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我覺得這次公聽會所擬的提綱很好,但這會牽扯到
許多條文的修正,現在我們就逐一來探討。第一是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偵查不公開原則常常遭到
濫用,首先我們必須先確定偵查不公開的規範主體應該是公職人員,所以請不要再用偵查不公開
原則去嚇當事人、被告、證人或嫌疑人。當事人被傳訊時,檢察官問了一堆問題,回家之後他在
FB 上 po 文說他今天碰到一件鳥事,請問這樣就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嗎?這樣就會出事嗎?有
這樣的道理嗎?我相信會問問題的檢察官,通常不會讓當事人就把全部的 picture 都組起來,他
一定只是問幾個關鍵重點而已,所以當事人被問完之後,整個完整的偵查內容還是在檢察官那邊
,只要檢察官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那麼媒體應該就不會知道。本席必須強調不要再去嚇這些當
事人,基本上他們並沒有這樣的義務。另外,這次有一個很特別的情形,也就是直播的部分該怎
麼處理?我想司法官可能要想一想,既然當事人沒有這樣的義務,那麼針對這件事情,法律上如
何去評價?很有可能負責搜索的人或檢察官都有這樣的義務,如果他們告訴當事人他們現在正在
執行必須不公開的事情,請當事人配合,而當事人還是在現場直播的話,是不是會有妨害公務的
問題?話說回來,妨害公務必須要有強暴脅迫,但在這個案件中並沒有所謂的強暴脅迫。這個問
題我還沒有想得很清楚,不過基本上就是不要去嚇當事人。
其次,上禮拜五本席召開一場記者會,當中我提出了一項法案,在此我必須把它講清楚,因
為很多人都把它擴大解釋,其實在我的提案裡面並沒有包括搜索這件事情,因為搜索這件事情比
較大,當然我們必須注意偵查實務能否順利進行以及現行條文的規定。我的提案重點在於當證人
被訊問或詢問時得請律師在場,我想大家對於這方面應該還滿有共識的,可惜這次司改國是會議
居然沒有討論到這一點。很多人都說為什麼不把搜索直接放進去呢?主要是因為我們發現搜索的
體制必須重新檢討,這麼多的案子都與搜索有關,可見搜索的體制必須大加檢討。據本席所知,
好像只有正式的被告在審判中才有請律師在場的權利,包括嫌疑人及被告在偵查中都沒有請律師
在場的權利,就這次的事件來看,似乎連證人都有這樣的需要,但我們卻發現連被告都還沒有這

樣的權利,所以整個搜索的體制必須重新檢討。我們覺得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可能會是
一個無關痛癢的條文,目前的規定是「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而
一般蒐集資料應該是在偵查時就會去搜索才對,這條條文寫在那邊好像很好看,但其實用不到。
至於司法機關擔心有律師在場時會不會妨害偵查的問題,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請你們擬出相關
規範,因為這是人家的權利,不可以因此就把它抹煞掉。有關搜索的部分大家還可以再討論,但
若是大家對證人在訊問或詢問時得請律師在場的這件事比較有共識,是不是應該就先讓這部分通
過?基本上,辯護人在現場也不是在妨礙司法。剛剛提到具結的意義是什麼?還有不自證己罪及
一些可以不用講的部分,要不然講錯話,不是讓自己陷入偽證罪就是反成被告,或得罪自己的親
友圈或外洩自己公司的秘密,讓自己身陷萬劫不復的困境?所以辯護人需要在場。
第四項提綱是有關急迫的情形,想像中會有急迫情形,但是若未仔細規範的話,會被濫用,
你們是不是擔心他們有串供或逃脫之虞,若他們的串供脫逃是很嚴重的狀況的話,那是不是就表
示他們應該就不只是證人的層級而已?這部分除非有非常清楚的限制,否則這對當事人來說,是
一個很大的衝擊,他心想自己不過就是個證人,比如說你 6 點多告訴他這件事,他 8 點要上班,
根本來不及請假,更何況老闆不一定准假,這樣就要抗傳即拘?這也太嚴重了!他有這麼重要嗎
?這麼重要的原因又何在?他是不是根本就是被告的身分?
最後本席要談的是,我們的提案除了主張訊問時要有辯護人在場外,訊問過程也要全程錄音
,現在最遭人詬病的是,你們將人以證人身分傳來,卸下他的律師辯護權及全程錄音、錄影權,
那他不是處於一個極為脆弱的地位嗎?若我要搞一個人,就用證人身分傳訊他,我覺得這是人權
的一大退步,這一定要改進。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