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的重點是在討論 12 歲以下的少年發生重
大殺害事件,我們要採用什麼樣的刑度,要不要保留法官對個案的裁量空間,還是我們就此訂下
來做這樣的處置,都會有不同的意見。本席相信司法院的立場,也希望這個刑罰可以達到制裁並
能預防未來不要這樣的作用。比較遺憾的是,有些個別法官的判決往往會出乎我們的意料之外,
但本席也認為很多個案的問題,不能援引作為整部刑法典的通案處理,這是我對這次修法的看法
。
談到法官的判決,我就要回到司法院不斷在推動的「法律白話文」運動,包括司改國是會議
第四組第六次會議,也裁定了要來修改中央法規標準法。針對法律白話文的運動,上個禮拜我看
到一篇判決,這篇判決讓我非常的驚艷,不是驚訝。陳欽賢法官寫了一篇關於酒駕的判決,他的
理由要旨:「一、如果國人知道他在甲派出所酒測值剛好超過每公升 0.25 毫克的法定標準(以
下單位都以 mg/L 表示),換成乙派出所的酒測器可能低於上述法定標準。相信所有剛好超過標
準的人都不會服氣,並且表示這種情形不應該讓他接受刑事處罰。二、如果測量儀器存在誤差值
是一個無法克服的事實,避免誤差值造成不公帄的方法,就是以無罪推定原則扣除誤差值之後,
決定是否超過 0.25mg/L 的法定標準。三、基於以上的原則,本院認為被告應該判決無罪。」,
這個理由要旨非常白話,好像在寫一篇故事似的,讓人一看就知道他在說些什麼。因為判決書的
內容太多,很難用電腦將它完整呈現出來,本席將他的結論節錄如下:「畢竟一個理性的社會,
不會同意那位酒測值接近 0.25mg/L 的同一個人,遇到甲派出所的警察要被定罪處罰、遇到乙派
出所的警察不會被施以刑罰這個現象!而要避免這種荒謬的現象,應該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罪
疑惟輕原則和嚴格證明原則的指導,通通不處罰。」,事實上在實務界的法官,就是有辦法把這
麼艱深、難懂的法律文字,轉成大家都可以理解的白話文。既然有法官做得到,我相信每位法官
也都做得到,基本上,每一個法律人對於文字的理解,應該都不錯,只是我們在學習訓練的過程
中,就是學習非常艱深難懂的文字。
我們再看一般法律人所使用的文字,「尚非難謂無」、「尚難謂非無」就是「有」的意思,
「失所附麗」就是失去依據的意思,「要無可採」就是沒理由的意思,「尚非虛妄」、「尚屬非
虛」應該不是捏造的意思,「益徵」就是更加證明的意思,「揆諸」、「徵諸」就是依據的意思
,「勃谿」就是家人爭吵的意思。以上都是法律人現在的用語,它跟人民的差距真的很大;反觀
陳欽賢法官所寫的酒駕判決無罪內容雖然很長,但架構是嚴謹的,可以看出他也花了很多心力,
用白話文來解釋很多的法律概念。本席認為這可以讓整個判決更加親民化,是值得我們推動的,
不知道廳長有何看法?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蘇廳長說明。
蘇廳長素娥:主席、各位委員。刑事廳有成立一個刑事判決簡化和通俗化的推動小組,陳欽賢法官
也是我們的委員,他的這篇判決在小組裡討論過,我們也做成決議要送到司法院更大的委員會去
討論,希望以後的判決書能夠分項、分段和分點,用大家看得懂的語言,寫出有溫度的判決。委
員剛剛提到比較艱澀的用語,我們有一個對照表,並且有建議法官以後可以用比較白話的方式來
呈現,這個部分已經上網公告。
蔡委員易餘:這個部分真的要好好推動,就我所知陳欽賢法官推動白話文判決書已經有一段時間了
,在法律白話文還沒有被大家廣泛討論之前,他寫的判決書發回率很高。本席今天之所以提出這
一點,是因為我們在討論判決量刑或量刑理由時,這兩點都必頇讓民眾服氣,讓他們服氣的前提
要件就是要讓他們看得懂,因為本席的地方服務處很多時候是在跟民眾解釋判決書的內容,確實
有這種問題,所以本席從這篇判決看到我們所推動的法律白話文運動有很大的曙光,我們應該更
努力推動。
蘇廳長素娥:謝謝委員,我們有很積極在推動,就我所知,審判系統裡除了陳欽賢法官之外,其他
法官也在做努力。
蔡委員易餘:本席覺得不管在什麼場合都應該嘉勉這樣子的法官。
蘇廳長素娥:謝謝委員。
蔡委員易餘:另外,本席想針對司改國是會議所討論到的問題,請問蔡次長是否贊成雙偵查主體?
也就是說未來在微罪的部分,我們授與警察有權力對微罪做判斷,不用回到檢察官。第一,可以
減少檢察官辦案的壓力。第二,本席認為台灣警察需要透過更加嚴謹的辦案,來訓練他們整體對
於法律所付諸正當法律程序的任務,我覺得警察有必要做這種訓練。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我從 77 年開始擔任檢察官,雙偵查主體一直都是議題,但就目前
來說,各位可以詴想派出所的員警或是分局的偵查員,有沒有能力做這件事情?
蔡委員易餘:我相信目前沒有。
蔡次長碧仲:如果現在把案件分為簡易或複雜,就他們的氛圍和獨立性是否適合來做這些?如果未
來的刑事政策朝這方面來做,將訓練和各種機制都調整好之後,我對這件事沒有成見,但就目前
來看,我認為雙偵查主體不宜貿然施行,因為……
蔡委員易餘:次長,我贊成你的意見──現階段不宜貿然實施,但我們也不能對這件事情都沒有任
何想法,可能是台灣過去經歷過警總時代,對威權留下太多不好的印象;事實上日本已經在實施
,但是在台灣因為我們對警察長久的不信任,而警察也認為這跟他們沒關係,他們只需要辦案,
忘記他們也是刑事訴訟法公權力的一部分。針對這件事情法務部有必要跟內政部討論,至少先去
強化警察的法學教育。未來有沒有可能在一些特定案件中授與他們某些權力,像一些比較輕的毀
謗罪,讓他們有能力做初步的刑事判斷。就毀謗罪來說 A 罵 B,B 又罵 A,他們兩個互罵,事
實上,檢察官可能無法理解其背後的原因,當地的員警卻可以,所以讓一些案件回歸到基層,不
僅可以舒緩檢察官的壓力,也可以讓整個起訴和偵查階段更貼近地方。
蔡次長碧仲:就我們的經驗而言,我們不是否定員警的能力及對事實的了解;但因為地方派出所或
分局受制於地方議會的民意代表,所以不管多麼簡單的案件,要他們現在去處理都會有一點困難
。當然我不會對這樣的發展有成見而去反對,未來如果能夠疏減檢察官在案件方面的負荷,也不
失為一個好方向,不過要謹慎去……
蔡委員易餘:本席可以接受次長的回答,但我覺得我們有必要跟內政部好好討論,這是可以去做的
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