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我們討論的是照服員的勞動條件,其實

勞動條件不單只有薪水問題,但大家都談到照服員的待遇。現在我要說的是,根據勞安所在

2006 年所做的「看護人員肌肉骨骼傷害」研究報告指出,高達 79.6%的照服員反映有骨骼肌肉

不適症狀,其中 58.3%的受訪者在擔任看護工作後才感到肌肉骨骼不適,但是有 6 成的人在看護

工作以前並沒有類似症狀,所以顯然是從事這個工作以後產生的,而肌肉骨骼不適的部位,以

肩部、下背腰部及頸部所占比例最高,分別是 44.8%、42.4%、42%;特別是 40 歲以上的醫院看

護人員反映在身體部位的肌肉骨骼不適比例高達 6 成以上。本席之所以提這件事情,是因為今

天很多人都在講要鼓勵婦女二度就業,大家都覺得這是二度就業要從事的工作,是婦女要從事

的工作,顯然社會上也都如此認為,我們撇開這樣的概念來講,的確目前也有這樣的現象。有

關照服員的勞動條件,我們先從他的職業傷病來講,很明顯的也都有這樣的問題存在;就職業

傷病而言,我們希望從預防或是傷病的認定或是職業傷病上的給付補償給他,其實我們希望衛

福部在這一方面才更需要去琢磨。除了本席剛剛講的肌肉骨骼外,請問部長,照服員的職場環

境裡面還有哪些職業傷病的風險?有沒有其他具體改善措施?本席認為,我們必須知道問題在

哪裡,照服員反映了哪些問題,才知道要從哪方面去改進。大家都在講待遇,你說要改進待遇

,其實也沒那麼容易;更何況他從事這個行業的職業傷病風險也不小,部長覺得要怎麼解決?

陳部長時中:除了委員剛剛提到身體的職業傷害之外,大概就是環境的私密性及個別相處所衍生的

許多相關問題,我們希望這方面能有一個督導員對環境做評估以及跟這些高風險家庭的溝通,

讓他有一個陪伴,甚至在發生問題時,可有一個申訴的管道,藉此來保護我們的照服員。

林委員淑芬:部長的講法不能算錯,但我覺得你的思考點並非很合適。部長說的是個別督導員對其

照服員所從事的職場環境要去多關心,可是我們今天談的不是個別照服員或個別督導員的問題

。整體來看,照服員的職場環境大概可分為 5 點,包括職場環境多樣態、少輔具、低安全、高

度的自我獨立操作性及多繁瑣。

因為照服員都是單槍匹馬到每個家庭─那個私領域去服務,而非公共空間,面對的職場環境

、風險都可能不一樣,什麼樣的可能性都有可能遇到,所遇到的狀況差異也很大,家庭成員的

屬性也沒辦法完全掌握。照服員常在這樣的狀況下跑來跑去,交通意外事故的風險也大,甚至

可能被服務對象傳染疾病,如疥蟲、肺結核等等,這不是單獨一個督導員能做的,在照服員的

制度裡面,你就必須要有職災預防的責任。照服員的雇主是誰?他是機構外派出去的,也有可

能是政府委外機構所派出去的。

我們再回到職業傷病的問題,輔具部分可說是少之又少,照服員幾乎沒有輔具,只有在機構

裡面服務的照服員,他們大概還有輔助,但是到個別家裡去服務的就沒有輔具,都是以被照顧

者也就是使用者的立場來設計,根本沒有那種能降低照服員職業傷病立場去設計的輔具,這部

分真的少之又少。即使被照顧者使用的輔具,也會有租不起的情形,居家服務不像在日照中心

或是在機構裡面的服務,可以再找一個人來幫忙,居家服務員只能單獨一個人完成所有的作業

,這類的職業風險對照服員來講負擔非常重,也有一大部分人認為這是照服員流動率高,沒有

辦法將他們留在這個職場裡面主要的原因之一。

衛福部曾強調 2.0 計畫要增加各縣市長照中心的服務人力,未來會強化照管中心和轄區醫院的

連結,還說要將病人的需求評估向前延伸到醫院端,在出院前來要執行─包括輔具的需求評估

、告知補助標準或媒合輔具租借的支援,也會讓家屬練習適當的照顧技巧,都是針對病患或失

能病人和他的家屬。可是就照服員的職業安全來考量,他其實需要相當的教育訓練,也要循序

漸進導入適當的輔具;輔具部分,其實還是被照顧者和他的家人去申請的,或許有補助,但要

負擔部分負擔。照服員的輔具誰來提供?政府辦的日照中心派照服員出到家庭裡面去服務,雖

然可以使用輔具,但是誰要提供?是這個家庭的成員、照服員自己準備,還是政府的日照中心

要提供?部長覺得呢?

陳部長時中:我們現在支付的費用裡面有營運費及專業的管理費用,希望這些費用能夠讓我們提供

服務的機構購買或租借相關的輔具……

林委員淑芬:有沒有呢?現在的輔具大部分是給被照顧的失能者使用如輪椅等等,照服員需要的不

是你們現在提供給失能病人使用的輔具,兩者並不一樣。你們都沒有思考這個問題,所以本席

才說我們講的─改善照服員勞動條件、留住照服員、待遇提升個兩、三千,這都不是辦法,要

去看他的職業傷病、去看他需要的。

英國在 1992 年,也就是二十幾年前,就已經規範醫院和機構的照顧工作不能夠徒手搬運,因





立法院公報 第 106 卷 第 115 期 委員會紀錄



為失能者的體重搞不好跟照顧者一樣重,甚至比照顧者還重,所以英國在 1992 年就規定必須要

有輔具協助。在歐洲國家可以看到簡單的輔具如腰帶、移位板、轉盤都是居家照顧必備的入門

款,也常見……

陳部長時中:這部分有估算在我們的專管費和營運費裡面。

林委員淑芬:可是現在對照服員需要輔具來預防他職業傷病上面的準備,你們完全都沒有啊!澳洲

對服務提供者─如何減少照服員的職業傷病,你們也要參考一下。比如,政府規範照服員不得

自行進行扶抱,必需使用輔具協助,服務提供者還要求照服員要想辦法減少職業傷病,並在牆

面上貼圖說明這樣的搬運姿勢是不允許的。所以本席要在這裡問:誰來預防照服員的職業傷病



陳部長時中:基本上在教育訓練課程裡面,我們就會包含這樣的課程訓練。

林委員淑芬:誰來提供輔具?

陳部長時中:我剛剛說了,就包含在專管費和營運費裡面補助給機構……

林委員淑芬:你的意思是,你們都會補助日照中心、機構,讓每位出去服務的照服員都有輔具,並

訓練他們會使用輔具,部長可否這樣來承諾?

陳部長時中:目前是這樣子,但我想應該做得更普遍……

林委員淑芬:你說目前是這樣子,可是你們還沒開始做!

陳部長時中:跟委員報告,像移位板之類,我們都有教他們使用,搬運時應注意事項也都有做;我

不敢說全部都有,將來像日本就很多外骨骼,穿的像機械人一樣就變得很有力氣,很好搬東西

……

林委員淑芬:是啊!

陳部長時中:像那種我們也想用租借的方式去補助他……

林委員淑芬:改善勞動條件是留住人力一定要做的事情,誰來預防照服員的職業傷病?根據職安法

第五條規定,所有的工作者及勞工執行職務的勞動場所,雇主都應在合理範圍內採取預防設施

、設備,避免勞工發生職災。至於福利服務是有勞務採購的方式委外辦理,長照的居家服務員

都是公部門委外的,居服員受僱於委外的單位,請問公部門的責任與該機構的關係,他們對於

居服員、照服員的職業傷病是什麼樣的責任,部長可否再講清楚一下?

陳部長時中:他們的職災是受勞基法保護的……

林委員淑芬:不是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講的是職業傷病,雇主有責任要避免發生職災,例如在

交通途中發生意外或是搬運途中照服員自己跌倒等等。其實照服員是日照中心委託出來的,日

照中心可能受衛福部或地方社會局所委託,發生這樣的職災時,要如何負起責任?你們有沒有

想過這個問題?

還有另一種反向思考,曾經發生過到宅服務的居服員,不小心讓被看護的人受傷,被看護者

的體重可能比他還重,萬一抱不動他,而讓他受傷,雇主要告他。請問這樣的工作風險又是誰

要承擔呢?照服員、居服員他們所從事的照護工作,某種程度來講,就是一種高風險的環境,

要幫他洗澡、照顧他的起居,抱起來洗澡的風險就滿大的,更何況他是一個失能的病人。所以

現在有兩種情形,一個是被照顧者出事了,誰要負責;另一個是照服員出事了,誰要負責?你

們要講清楚,否則這個行業怎麼留住人?

陳部長時中:有兩點,一個是在勞保裡面的醫療,另外在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喪葬津

貼及相關的……

林委員淑芬:沒有啦!我問的是,你們委外出去的居服員是機構的責任,還是你們也會負起責任?

陳部長時中:我們是督導的責任。

林委員淑芬:依據本人修的職安法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攬、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

部分負本法所定的雇主責任,其機構負雇主責任。但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

負連帶責任。一層一層轉承攬出去也一樣。所以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

承攬人所僱用的勞工發生職災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我是要告訴你們

,你們委外出的……

陳部長時中:也就是說,我們去的風險很大……

林委員淑芬:你們不是風險很大,是責任很大;居服員的工作環境風險很大,被照顧的人受傷了,

他的家人要告居服員、照服員,你們要不要去想一個機制,來幫他分擔風險,否則誰還敢從事

這個行業呢?你們有沒有想過?

陳部長時中:有,我們也在請法規會就法律上的解釋及將來的補償、賠償,相互的責任該怎麼來做

,研擬一套機制。不過跟醫療環境一樣,他處在一個高風險的環境,因為被照顧者本身就是弱

勢……

林委員淑芬:部長不要忘了,他才領 3 萬元,才領 3 萬元去照顧一個風險很高的人,他不是蓄意的

,因為不小心而被告了,你們不願意幫他扛這個責任,而且照你剛剛的回答,萬一這個問題發

生了,整個國家、政府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思考要如何處理,本席認為現在想還不晚,但也不

能再拖了。

所以,衛福部要提供具體的資源、協助,不是只在薪水多增加 2,000 元。在預防上要增加輔具

;在職業傷病的認定,本席現在跟你討論照服員、居服員可能會使用到的,就是椎間盤突出認

定的參考指引,該指引今年新修正,要不然以前是更嚴格。今年新修正的部分是暴露的證據要

有兩項,第 1 項是每年至少要工作 220 日,診斷前至少已經從事這個行業 8 到 10 年,搬抬重物

男性至少要大於、等於 20 公斤,女性至少要大於等於 15 公斤以上,才納入計算。每日總重量

,男性至少要 2 噸、女性至少要 1.5 噸,且每個工作中應有大部分時間或至少一半的時間,這就

是職業傷病認定指引。

現在問題來了,你們鼓勵二度就業,二度就業者大都是中高齡者,你們在照服員的職業傷病

認定裡面,經常以老化或退化性因素來認定肌肉骨骼疾病是老化、退化,而在職業傷病給付上

排除、不予認定。你們鼓勵中高齡就業,可是當他們發生職業傷病時,你說這是他本身中高齡

就會有的老化和退化,跟職業無關。請問你要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

陳部長時中:這部分是非常專業的問題,我們尊重專業的判定。

林委員淑芬:本席說的不是個案判定,而是從整體來看,你要人家二度就業,的確現在也大都是中

高齡再就業,年齡普遍都比較高;年齡大了,他的負重程度本來就比較弱,你們對職業傷病的

認定從嚴,甚至直接說這是老化、退化性因素,所以不予認定,真的有很大的矛盾與風險。

陳部長時中:專業的問題,我們很難直接去討論,倒是可以根據不同年齡規定不同的標準,不過這

還是要回歸專業。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還是要去討論,如果都沒有討論,就直接用這種態度說這是自然老化、退化

,就不予認定,讓從事這個行業的中高齡女性照服員被制度性的排除在補償體系之外,顯然這

個體制的設計是有瑕疵的,對這群靠著體力勞動,相對弱勢的照服員的權益,無疑是很大的傷

害;如果不被認定是職業傷病、沒有給付,則後續的復建、復工機會豈不更加渺茫?他的肌肉

、骨骼就已經不適了,得不到給付,也沒有辦法復建,最後他只好選擇不再從事這個工作,對

照服員人力流失的這個狀況,可說是雪上加霜。所以我們除了職業傷病預防的責任外,也應該

要檢討肌肉骨骼等疾病的認定指引或是這個職業傷病的給付標準。你們有沒有另外的思考邏輯

,可以再多給他一點保障?

陳部長時中:我們會積極跟勞動部一起研議並修改原來的辦法,然後再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淑芬:我們就來期待,而不是只談薪水、他如:勞動條件、職業傷病的預防、認定、給付、

補償、復建、照顧等等都有需要。

陳部長時中: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