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講一個故事給部長聽。民國98年的時候,現在的花蓮縣長傅萁先生就任縣長,部長,花蓮一個很著名的渡假場所─理想大地,你有聽過嗎?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
段委員宜康:你去過嗎?
邱部長太三:沒有。
段委員宜康:理想大地的負責人是梁清政,傅縣長在99年10月邀請他到花蓮縣的台北辦事處,就在立法院旁邊,地址是青島東路3號2樓,理想大地梁清政的親友名下有66筆面積大約為19萬150坪的土地要出售,傅縣長在民國99年10月時就要求購買這筆19萬150坪的土地,價金為10億5,500萬元,梁清政同意了,那麼何時簽約呢?因為10月已經談好了,所以旋即在民國99年12月22日下午,梁清政跟兒子梁哲凡到了花蓮縣政府的縣長室簽約,買方是榮亮公司。榮亮公司是在95年9月成立,負責人是徐榛蔚,他是傅萁縣長的夫人,後來當然也辦了離婚。傅縣長的夫人是榮亮公司的負責人,而這筆土地買賣於99年12月22日下午在花蓮縣政府的縣長室簽約,買賣金額就是10億5,500萬元。簽約之後,這個土地應該由賣方直接過戶給榮亮公司,結果不是,榮亮公司下午跟梁氏父子簽約,當天傍晚榮亮公司跟一位林德復先生又在花蓮縣政府縣長室簽了一個約,以12億5,600萬元把這些土地賣給林德復,這個土地還沒有過戶就轉手了,買賣金額是12億5,600萬元,所以這中間價差是2億100萬元。林德復是因為知道他們下午簽約,所以趕快來跟傅縣長說把土地賣給他嗎?不是。12月22日那天下午,在榮亮公司跟梁氏父子簽約之前,這位林德復先生就坐了飛機到花蓮機場,由花蓮縣政府的消防局局長顏新章去接他到縣政府,亦即還沒簽約之前,這個土地就已經找到了新的買主,不論榮亮公司跟傅萁縣長的關係為何,榮亮公司在這之間,價差就賺了2億100萬元,沒有錯吧?我們姑且先不算仲介費用,有價差之後,錢就已經賺了,可是過了一年多之後,到了101年的2月,傅縣長知道理想大地旁邊,理想大地所有人在台11線丙以東,有100公頃,大約30萬坪的土地,傅縣長就說要請理想大地所有人把土地賣給他,他講了還不夠,又找了消防局顏新章局長再去跟梁氏父子開口,請梁氏父子把土地賣給他,後來梁氏父子拒絕了,因為這些土地,他們是要做開發的。
重點來了,第一,花蓮縣長不是不能做生意,但是把土地的生意拿到縣長室去簽約,這是第一件莫名其妙的事情。再來,簽約之後,他們賺了價差,榮亮公司連土地登記都沒有,就把甲方梁氏父子的土地直接登記給林德復,妙的是在102年台北市國稅局發現榮亮公司為什麼多了這筆收入,土地也沒有登記,怎麼會有一筆錢跑到他們的戶頭?就是這筆價差,於是北市府開始調查,102年他們就去向台北市政府國稅局說明,榮亮公司的負責人從101年9月就由徐榛蔚女士改由鮑廣廷先生,他們說這個是買方林德復跟當時榮亮公司負責人鮑廣廷的私人借貸,這不是賺土地的價差,台北市國稅局從沒有那麼好說話過,居然就這樣接受了,台北市國稅局說林德復借給鮑廣廷的錢有利息,利息收入來補稅就好,這件案子就這樣結了。
我要跟部長講幾個重點。第一,我剛才講過了,縣長夫人的公司去賺價差,土地買賣是在花蓮縣的縣境之內,這是他所管轄的營業場所所有人的土地。第二,花蓮縣政府的消防局長在上班時間跑去接縣長公司的買家。第三,包括下午跟梁氏父子簽約以及傍晚跟林德復先生簽約,這同一筆土地兩次買賣的簽約,這位消防局局長都在現場,他也在縣長室當見證,而這筆土地不是已經過戶給林德復了嗎?要去做土地貸款,跟農業金庫核貸,花蓮縣農業局長張智超在100年3月14日親赴農業金庫遊說核准這筆貸款。所以花蓮縣政府不光是縣長,包括消防局局長及農業局局長都幫忙處理及參與土地的買賣,甚至遊說貸款!而這位消防局局長後來高升,現在還是花蓮縣政府的秘書長。然後要求讓售第二筆30萬坪的土地被拒絕後,你知道花蓮縣政府做了什麼事嗎?101年2月24日花蓮縣政府發函給交通部觀光局,要求縮減或撤銷理想渡假村興辦事業計畫,發函還不夠,於次年102年1月24日第二次發函給交通部觀光局,要求廢止理想渡假村興辦事業計畫。
在這過程中,這位顏新章局長再次跟梁氏父子接洽,要求梁氏父子接受他們的買賣意向書,102年4月26日花蓮縣政府觀光處處長蘇意舜到交通部觀光局審查理想渡假村興辦事業計畫時,他發表言論反對。這件事情感覺上就是梁氏父子不把土地賣給我,我就開始反對你們的投資計畫,這個我們常常在新聞上看到,有一個四個字的名詞叫做藉勢藉端,感覺上是不是如此?前因後果如果這樣講來,是不是有點離譜?這個案子,調查局東機組也移送花蓮地檢署,罪名是詐欺與違反稅捐稽徵法,涉案人包括傅萁縣長、顏新章秘書長。後來,在105年8月31日,這位名叫卓俊忠的承辦檢察官在歸建台中地檢署之前將本案簽結,梁氏父子告發的恐嚇取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予起訴,東機組移送的詐欺、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也不起訴。部長知不知道,案件中的公司負責人徐榛蔚在事情發生時,有沒有到花蓮地檢署說明過?
邱部長太三:抱歉,這件個案已經過去了,我不知道。
段委員宜康:花蓮地檢署在結案前1個月、7月22日傳喚前榮亮公司負責人徐榛蔚,但徐榛蔚請假。在她請假之後,花蓮地檢署有沒有再傳喚過?沒有,案子就結了。我被起訴了很多次,每一次都是口舌官司,也就是因為罵人出事,檢察官傳喚我,我即便請假,後來也都乖乖地去。而這麼大的案子,還是調查局移送的,公司負責人居然連一次說明都不需要!
我要請教法務部廉政署賴署長,這讓我想到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的案子,那位委員也是一次都不用傳,他是協會理事長,蓋的是他的印章,卻都不用傳耶!案子就這樣結了。我的要求很簡單,現在既然再議了,就繼續查,而且要查清楚檢察官的責任,為什麼這起案件可以這樣處理?公司負責人一次都不傳,或者傳了請假,就不用再傳了?案子結完之後,檢察官就高升,現在是台中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對不對?台北市國稅局又為什麼就這樣接受這是私人借貸?我要求立案調查台北市國稅局在這起案件中有沒有包庇、甚至被關說,這是廉政署的責任,對不對?沒有錯吧!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賴署長答復。
賴署長哲雄: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會去了解。
段委員宜康:此外,廉政署派在花蓮縣政府的政風處長在做什麼?
賴署長哲雄:花蓮縣政府政風處余處長針對本案曾經報了幾次政風資料。
段委員宜康:報了政風資料,也不過就是報告現在有人在調查了、已經被移送了?
賴署長哲雄:實際上,他提的不盡然就只像委員說的這些部分而已。
段委員宜康:我不要占太多時間,我要說的只是一句話,就是必須給我們一個交代、給社會一個交代、給司法一個交代,請問部長,能不能做到?
邱部長太三:公務機關確實不宜作為私人營業之用,至於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或相關部分,我會請廉政署以及檢察機關去調查、了解。
段委員宜康: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