政罰法,包括罰金的部分,導致
這兩者間的齟齬,這部分也應該全面檢討,這樣才不會使法律的修正捉襟見肘。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