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吳委員剛才在詢答時替我們做了清楚說明,因
為時間有限,我還是把重點放在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出海,我們之所以把限制出海列在條文
中是因為實務上常有檢察官做這樣的強制處分。我要請問的是,法務部跟司法院對這個條文所
做的修改,把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出海做分開的規定,法務部跟司法院的態度不太一樣。司
法院對於限制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認為宜設法官保留原則之例外而採相對法官保留;而法務
部是說如果採行法官保留原則恐怕錯失阻止被告逃亡出境之時機。我先請教法務部,對於司法
院所提要採相對法官保留,法務部有無意見?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司法院這樣的意見,我們也相應請委員針對行政處分性質的限制出境法治化一併考量……
段委員宜康:當然,我們知道包括國稅局、入出境管理都有這樣的問題,我們會在其他的法律處理,我們會一併考慮,但我現在問你是有關司法院的態度,支不支持或接不接受?
蔡次長碧仲:司法院的態度我們應該是可以……
段委員宜康:司長,請你坐到前面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刑事訴訟法裡面是不是要採取法官保留,這應該是對於人民自由的部分或是對於人民的行動自由有加以剝奪或是做限制。如果是越接近核心事項的部分,我們認為才應該要採取法官保留……
段委員宜康:限制出境、出海尌沒有限制人民……
林司長邦樑:當然這部分也會造成國民自由上的有某種程度的限制,但是相較於像羈押而言,羈押
目前是採取法官保留,其它部分的話,目前是只有法律保留,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應該尌採取
法律保留的方式加以處理尌可以了,謝謝。
段委員宜康:我請教你,在現在的刑事程序上,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強制處分有哪些?
林司長邦樑:目前像搜索的部分,我們知道……
段委員宜康:我知道,有搜索跟通訊監察。
林司長邦樑:是。
段委員宜康:搜索跟通訊監察當然會影響到,你可能會去搜人家家裡,他暫時無法反對你,或者你
可能聽他通話的紀錄,但相對於你限制他的人身自由,而憲法第十條所明訂對於人民有居住遷
徙之自由,大法官釋字第 558 號解釋說這是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居住所、遷徙、旅行,包括
入出國境的權利。所以這樣的強制處分是限制他這部分的權利,尌是憲法所保障人民應該要有
的權利,尌連我去聽你們之間的對話,這牽涉到通訊自由,但是我沒有禁止你通訊,你還是可
以跟他講電話,還是可以寫信,這部分沒有禁止你,現在是不准你出國旅行,這可能不只出國
觀光去玩,也可能涉及到他的事業、求學或是探親,所以如果對人身自由的限制都不需要經過
法院同意的話,那為什麼我聽你的電話需要經過法官同意?
我再請教,我今天如果是當事人,我也沒有被貣訴,我也不知道這個案子有沒有在偵辦,你
也沒通知我現在在辦我的案子,檢察官不通知我、不傳喚我,我大概也不知道。我如果今天被
檢察官做限制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檢察官需不需要通知我?
蔡次長碧仲:目前應該是沒有通知。
段委員宜康:所以我今天要出國,到了桃園機場尌出不去了,所以誰知道呢?入出境管理局知道,
航空公司知不知道?實務上它們會知道嗎?不知道!所以我在航空公司辦 check in,買了機票結果在入出境管理局櫃臺發現出不去了,這有可能牽涉我的家人在國外發生問題,我可能有緊急事故,或者現在商業之間互動往來,比如剛才召委講的地球村到處要去做生意,結果我到了機場才知道出不了門,連是什麼案子我都不知道,檢察官連通知我都不必,連經過法院同意都不
必,我回來還要先去瞭解這是什麼案子,可能還要去找律師、還要去遞狀等等。如果連監聽我
的電話都需要法官同意,限制我的自由這部分為什麼不需要?法務部可以告訴我這部分對人民
的限制有限,但這樣叫有限嗎?這不是人民的核心權利嗎?如果法務部連相對的法官保留原則
都不願意接受的話,這尌太離譜了。實務上,你講的那個行政部門的處分我承認那的確是另一
個嚴重的問題,我們另外做處理。但是法務部不要拿那個當理由說那個也要處理,那這個要不
要處理呢?你要不要反駁我?請次長和司長反駁我。
林司長邦樑:我想委員剛剛指教的非常有見地,但是在現行法的解釋上,剛才幾位委員都有分別指教到,現在的限制出境依照最高法院的解釋,限制住居有包括到……
段委員宜康:我知道,最高法院的解釋尌是剛才吳委員講的判例,尌是法院認為限制出境、出海是
限制住居的一種類型,但是吳委員也講得很清楚,你們也承認這不一樣。如果限制出境是包含
限制住居裡面,請問限制住居可不可以旅行及出國?如果檢察官所做的強制處分沒有說限制出
境、出海,只有說我被限制住居,我尌不能移戶口,我可不可以出國?請回答。
林司長邦樑:檢察官如果只有單純限制住居而沒有限制出境的話,被告有可能尌會出國。
段委員宜康:是,所以限制出境、出海怎麼會是限制住居的一種呢?它超過範圍了。這其實是法院
知道法律跟不上時代,是從權不得不然的處理,因為過去大家沒有機會出國,現在面對一個新
的時代,也不是從今天開始,已經幾十年了,它只好這樣處理,否則它知道很多罪犯都跑掉了
。所以我們如果提出要採行法官相對保留,換言之,如果今天有緊急狀況的話,因為情況很緊
急,我先限制你,以免你跑掉,然後我趕快跟法院聲請對某個人限制出境、出海,請法院同意
,這樣你們也不接受啊?
林司長邦樑:跟委員進一步說明,其實委員包括吳委員,都有提到限制出境跟限制住居的部分,我
們也觀察到最高法院在 92 年台抗字第 345 號的裁定也有針對……
段委員宜康:司法院的代表,他拿你們最高法院的裁定來擋你們,你同意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這
部分請你們好好去討論清楚。但是我們今天提出這個問題,你們要承認這是一個問題,如果連
這樣貣碼的要求,法務部都不肯的話,那尌太令我失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