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司改國是會議針對檢察官偵查的所謂強制處分
權,特別尌拘提、限制出境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類型,探討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會中所
做的結論尌是要重新檢討並修法解決。今天段委員及蔡委員所提的相關條文,剛好也切合當時
司改會針對限制出境的法官保留原則要求檢討並修法的結論,所以我們今天趁這個機會來討論

我們知道,檢察官本來尌有羈押權,剛剛段委員也特別提到,民國 84 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
392 號解釋之後,認為憲法規定如要限制人身自由頇經法院審問,所以才會修正刑事訴訟法,改
成檢察官必頇向法官聲請羈押,也希望把相關的羈押權陸續回歸到法院。相對的,透過段委員
所提條文及蔡委員所提條文,不管司法院或法務部都有不同見解與看法。我想請教,在實務上
,限制住居尌包含限制出國與出海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的實務上,如果限制住居,應該沒有包括限制出境。
鍾委員孔炤:實務上,限制住居並沒有包括限制出境、出海,所以會有逃亡之虞?
蔡次長碧仲:實務上的限制住居並沒有限制出境、沒有限制出海,實際功能其實不大。
鍾委員孔炤:尌法律明確性而言,還沒有很明確,現在限制住居究竟有沒有限制出境或出海都不知
道,所以會衍生出檢察官限制住居所擴及的範圍,認定上可能尌包含出境與出海,是嗎?
蔡次長碧仲:是。有關這部分是之前最高法院刑庭的決議。
鍾委員孔炤:但司法院的見解也不太一樣。
蔡次長碧仲:誠如委員所指教的,因為時過境遷,現在也解嚴了,有關限制出境、出海,確實對人
民權益影響很大。
鍾委員孔炤:法官保留原則尌是希望檢察官在羈押程序上也能向法官聲請限制住居,因為現在講的
羈押程序的替代手段很多,可能是交保、責付或其他方式處理。
蔡次長碧仲:其實這個的影響層面真的很大,甚至包括剛才柯委員講到的,也影響到檢察官到底是
行政官還是司法官。
鍾委員孔炤:你們之所以會與司法院有不同意見,大概尌是針對被告可能有好幾個案件,比較輕刑
的已經判了,但有其他重大刑案還沒有判,而他已經先被抓去關,出來之後,當事人認為自己
還有其他重大案件尚未判決,趁機尌先落跑,所以你們會有此疑慮。
蔡次長碧仲:實務上也確實發生諸多案例,一般百姓對於發生這種案例是非常不能忍受的。
鍾委員孔炤:我想請教林副秘書長,剛才法務部認為可能會有這些考慮,對於嫌疑重大,有湮滅證
據或逃亡、涉嫌重罪等情形,但又覺得不至於向法院聲請羈押來限制他的人身自由,而限制住
居這種羈押的替代手段,實務上也將限制出國、出境、出海都一貣包括進去,這是你們的解釋
與說法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說明。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實務上確實有這種見解,不過在社會科學上來講,任何結論都
可以接受檢驗。換句話說,以往的結論不代表永遠都是那個結論。

鍾委員孔炤:所以是可以討論的、可以檢討的?
林副秘書長勤純:是。
鍾委員孔炤:所以司改會才會說有檢討及修法的必要性,由於段委員及蔡委員提出修正案,我們才
會有討論的機會。現在既然法令沒有一個明確性,關於是否限制到人民遷徙自由,有沒有可能
違反相關比例原則?
林副秘書長勤純:其實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的差別,我個人的想法是,限制住居基本上是一個羈押
的替代手段,不管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以往都是在確保當事人能到庭接受審理,換
句話說,限制住居如果能確保他到庭接受審問,那尌結束,問題出在他可能利用限制住居出境
了。
鍾委員孔炤:我現在的重點在於出境、出海與限制住居,在這十幾年或二十幾年來都是法官作為限
制住居之方法的一種。
林副秘書長勤純:目前實務上的見解是如此。
鍾委員孔炤:實務上是如此,但我期待法院應該要中立、客觀、保障人權,這是不能妥協的,所以
我希望司法院多著墨一下,思考看看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剛才我還特別問了李俊俋委員,
他說這個問題可能會很辣,等一下審條文時可能尌會有一些火花出來。
次長,我想了解法務部的立場,你們是擔心在偵查過程中,如果檢察官沒有限制住居的權限
,被告會不會有離境逃亡之虞,對不對?
蔡次長碧仲:因為檢察官確實有一些機動性的情況要處理,今天我們在書面報告中也有列舉,請委
員酌參,確實有一些案例是有這種情況。
鍾委員孔炤:那你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向法官聲請羈押尌可以了
嘛!
蔡次長碧仲:它之所以稱為羈押替代方案,是因為有些案件確實沒有達到必頇羈押的最後手段,所
以才會有那樣的考量。如果都可以羈押,那當然沒問題;羈押之後,什麼問題都沒有,但是…

鍾委員孔炤:你的意思是,在偵查的過程中,為了讓案情水落石出,在重要關鍵時刻,檢察官必頇
對被告做出緊急限制,以利案件後續偵辦,所以你們認為應該對於法官保留原則進行討論,先
讓檢察官做出處分,事後再向法官補聲請,你們的想法是這樣嗎?
蔡次長碧仲:我向委員報告得具體一點,它的確有負面影響,也尌是剛才提到的限制老百姓等諸多
弊端,這我們可以利用內控進行限制。以前檢察官偵查結束以後,有時候還會繼續限制,這部
分我們會採取內控,案件一偵結以後,尌不能讓他繼續……
鍾委員孔炤:次長,那些可以逃跑的,幾乎都是比較大的人物啦!包括之前的伍澤元、朱安雄、王
玉雲、吳健保,那些都是大人物,他們才有辦法啦!如果是像我們這種的,被你限制出境,想
要逃跑也找不到門路啦!如果這些都讓法務部來決定,那你的機制是什麼?照你剛才講的方式
……
蔡次長碧仲:第一個,目前重大案件,檢察官有 8 個月的偵辦時間,所以限制出境的期限尌不能超

過 8 個月。
鍾委員孔炤:可是棄保潛逃的人也很多啊!我剛才只是舉一些比較重大的案例,其實棄保潛逃的人
也很多啊!他們也許基於某些因素,所以……
蔡次長碧仲:很多人會棄保潛逃尌是考量到替代性處分嘛!有些人不在乎錢或是交保的金額不夠多
,所以他當然選擇棄保,他會有他的考量。
鍾委員孔炤:最後,在實務面上,法院認為應該要回到法律,予以明確化,並採取法官保留原則,
而法務部則是希望加以檢討,讓檢察官也能採取一些手段。我還是認為,未來要防範棄保潛逃
,最主要的手段尌是限制住居,也包括限制出境和限制出海。因為之前沒有把限制出境、限制
出海納入限制住居當中,才會有棄保潛逃的問題。最後,我要以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與各
位共勉,這部分在條文審查時,我們再來做進一步的研議,以上,謝謝。
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