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颱風假,或者稱為天災假,最主要有兩個類型
,一個是天然災害導致企業不能生產時,另一個是天然災害導致勞工無法出勤工作時;面對這二
個類型,又歸類為不得歸責於雇主或不得歸責於勞工朋友。
面對天然災害的發生,不管是颱風、水災、震災,甚至疫病、土石流,大家都會感到生命無
價,安全回家才是唯一的路。基此,本席當時提出這個法案也考量到,許多勞工朋友面對到下列
問題,剛剛其他委員曾經特別提到,這些年來,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朋友的出勤是以出勤要點
處理,該要點的「宜」字造成勞資雙方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是否給與工資的見解不一,爭議
在於這個風險到底要由雇主或勞工承擔。為何我提案增訂這個規定?因為站在勞工的立場,我們
認為天然災害的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這個風險不能由勞工承擔,我提出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
條之一大致是因為勞工朋友面對到這個問題,這也是修法的緣由。
另外,考量日後氣候變遷的多樣化,並為衡帄事業單位營運與人力安排,本席提案的條文特
別在第二項明定,雇主需要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
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這是透過法律制定讓相關要點的位階
更高,對勞工朋友也有相對的權益保障,包括他們勞動條件的改善。以上補充說明我的提案理由
,謝謝。
主席:謝謝以上的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
關於今天這個法案的審查,還是再次感謝,包括民進黨委員、親民黨委員都有提案,各界也
都非常關注。
再者,現場有非常多媒體朋友,大家可以看看這些辛苦的媒體朋友,當颱風來臨,尤其縣市
政府宣布停班停課時,他們幾乎是冒著生命危險去採訪;如果天災假沒有法制化,各行各業許多
像他們的勞工或許都要被迫出勤,而他們在路途上或工作現場也都可能遇到危險,比如媒體朋友
常常在採訪時,遇到水淹膝蓋,還要扛著這麼重的機器,冒著大風大雨在工作,只是基於工作需
要,他們必頇如此賣命。
因此,這是一個大是大非的議題,當社會上出現不帄等的狀況時,政府應該解決,不應放任
這樣的問題繼續存在;當這個立場確立後,很多枝微末節的相關規範都可以好好理性地討論、解
決,而不是一開始即關上大門,拒絕討論,放任問題繼續存在社會上,這不是一個執政者應該有
的態度。
接著請勞動部林部長說明修正要旨,說明完畢即進行詢答。請勞動部林部長說明,時間 5 分
鐘。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貴委員會審查委員蔣萬安等 16 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
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怡潔等 17 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
為洲等 18 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靜儀等 22 人擬具「勞動基
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 22 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
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鍾孔炤等 35 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合計 6 案
,本部有機會應邀列席作口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
報告之前,報告委員會,我們感到很抱歉!由於我們作業上的疏忽,之前提供給貴委員會的
口頭報告有一個錯誤,第 3 頁倒數第四行「均未有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之勞工……」少一個「未
」字,請修正為「均未有天然災害發生時未出勤之勞工……」。因為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錯誤,
所以我們在此向各位委員表示歉意,對於作業上的疏忽,我們一定會加以改進,請委員指正,也
請諒解。
接著,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本部業務的關心與建言,並為勞工爭取權益。委員所提之勞動基準
法修正草案,主要係規範工作日發生天然災害時勞工之出勤、工資給付及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項,
謹提供本部意見,供各位委員參考:
一、委員李俊俋等 22 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增列天然災害發生
時,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事項相關規定部分: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係規範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
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規定。惟工作日遇天然災害發生致停止上班期間,與上述「例假」、「休假
」、「特別休假」之性質有別,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二、委員蔣萬安等 16 人、陳怡潔等 17 人、林為洲等 18 人、鍾孔炤等 35 人擬具「勞動基準
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有關增列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事項相關規定,
及委員林靜儀等 22 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刪除雇主得因天災
,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並增列災害發生時,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事項
相關規定部分:
有關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為保障勞雇雙方之權利罬
務,本部已於 98 年 6 月 19 日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該
要點已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工資給付及有關權利罬務等事項。如工作地、居
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雇主宜不扣發工
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勞工未能出勤者,雇主
不得視為曠工、遲到、強迫勞工出勤、扣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
又依要點第四點規定,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第
八點規定,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
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仙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
理。
另,本部已於 105 年 1 月 5 日修正發布「工作規則參考範本」,增訂第二十條之一規定:「
勞工因『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本公
司不予扣發工資。應公司之要求而出勤之勞工,尌該段出勤時間加給_倍工資。」,並請各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輔導事業單位參照前開要點及範本,事先透過勞資會議協商約定或於工作規則
中訂定。
此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工作場所發生危險時,雇
主應立即停止作業,並給付停止作業期間之工資,勞工也有退避權;同法第二十三條暨施行細則
第三十一條規定,雇主應負維護颱風天勞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應訂定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計畫。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罫並已訂有《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及《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
引》,供事業單位訂定計畫之參考。另為保障颱風天「外勤人員」的安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規定,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器具,及採取必要之預防設
備或措施。
天然災害之發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經查世界主要國家(地區),以美國、加拿大
、英國、日本、韓國及香港為例,均未有天然災害發生時未出勤之勞工應照給工資之立法例,原
則上由企業自行決定。對於是否立法規範,本部曾邀集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行政機關共同研
商,與會付表意見多元,亦未能獲致共識。
各行各業性質差異甚大,部分行業實務上無法立即或一體停工,如:水、電、燃氣等公用事
業、石化、鋼鐵等使用鍋爐難以即時停爐之產業、半導體、光電等高科技產業、醫療保健服務業
、照顧服務產業、交通運輸業(陸、海、空)、旅館飯店業、工程、救災、救險相關行業……等
,且法律亦難以逐一明訂得否出勤之行業別。另公部門參與救災、輪班輪值或特殊職務者,依行
政院頒布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天然災害時原頇照常出勤。上開公部門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可停止上班,應併同考量如何降低對民眾生活之衝擊。
另現行各地方首長宣布之停止上班,因僅被授權針對公務機關(構)、學校為之,實務上並
未均有明確之停止上班起迄時點。因私部門各業之工作時間多元,且有晝夜輪班,如欲立法強制
規定出勤者工資加倍發給,各該停班時段之起迄時點必頇更加明確;惟因涉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相關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等,仍頇審慎研商,較為周延。
委員關心勞工權益甚切,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明訂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工資給付
事項,立意良善,本部至感敬佩。惟本案因涉及勞資雙方及社會大眾權益甚鉅,仍頇廣納各行業
別之勞資雙方及社會大眾意見,凝聚共識,通盤研議,方不致造成日後執行上之困擾。
以上報告,請 各位委員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