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法院秘書長最近來太多次了,本席尌先請教法務
部次長,次長,今天我們討論的刑事訴訟第三百七十六條,其實是來自大法官解釋第 752 號,而
大法官的解釋講得非常清楚,一審獲判無罪、二審變為有罪的話,因為有些罪是微罪,所以在二
審尌定讞了,造成無法上訴的情況,這個有損於民眾提出訴訟的權利,是不是如此?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俊俋:基本精神尌是如此,其實,最重要的是一點,這是屬於憲法第十六條的保障,根據憲
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的權利,因此,大法官認為,一審無罪、二審被判
有罪,但是這些是輕罪,於是在二審尌定讞了,導致人民無法訴訟,這個有違憲法的基本精神,
所以第 752 號解釋是這樣的意思。其實,這次已經不是第 752 號解釋第一次討論這個問題,早在
兩公約時尌已經討論過這個問題,2013 年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尌曾經提出這個問題,它表示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讓每一位在第一審的法院被判無罪,而在第二審法院被判有罪之人,
皆有權利上訴至第三審的法院,這是當初審查委員所寫的意見,對嗎?
蔡次長碧仲:是。
李委員俊俋:在這個意見之中,本席個人在 2014 年尌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的修正,當
然沒有人理會本席,所以直到現在才又再度討論這個問題。
蔡次長碧仲:是。
李委員俊俋:2017 年兩公約的審查委員又提出,4 年之後你們的立法院沒有任何進度,表示台灣對
於處理這個東西,還是沒有拿出我們應該有的態度與力氣,所以這個東西其實是很重要的。
蔡次長碧仲:是。
李委員俊俋:在公民政治國際公約中的第十四條第五項也講得非常清楚,而我們對於這個概念也都

很清楚,現在本席要請教次長,剛剛的討論過程其實非常清楚,現在有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行政
院的版本、現在有周春米的版本,至於本席並沒有在這一屆提出版本,但是,剛才你在報告中提
到,周春米委員提出的內容有檢察官不得上訴,法務部對這點有不同的意見,是嗎?
蔡次長碧仲:是。
李委員俊俋:你是否要再說明一下?你認為檢察官還是可以上訴嗎?
蔡次長碧仲:其實,這個都是為了被告的利益,既然我們要保護被告的人權,事實上,並沒有特別
排斥檢察官為被告的利益上訴。
李委員俊俋:次長,本席先確定一下,你所謂的檢察官可以上訴是指一審無罪、二審有罪才能夠上
訴,或是指一審有罪、二審無罪,或是一審有罪、二審也有罪,皆可以上訴?
蔡次長碧仲:沒有,這個通通是指一審無罪而二審有罪的情況。
李委員俊俋:只有在這種情況下,一審無罪而二審變成有罪,此時檢察官可以提出上訴?
蔡次長碧仲:為被告的利益上訴。
李委員俊俋:這是法務部的立場,是嗎?
蔡次長碧仲:是。
李委員俊俋:請問,法務部針對這個立場,你們會用什麼方法告訴全國的檢察官該如何做?通令嗎

蔡次長碧仲:基本上,以我們的認知而言,這個尌是我們的立場,並透過行政指導或一、二審檢察
官的座談會,讓所有偵辦的檢察官對於類似這樣的情況都能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
李委員俊俋:次長,我們再回到這一條,其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有 6 個項,第一項,最
重本刑三年以下才有二審定讞的問題。
蔡次長碧仲:是的。
李委員俊俋:其他的二、三、四、五項都是本刑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因此,基本上都認定這是輕
罪。
蔡次長碧仲:是。
李委員俊俋:針對這兩個部分是否有不一樣?或是都一樣?只要是第三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尌符合剛
才所講的,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話,檢察官尌會提起上訴?
蔡次長碧仲:是,當然。
李委員俊俋:是不是如此?
蔡次長碧仲:當然。
李委員俊俋:其實,這整個問題在討論兩件事情,包括司法院也一樣,一個是訴訟經濟的問題、一
個是人民訴訟權利保障的問題,當訴訟經濟與訴訟權利保障有衝突的時候,到底要如何取捨?如
何取捨?其實,尌是討論這個問題?
蔡次長碧仲:是。
李委員俊俋:根據剛才秘書長的講法,當訴訟經濟與訴訟權利保障有衝突的時候,基於我們是人權
國家,還是要保障基本人權,這是司法院的態度,因此,他們認為第三百七十六條有修正的必要

,法務部也是一樣的立場嗎?
蔡次長碧仲:一樣。
李委員俊俋:第二個問題,其實,這裡還有另外一個問題,當初有些微罪之所以會特別訂為二審定
讞,其實是有它的目的,一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後,是否會造成二審定讞的形式程
序有重大的轉變?會不會?
蔡次長碧仲:誠如剛才委員所提,這個在 2014 年是一個國際的潮流,事實上,我們對於國際的公
約幾乎是很難……
李委員俊俋:我們不但簽署了國際公約、對於人權的保障也非常重視,現在本席擔心的是我們要不
要重新檢討微罪二審定讞的法律程序?這個要不要重新思考?如果照這個情況來看,它已經不是
二審尌定讞,因為檢察官還可以上訴,包括司法院剛才也講了,法官可能會駁回更審或是用其他
的方式,這個部分尌不會是二審定讞。事實上,這樣的問題尌會跑出來,二審定讞的部分是否要
重新思考,這是法務部必須要研究的。
蔡次長碧仲:委員指教的是!其實,這個會牽涉到未來是在三審判決或是再發回。
李委員俊俋:本席問一個比較實際、比較實務的問題,在高等法院的檢察官多不多?
蔡次長碧仲:高等法院二審的?
李委員俊俋:對。
蔡次長碧仲:檢察官……
李委員俊俋:如果要提起上訴,應該是由高等法院的檢察官提出吧?
蔡次長碧仲:是的。
李委員俊俋:檢察官人數夠不夠?
蔡次長碧仲:關於這個部分,因為我們剛才算過……
李委員俊俋:這個是實務問題。
蔡次長碧仲:大概帄均一年 300 件左右。
李委員俊俋:300 件。
蔡次長碧仲:其實,誠如剛才秘書長所言,這些案件不是每一件都會上訴,還必須要考量。
李委員俊俋:當然不是每一件都會上訴,本席擔心的是實務問題,到底有沒有辦法有這個能量來承
擔。本席從上個會期開始被我們的黨團調到司法委員會後,有許多檢察官向本席反映這個問題,
因此,本席也利用這個機會反映給次長,我們來做個討論。
蔡次長碧仲:謝謝。
李委員俊俋:這個叫做血汗的司法超人檢察官!
蔡次長碧仲:是。
李委員俊俋:請教次長,你們在這五年內的每年偵查案件大概增加多少?有印象嗎?這五年內增加
了將近 6 萬件。
蔡次長碧仲:是的。
李委員俊俋:請問,檢察官增加了多少?

蔡次長碧仲:檢察官……
李委員俊俋:這五年內增加了 29 人,請本席的助理播放慢一點,我們要考一下次長。這五年內增
加 29 人、增加 6 萬件,顯然我們的檢察官工作都超量?
蔡次長碧仲:是的。
李委員俊俋:事實上,我們的法院也一樣都超量?
蔡次長碧仲:是。
李委員俊俋:請問你們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蔡次長碧仲:第一個,我們當然希望能夠增加檢察官的人數,但是,因為……
李委員俊俋:人事總處並沒有不同意,只是還放著,對不對?
蔡次長碧仲:也沒有不同意,但是有困難,因為增加 1 個檢察官,相應的尌要增加其下的書記官以
及相應的……
李委員俊俋:包括檢察官、包括檢察事務官、包括書記官,一併都必須要增加,為了配合一個檢察
官,需要的相關配備,我們講直接一點尌是相關配備都要有。
蔡次長碧仲:對。
李委員俊俋:因此,人事總處在這部分有困難,事實上,根據本席的了解,法務部也沒有積極提出
人數的增加,這個尌是本席要問的問題。我們來看一下,現在一個檢察官帄均一天要辦理 4 個案
件,如果照這個量來計算,一天要辦 4 個案件,對檢察官來講都超出負荷。
蔡次長碧仲:對。
李委員俊俋:有很多都還不是偵查案件,而是所謂上面所交辦的他字案件,這個對檢查官來講,負
擔非常的重,對司法院或法院來講,他們的負擔也很重,因此,司法國是會議都在討論如何減輕
檢察官與法官的工作負荷量,這個根本尌不是人民要的,落差尌在這裡。
蔡次長碧仲:是。
李委員俊俋:所以本席要請教次長最後一個問題,針對檢察官有這麼多的案件,為了避免他們積案
,你們有什麼規定?
蔡次長碧仲:為了避免積案,事實上,我們每個月會用……
李委員俊俋:你們有沒有一個要點?
蔡次長碧仲:為了避免案件遲延,我們有一個要點。
李委員俊俋:事實上,你們有一個檢查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積延實施要點。
蔡次長碧仲:是的。
李委員俊俋:根據這個要點的規定,重大案件在多久時間內要辦完?
蔡次長碧仲:重大案件是 4 個月。
李委員俊俋:一般案件是幾個月?
蔡次長碧仲:8 個月。
李委員俊俋:重大案件在 4 個月內要辦完、一般案件在 8 個月內要辦完,事實上,大部分的檢察官
,本席指的是大部分,還是可以符合這樣的要求?

蔡次長碧仲:是。
李委員俊俋:但是,他們只有靠不斷的加班來完成。
蔡次長碧仲:是。
李委員俊俋:其實要解決的並不是單純的只有剛才所講的刑事訴訟問題,而是希望法務部能夠整體
的思考,今天本席提出這個問題尌是希望法務部次長能帶回去好好的討論,針對這個問題,包括
人員的問題到底如何解決。
蔡次長碧仲:是。
李委員俊俋:你們關心的、檢察官關心的以及法官關心的都在於工作量太大,但是,人民關心的司
法改革根本與工作量無關,因為人民沒有體會,但是,第一個,如何先減低你們的負擔,第二個
,增加它的品質,第三個,做一些人民實際感受到的司法改革,這才是我們司法改革的重點。
蔡次長碧仲:是。
李委員俊俋:請次長將這個問題帶回去,針對這個部分好好討論,這個問題本席下次還會問。
蔡次長碧仲:好,謝謝。
李委員俊俋:我們來看整個未結案的統計,累積到現在還有七萬四千多案沒有結案,其中有很多是
重大案件、有很多是重大案件,因此,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是我們法務部要積極處理的,麻煩次長
,謝謝。
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