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文彥:(9 時 58 分)主席、各位同仁。2001 年聯合國通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要求各締約方應採一切必要的
措施,為「全人類的共同利益」保護水下文化資產。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表徵了尊重聯合國公約的精神,擔負起台灣保護水下文化資產應有的責任和義務。本席要特
別感謝陳碧涵召委和陳淑慧、鄭麗君等委員們和胡念祖教授及文化部的支持與協助,才使得本法
順利通過。
從 2000 年起,我就針對水下文化資產的相關研究,籌辦過多次國際會議。2005 年,進行東沙
水下考古的研究。我曾向中研院曹永和院士借閱十七世紀荷蘭東印度公司貿易船的書籍,曹院士

不准我在書上做任何摺頁或標記,他對於書本的愛護和治學的嚴謹,給我很大啟示,也讓我在專
業領域和立法工作上,力求嚴謹和完美。
過去十年來,我參與許多審查,了解到台灣周邊水域擁有近百艘的沉船,包括「廣丙艦」「
博哈拉號(S.S .Bokhara)」、「蘇布倫號(SOBRAON)」以及「綠島一號」等,十分珍貴而
豐富,與大陸的「南海一號」、「丹東一號(致遠艦)」或其他國家的案例相較,一點也不遜色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重要內涵,不但尊重國際公約的精神,建立了水下資產普查、申
請、審議、研究、通報、發掘、修復、保存、建檔、權利歸屬、國際合作和劃設保護區等管理機
制,也強調教育宣導與人才培育的重要性。未來,本席最希望能籌建國家級「水下文化資產研究
保存機構」,並建立幾處水下博物館,使台灣展現保護「人類共同資產」的亮麗成果,並藉此推
動文化觀光,讓國內外罹難者的後代能來到遺址,憑弔先祖,了解台灣,認同台灣,進而支持台
灣。