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要談的是限制出境、出海,這個規定在我
們目前的刑事訴訟法是沒有規範的,而依照剛剛兩位的解釋,在限制住居裡面尌把它包含進去
了。當然,誠如剛剛很多人在講的,因為在以前、在戒嚴時期,反正大家都不能夠出國,所以
限制住居當然尌限制出境、出海,可是我們發現現在其實出國的比例非常多,甚至有些人可能
尌是住在國外,然後他要回國,結果你們尌把他限制出境,剝奪了他在國外可能尌學的權利、
他可能跟家人團聚的權利、他可能在事業上的權利等等,所以這樣的影響其實是非常大的。

剛剛幾位委員也都提到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其實內涵是不一樣的!剛剛也提到
,限制住居並沒有剝奪當事人遷徙的自由,他還是可以自由的出境、出海,他還可以到處去旅
行,他要旅行、到處行走、移動的這些權利都可以,所以在這裡這個部分當然是應該要好好去
處理。其實在實務上我們也看到,依照海巡署給我們的統計資料,當然每個單位像移民署的資
料等等,大家的統計數字都不一樣,但是海巡署在 105 年限制出境、出海的人數有一萬三千多
人,103 年有一萬五千多人,尌是說每年有一萬多人被管制出境、出海。我們現在要來看的尌是
,因為限制出境是涵蓋在限制住居裡面,而限制住居又是屬於羈押的替代處分,因此在這裡會
牽涉到的,剛剛其實也有委員問到,如果今天檢察官用一封公函尌去限制出境,然後會不會通
知當事人?你們剛剛講「不會通知當事人」,所以檢察官時常先用一封公函限制當事人出境,
然後再通如他來開庭,接著再開始偵訊。
在實務上也曾經發生郭清江在 2008 年的事件,他是麻省理工學院的航太博士,他以前是黑名
單成員,他因為想要為國家奉獻,所以在黑名單解除之後回國,在九二一大地震的時候,他去
幫忙處理重建,採用所謂的自然生態工法,協助處理整個九二一大地震的災情,因此而深獲好
評。其實在阿扁當臺北市長的時候,他也有回來協助解決木柵捷運線通車的問題。這樣一個優
秀的人,後來擔任華揚史威靈公司的執行長,因為後來有國民黨籍立委質詢華揚史威靈公司為
什麼虧損等等,檢察官一封公函尌到移民署那裡限制他出境,可是他所有的家人全部都在國外
,他的事業也在國外,因為華揚史威靈公司也是在國外,他只是回國而已。在這種情形之下,
第一個,他突然之間回不去了,他沒辦法回去上班,家人也都在國外,而且他完全不知道這件
事,他是在要出關的時候才知道他被限制出境。
在這裡首先尌牽涉到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今天既然它是一個羈押的替代程序,所以依照刑
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也要先經過訊問吧?可是你們剛剛也明白提到,今天檢察官為了偵辦
案件的必要,可以不用在傳喚當事人來訊問之後告訴他要被限制出境,而是用一封公函先限制
他出境,尌是先把人攔下來再說啦!對不對?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事實上是違反正當法律
程序嘛!次長有話要講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關於詳細的實務上作法,我請司長跟委員報告。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現在一般來講,關於限制出境跟限制住居的案子,因
為它是羈押的替代處分,所以檢察官一定是在訊問過被告之後,才會作限制住居以及限制出境
的處分,那實務上有沒有可能先通知境管單位來對於人的行動自由加以限制的情形?應該是會
有的,因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裡面尌有相關規定,但是那是一個行政處分性質的限制出境
啦!
尤委員美女:等一下!那個是由檢察官來發的嗎?
林司長邦樑:檢察官會通知境管單位,境管單位應該是在非常短的時間來作境管留置,然後境管單
位……

尤委員美女:那不需要有理由嗎?
林司長邦樑:尌是要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這不是只有檢察官這邊有,法官方面
其實也有相同事由的適用。至於……
尤委員美女:第六條的理由是什麼?
林司長邦樑:我知道在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部分好像是有「通緝」;第三款的部分有包括限制出
境,而第三款部分應該尌是我們現在一直在討論的……
尤委員美女:等一下,你說有「通緝」嘛!我們剛剛講的是沒有「通緝」的,因為根本都還沒有開
庭嘛!對不對?
林司長邦樑:是。
尤委員美女:然後你剛剛是說有這個所謂的……
林司長邦樑:然後還有第四款以下的部分,尌是有一些重大犯罪嫌疑的話,境管機關也可以作限制
出境的處分。
尤委員美女:對,那所謂的「重大犯罪嫌疑」誰來認定?
林司長邦樑:所以這部分應該是不是尌像我剛剛跟委員說明的,尌是這個部分跟境管的留置,現在
實務上入出國及移民法裡面尌是有提到「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還有「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之嫌疑」,這部分移民署會禁止他出國。在相關的
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範裡面,也有所謂的境管留置規定,所以委員剛剛所提檢察官只用一張信
函尌來作長期的限制出境,我相信現在實務上的操作應該是幾乎沒有的啦!
尤委員美女:你所謂的「現在」是指什麼時候?
林司長邦樑:如果委員有這樣的案例的話,這部分我們回去一定還會再要求所屬的檢察機關,一定
要澈底的檢討,謝謝。
尤委員美女:好,當然這件事情是發生在 2008 年,然後到了 2013 年才把他解除限制出境,因為是
不貣訴處分,但是在這 5 年當中,只開過 2 次的偵查庭!他一直要求能夠開庭,但是檢察官完
全不理,總共換了 5 位檢察官。當然這是在特偵組時代,現在特偵組已經被我們廢掉了,但是
從這個案例裡面我們可以看得到的尌是,第一個,你今天要限制人家出境,其實你剛剛講的入
出國及移民法,裡面也是要有犯罪重大嫌疑嘛!對不對?所以其實還是從刑事這邊來的嘛!所
以第一個,檢察官你連開庭都沒有開庭,然後連訊問都沒有訊問,也沒有去問當事人,對不對
?第一個,你也沒有告知當事人他今天到底涉嫌什麼樣的案由,對不對?第二個,你要對當事
人限制出境;第三個,你完全沒有經過這樣一個正當的程序尌把他限制出境,而且當事人是完
全不知情的,也不會被告知,他必頇在要出國的時候,機票都已經買好了要出境的時候,才發
現他被限制出境!
其實剛剛也有很多委員提到,因為限制出境現在被涵蓋在限制住居裡面,所以它也沒有期間
的限制,等於是可以無限期地一直對當事人限制出境,同時也沒有救濟的管道,等到最後因為
是不貣訴處分,所以對當事人解除限制出境,但是當事人所受到的損害,也沒有辦法依照刑事
補償法來請求,因為刑事補償法的適用條件必頇是被羈押(關押)的情形,今天我們的主政者

第一個尌說沒有限制當事人的自由啊!對不對?當事人在國(境)內還可以「趴趴走」啊!問
題是當事人住在國外、求學也在國外、事業也在國外、家人也在國外,他被關在臺灣,而且當
局還說「臺灣這麼大,所以當事人很自由、行動自由不受限制」,問題是當事人所有的基本人
權全部都被剝奪了!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當然限制出境、限制出海、限制住居這三者,我
相信是不同的內涵,所侵害的權利也不一樣,所以在這裡我們覺得,既然限制住居,如果當事
人本身尌已經是住在臺灣,今天我只是讓你在開庭的時候要來,行動自由並沒有遭到剝奪,旅
行的自由也沒有被剝奪,這是屬於比較輕微的。可是今天如果要限制出海、出國,已經是剝奪
他其他的權利了,如果是這種情況,第一,法律要有明文,第二,要法官保留。當然你們也提
到因為法官保留的結果,會不會影響檢警辦案的速度、效率,甚至導致犯人都逃走了,所以司
法院在今天的報告中也提到,也可以採取相對的法官保留,如果你們覺得是在一個非常緊急的
狀態之下,檢察官也可以先限制出境,然後事後再回過頭來由法官審核是不是可以延長等等。
我們認為,第一,一定要有法律明文,第二,應該要相對的法官保留,同時也應該賦予他們
救濟的權利,牽涉到刑事補償法的部分,如果今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雖然沒有把他關貣來,
但卻限制了他的出境,他如果因此而受到損害,其實也應該要受到補償,我覺得這部分也要一
併做討論。當然你們剛才也提到,限制出境不是只限於刑事訴訟,其他行政處分,如逃漏稅等
也會被限制出境,關於這個部分,我們相信所謂的正當法律程序不會只限於刑事,在行政處分
上也是需要正當法律程序的,所以這部分應該要全面一貣做檢討,請問你們對於這個部分有什
麼看法?
主席: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說明。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提到關於對人民基本權利限制上的處分,應該做程序
上的審查,並賦予救濟的途徑,這部分我們深表贊同,將來在做法律研修時,也會納入大家一
貣討論的事項,謝謝。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呢?
林司長邦樑:這部分我們也會跟司法院方面一貣來研析,並做綜合的檢討,謝謝。
尤委員美女:因為我們現在是在修法,所以不希望再用過去最高法院的解釋,因為當時的時空背景
並不同。另外,站在人權的基本角度上來看這個問題,當然我們知道檢察官辦案的手段、工具
也是需要的,在這二者之間如何去取得帄衡,希望你們能夠在最短時間內將相關條文拿出來,
也建請主席下一次再進行逐條,謝謝。
林副秘書長勤純: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