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討論的是考試院、考選部跟銓敘部的預算,我
還是要延續剛剛幾位委員所提到的問題,就是針對考績制度的部分。考績制度是來自公務人員考
績法,然後把它分為四等,80 分以上是甲等、70 分到不滿 80 分是乙等、60 分到不滿 70 分是丙
等,丁等則是不滿 60 分,到底實際上在運作的時候,甲、乙、丙、丁是怎樣去評價的?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考績委員跟首長會根據他的工作、操行、學識等各方面來評價。
蔡委員易餘:但是我看到考績制度在評價後的實際狀況,列甲等的比例,都是以 50%為原則,然
後最高不得超過 75%,有這樣的規則嗎?
周部長弘憲:法律是沒有規定,那是過去因為考甲等的都高達百分之八、九十,所以後來是由人事
行政局局長,現在人事總處的人事長,跟銓敘部部長具函要求各機關,在打考績的時候,希望以
50%為原則,最高不要超過 75%,所以是用類似行政指導的方式來處理。
蔡委員易餘:就是一個行政指導給他們,然後說最高不得超過 75%?
周部長弘憲:對。
蔡委員易餘:所以最高不得超過 75%的情況之下,結果我們看到這樣的一個行政指導,在民國 95
年,甲等的是 74.76%、96 年是 74.93%、97 年是 75.02%,一直到最近的 104 年是 75.11%。基本
上你們最後在評定考績的時候,就是滿聽這個行政指導的,就是每一年都 75%?
周部長弘憲:對,不能超過 75%。
蔡委員易餘:那這樣真的合理嗎?這樣會不會讓整個考績變得非常僵?你們後來評定乙等的部分,
大概都是占 24%上下,占丙、丁等的大概就不到 1%,差不多是 0.2%。如果以這樣的結論來說,
我認為這個考績事實上也不用存在嘛!事實上我真的覺得它沒有存在的必要啊!反正就是大家儘
量去爭嘛!去爭到四分之三的 75%,對於這種考績制度,我覺得它進一步衍生的是,反正年輕
的公務員進去了,大概要拚到甲等的機會是比較低的,因為裡面還有資深的人,總是會有一些人
情包袱,所以都會儘量列為甲等,那真正年輕的公務員,他被評價為甲等的機會反而就比較低。
所以我覺得進一步演變的是,我們看到年輕公務員的留任率非常的低,如果以 30 歲以下來看,
去年 30 歲以下的離職率已經高達 2.71%,104 年是 2.55%,比率是逐年在攀升,然後 101 年是
2.39%、102 年是 2.42%、103 年是 2.48%,這 5 年來到現在是 2.71%,所以年輕的公務員不留任
,都選擇離職。而且相對的,碩士、博士等學歷越高的人,基本上離職率也越高,請問部長認為
這個到底是什麼原因呢?年輕人當公務員不想留下來,學歷高的也不想留下來。

周部長弘憲:我想離職的原因有非常多,有些其實是他另外考上其他考試,有些是機要人員隨首長
進退,有些則是另有他就、另有高就,所以各種原因都不一樣,甚至包括被免職也算是離職的一
種,所以要去分析他的原因,也不見得是大家對整個公務體系有不滿意才要離職,不一定是這樣
,因為有各種不同的原因。
蔡委員易餘:所以你分析起來,年輕人的離職率高,可能是因為他們年輕的時候會想找不同的工作
,所以相對就比較高嗎?
周部長弘憲:對。因為據我們統計,另有他就的就高達六百九十幾人,他們也許是找到更好的工作
所以離職,也不見得是對整個公務體系,包括考績制度有所不滿,所以原因有非常多,其實後來
我們有針對辭職的原因做過調查與統計。
蔡委員易餘:好,不過我還是要針對我剛剛所講的,我認為年輕人相對會留不住,事實上跟整套公
務體系的考績制度會有關係,我認為訂 75%不合理,如果有更多公務員表現好,你們打到 80%
以上都是甲等也可以啊!真正表現好的,也是可以給與鼓勵啊!可是如果相對沒有那麼好的時候
,那為什麼都要硬打到 75%的甲等呢?這件事是很僵化的。
周部長弘憲:我們還是以不超過 75%為原則,但這是屬於各機關的考績委員會和首長的權限,我
們也一再發函請他們就考績的衡平性,譬如簡任、薦任、委任官等各占的比例,也希望大家能夠
注意,我們每次都有提醒大家要注意衡平性。
蔡委員易餘:好,那沒關係,我再問第二個問題,監試法是考試院主管的嗎?還是考選部主管?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這應該是監察院。
蔡委員易餘:我那一天問監察院,監察院說是你們管的。那天為了這個,我要砍監察院的預算啊!
這到底是誰管的?
蔡部長宗珍:條文規定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工作的相關依據,所以考選部是無權置喙的,但是它是來
監督國家考試進行。
蔡委員易餘:可是事實上監察委員到現場,真的有去監督國家考試嗎?蔡部長的觀察為何?
蔡部長宗珍:就考選部的立場,我們是很感謝監察委員的監試,因為他可以幫我們……
蔡委員易餘:自找麻煩啦!還找人去幫他泡茶!
蔡部長宗珍:但是監察委員的公信力,會讓我們在舉辦考試的事務行政的時候比較安心。
蔡委員易餘:如果監察委員有公信力,那不能找法官嗎?不能找檢察官嗎?為什麼一定限於監察委
員?結果監察委員去那邊,事實上也沒有發揮什麼作用啊!去那裡真的是自找麻煩,大家辦考試
就很忙了,結果因為他要來,還要找一些人去招待他,看大監委有什麼需要服務的地方,對不對
?所以到底主管監試法的是誰?監察院上上禮拜審預算的時候,他們說這是考試院主管的,所以
是被迫要派人去參加,他們很委屈,他們也不想去耶!因為你們主管監試法,所以雖然監察委員
很忙,可是還是要派人去負責監試,他們其實也很不想去耶!現在是誰要回答?

蔡部長宗珍:報告委員,考選部絕對不是主管機關,因為連典試法考選部都不是主管機關。
蔡委員易餘:對。
蔡部長宗珍:所以我們沒有主管機關的立場回答這個問題,但是就我們事務行政的需要來說,我們
的確需要有監試的這一個……
蔡委員易餘:你們需要有監試啊!但是監試不要因為有一個字一樣,就一定要監察委員來當監試,
秘書長可不可以回答一下,這個到底是不是你們的主管法律?監察院在上上禮拜的時候,在同樣
的這個空間就是推給你們,是因為你們定這個法律,他們才需要派人去的。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監察委員去參與國家考試的監試工作,是監試法的規定,至於監
試法的主管機關,我來院裡,我不知道,這不是考選部嗎?
蔡委員易餘:監察院直接否認,說這部法律不是他們管的,他們直接斬釘截鐵的在這裡否認了,結
果你們現在也搞不懂,我們把它廢掉算了。
蔡部長宗珍:報告委員,跟考試有關的法律,早先是沒有任何主管機關的概念,監試法因為是很舊
的法律,它就直接規定舉行考試時,依本法規定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派員
監試,它就直接規定程序,所以要講主管的話,的確對兩院可能都是一個困擾。我記得這是很早
就有的法律,是民國 39 年制定的。
蔡委員易餘:對,這個是很早的法律,我們現在只是提出檢討,監察委員真的有到場發揮監試功能
嗎?我不認為監察委員有這樣的能力,我們還不如找法官、大學教授或檢察官,反正就是到場保
持公正性,讓他們不要作弊。監察委員有這樣的功能嗎?這個我們事後再檢討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