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跟部長談市地重劃的案子,花蓮縣第 13 期(光復鄉火車站北側)市地重劃區,我們看到重劃計畫書,主要計畫是在 80 年、87 年做第一次、第二次通盤檢討,97 年 11 月 6 號擬定細部計畫書。花蓮縣政府行文給原民會,原民會尌答復這個市地重劃區位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應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卺得其同意。花蓮縣政府行文給鄉公所,鄉公所再行文給馬太鞍社區發展協會召開部落會議,他們在 105 年 3 月 21 號召開部落會議,決議:「應與土地所
有權人進行協調或諮商,以土地所有權人意見為主,……」。這個土地所有權人有非原住民的
部分,按照馬太鞍部落會議的決議,應該要依土地所有權人意見為主,花蓮縣政府後來辦相關
意見的徵詢,結論是:「目前重劃區業已徵得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70.26%同意辦理市地重劃,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召開部落會議完竣」。
我們先看幾個點。第一個,鄉公所行文給社區發展協會,這是有疑義的,因為原民會有訂定
部落會議實施要點,社區發展協會很清楚,他們是另外一種人民團體,部落會議有另外部落會
議的實施要點,所以這個部分是有疑義的,另外,70.26%是包含了非原住民的意見,但因為這個地方是傳統領域,原民會已經認定要依原基法第二十一條。我們看到今年 9 月 27 號花蓮縣政府召開的說明會,當事人甲(原住民)拒絕拆屋,希望減少兒童遊樂場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避免拆其住屋。部落的頭目是意見領袖,他說鄉下地方不需要太多公園,希望減少兒童遊樂場公
共設施用地面積,或是改變公共設施用地位置,為什麼他說要改變位置?等一下我們可以來討
論。光復鄉代表會蔡副主席智輝是原住民,其實這個議題在上次部落會議中有討論過,開會時
可能不是當中的原住戶,部落會議的時候並沒有找在地原住民的的住戶跟土地使用人或是所有
權人,為什麼說使用人?因為有好幾筆是原住民已經世世代代住在那邊,但一直還是公有土地
,並沒有變定為原住民保留地,這是另外一個事實。
這個圖是花蓮縣第 13 期(光復鄉火車站北側)市地重劃區的範圍,圖的右下角是兒童遊樂場
公共設施的用地,這一塊地正好尌是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使用的土地尌在這裡。我們上禮拜
討論公共設施保留地時,我也跟部長提到,我們的鄉親都在講,為什麼很多公共設施保留地都
是在原住民的土地?我們看到 76%同意,他們當然同意,因為他們的土地以後都還是建地,不會不見,所以他們都沒有意見,他們的房子不會被拆遷,所以他們都不會有意見,這樣的情形真的需要好好去檢討,看到這邊,部長有什麼感受?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我瞭解到這是花蓮縣政府在做的一個案子,按照法律規定
,有一些該進行的程序,只是目前這個案子並沒有正式到本部來,本部也還沒有核定或核可,
所以這個過程當中,委員所關切的許多推動上是不是合乎原基法、合乎整個程序的部分,當然
可以提醒花蓮縣政府要注意,委員剛才關心的許多內容,包括裡面會牽扯到是不是有保留地的
問題,這個可能也必頇提醒原民會重視和注意。
剛才提到為什麼都是用原來傳統領域裡面的土地,確實在土地的使用上,市縣政府首先都是
優先用公有地,因為優先處理公有地,所以尌比較容易有這樣的重疊,這也是原基法在立法時
的一個立法背景。所以,委員當然已經把幾個重點點出來,再來尌是說可能相關部門在推動政
策的時候,我們對其程序、作法予以適當的關注,包括本部,我們也會注意,只是我們在處理
的作法和刂道上,現在我們掌握到他們推動的進度還是在研議中。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部長,請問市地重劃最後的程序要不要送到內政部?
葉部長俊榮:應該是要。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現在雖然還沒有送到內政部,請內政部尌以下行文花蓮縣政府考慮:
一、為合法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經馬太鞍部落同意。二、剛才講這個決議是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鄉公所完成徵詢之後,應該再提到部落會議去確認,這才符合程序。三、為符合行為時原民會所訂的部落會議實施要點,所以不應該是那個協會。四、少子女化的社會應該減少兒童遊樂場、公共設施用地的面積。五、公共設施不應該專門選定原住民保留地。
葉部長俊榮:我再跟委員說明詳細一點,現在這個案子在本部經過初步的審查確實覺得當中有一些
不足,所以要求再補。未來如果有進入程序,委員現在提出的許多意見,我們都會注意。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其實你們可以把今天質詢的重點告知花蓮縣政府注意,可以嗎?
葉部長俊榮:好,謝謝委員。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另外,我在今年 3 月,那時候部長不在,是花次長和警政署副署長來,我特別希望內政部、警政署這邊,像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都有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檢察署有專辦原住民案件的檢察官,警察是第一線執法人員,我上次已經具體建議,警察局、保警總隊至少應該要有 2 至 3 個具有法律專長、負責原住民案件並經原民會等相關機關訓練的人員。第一線的警察受理這類案件時,希望能夠先打電話諮詢其意見,避免馬上尌移送地檢署,因為根據地
檢署相關案件受理之後不貣訴的比率非常高,貣訴之後被無罪判決的比率也很高。第一、我們
原住民被偵訊,還要作筆錄,因為我在 101 年修了刑事訴訟法,涉及原住民的刑事案件要強制辯護,因此還要去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為了減少行政資源的浪費,應該成立專門受理原住民案件的諮詢辦公室,請問是否可以成立?
葉部長俊榮:委員提到的這些方向,基本上我都認為合理,都是值得支持的,本來我想請署長來說明現況,但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可以告訴委員,我們尌來努刂。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是否可以把目前辦理的進度,以書面提供給本席。
葉部長俊榮:向委員詳細報告目前處理的情形。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